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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與經濟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6323606
- 條形碼:9787566323606 ; 978-7-5663-2360-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環境法與經濟學 內容簡介
本書從公平與效率的角度出發, 在立法、執法與司法三個層面上全面闡述了環境法目標、環境標準制定、環境侵權責任準則、環境管制、環境法律體制、環境法基本原則的經濟學原理與標準等進行了深入剖析, 為環境法與經濟學的廣泛深入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學術基礎, 對建立更加嚴密的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具有較高參考價值。雖然環境法研究日益國際化, 但多數研究仍然主要探討環境問題的法律方面, 尚缺乏深入的經濟分析。本書試圖填補這一空白, 通過重點研究環境法與經濟學, 把傳統的法與經濟學同環境經濟學結合起來。另外, 本書也試圖把比較環境法和國際環境法結合起來, 說明各種經濟問題對法律實踐的重要性。
環境法與經濟學 目錄
1.1 污染外部性
1.1.1 企業和國家的外部效應
1.1.2 環境法的目標
1.1.3 非法律工具的作用
1.2 科斯定理
1.2.1 損害的相互性
1.2.2 沖突的產權:一個實例
1.2.3 科斯定理的若干局限
1.2.4 科斯定理的應用價值
1.2.5 國家間的科斯式談判
1.3 妨害行為
1.4 首用原則
1.4.1 經濟原理
1.4.2 實例
1.4.3 經濟分析
第2章 環境污染定價與環境標準制定
2.1 成本-收益分析對環境政策的重要性
2.1.1 經濟原理
2.1.2 環境法與政策中的成本-收益分析
2.2 環境標準制定
2.2.1 環境標準的法律和經濟含義
2.2.2 目標標準和排放標準的聯合運用
2.2.3 規程標準
2.2.4 成本-收益分析與標準制定的法律原則
2.2.5 排放標準、目標標準和成本-收益分析
2.2.6 *優具體性、排放標準和*佳可用技術
2.3 經濟工具
2.3.1 工具選擇
2.3.2 可交易許可
2.3.3 環境稅
第3章 責任準則
3.1 侵權法的經濟原理
3.1.1 侵權法的目標
3.1.2 單方情形
3.1.3 雙方情形
3.1.4 活動水平
3.2 控制環境損害的過失與嚴格責任
3.2.1 經濟標準
3.2.2 若干修正
3.2.3 環境法中的嚴格責任
3.2.4 運用的經濟檢驗
3.3 因果關系
3.3.1 因果關系的經濟理論
3.3.2 環境法中的因果不確定性
3.3.3 運用的經濟檢驗
3.4 財務限額
3.4.1 限額的經濟分析
3.4.2 限額的法律分析
3.4.3 契約限制
3.4.4 運用的經濟檢驗
3.5 責任限方
3.5.1 責任限方的經濟分析
3.5.2 法律分析
3.5.3 運用的經濟檢驗
3.6 潛伏期、追溯責任和開發風險
3.6.1 重要性
3.6.2 經濟分析
3.6.3 環境法中的追溯責任
3.6.4 運用的經濟檢驗
……
第4章 安全管制
第5章 環境罪
第6章 環境損害賠償
第7章 環境聯邦主義
第8章 環境法和環境經濟學的基本原則
第9章 環境法在發展中國家的作用
致謝
縮略語表
中英文詞匯對照表
參考文獻
附錄 歐盟條約中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條款的演變
后記
環境法與經濟學 節選
《環境法與經濟學》: 6.8.3 破產問題 其實,采用強制責任保險的另外一個理由是律師們常用的論點,即破產論。該論點是說,損害的程度常常超過加害人的個人財富,從而產生對受害人賠償不足的問題,所以,律師們會以保障對受害人的有效賠償為由推行強制保險。顯然,在環境責任保險中,這種更加強調分配的論點也可起一定作用。如果一個加害人事實上不受判決影響(judgement proof,即因財產不足,無力支付判決的賠償,判決無法執行,使判決成為“一紙空文”——譯者注),從而,例如一個污染點成為“孤兒”,污染損失就要由社會承擔。 但是,也有可能提出一個經濟理由,即破產會導致威懾不足問題,而責任保險可以對此進行補救。其實,經濟文獻中廣泛探討了這個所謂的“一紙空文”的問題。如果預期損害在很大程度上超過加害人的資產,加害人就只有購買在數量上等于其自有財產的責任保險的動機,那么,破產就可導致威懾不足問題。的確,在責任訴訟中,他只暴露于失去其自有財產的風險。因此,“一紙空文”問題可導致投保不足,從而導致威懾不足。 喬斯特(Jost)正確地指出了這樣的事實,在這些破產情形中,強制保險可產生*優結果。與損失程度超過加害人資產的破產情形相比,通過規定購買在數量上等于預期損失的保險覆蓋的義務,可以取得更好的結果。在破產情況下,加害人確實只會考慮充其量失去其自有資產的風險,并相應地確定其謹慎程度。在有投保義務時,加害人暴露于完全責任,保險人顯然有動機控制投保人的行為。運用傳統工具控制道德風險,保險人可以確保加害人采取必要的謹慎,避免發生損失重大的意外事故。所以,喬斯特和斯庫格(Skogh)認為,假定道德風險問題得到充分糾正,與有“一紙空文”問題時相比,強制保險可以產生更好的結果,這或許是為什么采用了交通責任強制保險的解釋之一。與其可能造成的事故程度相比,由于沒有多少錢可以失去,未投保和無力償債的司機們也就沒有多少動機來避免事故。保險人能更好地控制這一風險,以不予保險相威脅,迫使加害人小心行動。于是,在有義務投保的情況下,保險人成為有關活動的許可人。 實際上,以上這個經濟論點說明,破產可導致潛在的責任方把損害外部化:他們從事的活動可造成在很大程度上超過其資產的損害。沒有財務保障,這些成本就會丟給社會,從而被外部化,而不是被內部化。如果保險人能夠控制投保人的行為,就可以實現這種內部化。我們在前面討論風險細分如何應用于環境責任保險時已經證明,保險人可以規定適當的保單條件和充分的保險金。這說明,如果能夠充分地糾正道德風險問題,與有破產問題但沒有責任保險的情形相比,保險甚至導致較高的威懾。 當然,保險提供者可以要求一個覆蓋條件,即企業要達到規定的預防措施投資水平。如果保險提供者要求這樣一種充分的保險細分,《環境責任白皮書》技術附錄-2正確地認為,與沒有可用保險的情況相比,保險的可用性實際上可導致更多的預防。所以,既然保費的定價方式反映了投保方造成的責任風險,保險就會導致一種情形,即潛在的責任方被迫內部化其責任的成本。在破產情況下,保險的這種潛在收益在《環境責任白皮書》中也得到認可:保險可用性降低公司的風險暴露,從而減弱其規避責任的動機。另外,保險人會要求被保險人采取預防措施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 當然,這個支持強制保險的論點依賴于若干假設和條件,下面將更加詳細地討論。顯然,條件之一是,只有在道德風險可被充分控制,保險人也有適當動機這樣做時,這個論點才是有效的。另一個條件是,保險市場應當是競爭性的。但是,我們可以注意到,實際上,不管是從法律觀點,還是從經濟觀點來看,由于既可導致威懾不足,又可導致賠償不充分,加害人的破產可能性是一個問題。由于強制保險可以對受害人提供充分賠償,并且,如果某些條件滿足,還可消除威懾不足的風險,所以,強制保險可以解決這兩個問題。 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是,人們會提出這樣的疑問,即強制責任保險是不是糾正破產問題的*佳工具。的確,有若干個替代選擇,能夠以較低成本糾正破產問題。**個明顯的選擇是采用(強制的?)**方保險,而不是第三方責任保險;另一種值得考慮的選擇是設立賠償基金。在本章的*后一節,我們將考察這些替代選擇。 總之,可以認為,在理論上,強制責任保險可能是糾正破產問題的一個充分手段。但是,應當同樣地考察是否有其他賠償機制,能夠以較低成本解決這一問題。 ……
環境法與經濟學 作者簡介
邁克爾 G.福爾(Michael G.Faure),法學博士,現任荷蘭鹿特丹伊拉斯謨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斯特里赫特大學跨國法律研究所(METRO)教授、學術主管,皇家科學院(KNAW)院士,2009年被山東大學聘為研究生合作導師,2011年被教育部海外名師項目特聘為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科特聘專家。 丁言強,經濟學博士,現任山東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作為中國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訪問學者、歐盟MESPOM項目學者,多次訪問瑞典隆德大學國際工業環境經濟學院,曾任美國波特蘭州立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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