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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卷)(精)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5312
- 條形碼:9787510935312 ; 978-7-5109-353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卷)(精) 內容簡介
《優選人民法院公報》是優選人民法院公開介紹我國審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獻,由優選人民法院辦公廳主辦,是優選人民法院對外公布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典型案例及其他有關司法信息資料的法定刊物。 《優選人民法院公報》(年鑒版)是以《優選人民法院公報》(月刊)為基礎編輯出版的系列司法文獻性叢書。編輯和出版《優選人民法院公報》(年鑒版),為社會各界能夠及時查閱優選人民法院的有關信息資料,全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以及法官隊伍建設、司法改革工作的狀況,開辟了一個新的渠道!秲炦x人民法院公報》(年鑒版)按年度匯編,每年1卷,面向社會公開出版發行。 《優選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卷)基本保留了2021年《優選人民法院公報》(月刊)及兩期增刊的內容,以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文獻、任免事項、裁判文書和案例等各項資料的類別為欄目,并以刑事、民事、商事、知識產權、行政等為劃分,將《優選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全年公布的資料和文獻內容重新進行了整理和歸類,以便于讀者能夠按《優選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年度、資料的文檔類別和法律類別進行查閱。同時,本書附贈法信賬號,讀者可享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平臺資源,閱覽“法信·公報專區”海量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卷)(精) 目錄
綜合
*高人民法院
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20年12月29日)
刑事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年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2021年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21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民事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修改《*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高人民法院
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
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
商事
知識產權
行政與國家賠償
執行
文獻
任免事項
司法文件
裁判文書選登
案例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總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卷)(精) 節選
為正確審理旅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過程中與旅游景點經營者因旅游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诙䲢l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游者個人提起旅游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因旅游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 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游經營者違約,旅游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游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谖鍡l 旅游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游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第六條 旅游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旅游經營者責任、加重旅游者責任等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旅游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谄邨l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虻谌说男袨樵斐陕糜握呷松頁p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诎藯l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者未按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诰艞l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以非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旅游者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糜谓洜I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谑粭l 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游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游者將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蚯翱钏鲈,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谑䲢l 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谑龡l 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將其部分旅游業務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經營者,因受托方未盡旅游合同義務,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糜谓洜I者委托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從事旅游業務,發生旅游糾紛,旅游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谑臈l 旅游經營者準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游業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依據民法典**千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旅游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谑鍡l 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糜谓洜I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游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款規定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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