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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實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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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2-07-01
開本: 其他 頁數: 208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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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實用版) 版權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實用版) 本書特色

· 專業出版、文本規范、條文詳解、附錄實用。 · 掃一掃封底二維碼免費獲取更多相關法律文件電子版資源。 · 反有組織犯罪法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實用版)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由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七十七條。該法主要規定了突出防治要求和責任,規范情報線索處置、案件辦理機制,明確相關保障制度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實用版)》收錄法律條文并對條文進行詳致解讀,內容均是從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案例來自優選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書后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實用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的目的]

第二條【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及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法律適用】

[有組織犯罪]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

[惡勢力組織的特征]

第三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方針】

[總體國家安全觀]

[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和有組織犯罪預防治理體系]

第四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原則】

第五條【依法進行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六條【有關國家機關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職責】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的職責分工]

[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

第七條【協助、配合義務及對協助、配合方給予保護】

第八條【舉報、表彰和獎勵】

[舉報有組織犯罪]

第二章預防和治理

第九條【有組織犯罪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條【反有組織犯罪的宣傳教育】

[承擔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職責的部門]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宣傳教育的方式]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有針對性地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義務】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

[有組織犯罪組織在學生中發展成員或者學生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學校應當如何處理]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

第十三條【行業預防治理的長效機制】

[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

第十四條【監察和政法機關的意見建議】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建議]

[及時處理并書面反饋]

第 十 五 條【重點區域、行業領域、場所的預防治理】

第 十 六 條【防范有組織犯罪信息的傳播】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 十 七 條【履行反洗錢義務】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第 十 八 條【監管、教育、矯正和安置幫教】

[安置幫教的內容]

第 十 九 條【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

[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

第 二 十 條【任職審查及監管】

第二十一條【境外黑社會組織入境管理】

第三章案件辦理

第二十二條【案件辦理原則和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

[認罪認罰從寬]

第二十三條【利用網絡、“軟暴力”手段實施黑惡犯罪的認定】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特征]

[軟暴力]

第二十四條【線索收集處置】

[“分級分類”處置]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線索移送】

[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移送]

[黑惡勢力案件的舉報]

第二十六條【線索調查和信息收集】

第二十七條【查詢財產信息和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

[緊急止付或者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的適用]

第二十八條【立案偵查】

第二十九條【限制出境措施】

第 三 十 條【羈押措施】

[異地羈押]

[分別羈押]

[單獨羈押]

第三十一條【特殊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

[有關人員隱匿身份偵查]

第三十二條【分案處理】

第三十三條【從寬處罰情形】

[從寬處罰]

[對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給予非刑罰處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的財產處罰】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并處沒收財產]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組織成員,可以依法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十五條【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從嚴管理】

[應當依法從嚴管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刑罰]

第三十六條【特定的有組織犯罪的罪犯減刑、假釋程序】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的減刑程序]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序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前,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要考慮財產刑的履行和涉案財產的處置情況】

第四章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

第三十九條【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對涉案財物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可以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

第 四 十 條【對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財產調查】

[財產調查制度]

第四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信息數據、提請協查】

[可疑交易活動]

第四十三條【涉案財產的先行處置】

第四十四條【涉案財產的甄別和處理】

第四十五條【涉案財產的追繳、沒收】

[等值追繳、沒收]

[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

第四十六條【涉案財產追繳、沒收的特殊情形】

[家庭財產]

第四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第四十八條【依法查處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第四十九條【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物處理不服的異議及救濟】

第五章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

第 五 十 條【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及有組織違法犯罪的報案、控告、舉報】

[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移送]

第五十二條【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

第五十三條【對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人員的名譽保障】

第六章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

第五十五條【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的具體機制】

第五十六條【反有組織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

第五十七條【反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中的證據使用】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條【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各項保障】

第五十九條【加強反有組織犯罪隊伍建設】

第 六 十 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六十一條【對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等相關人員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二條【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保護措施的批準和執行機關】

第六十三條【對偵破或查明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有組織犯罪人員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對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

第六十五條【對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相關人員傷殘或者死亡人員的撫恤優待】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涉未成年人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六十八條【對有組織犯罪罪犯適用的從業禁止】

第六十九條【對尚不構成犯罪情形的處罰】

[尚不構成犯罪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 七 十 條【違反日常報告制度的處罰】

第七十一條【對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未協助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措施的處罰】

第七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處罰】

[拒不改正]

第七十三條【拒不履行、拖延履行及拒不配合反有組織犯罪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保密以及違反規定泄露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

第七十六條【對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反有組織犯罪法的生效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20年12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7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10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

(2020年4月23日)

實用附錄

1. 刑事責任年齡

2. 刑事責任能力

3. 國家工作人員界定范圍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規編輯部”二維碼獲取)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6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2019年4月24日)

國家監察委員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

(2019年10月20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20年7月20日)

典型案例指引(請掃封底“法規編輯部”二維碼獲取)

曾某洗錢案———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及收益,嚴懲洗錢犯罪助力“打財斷血”

罪犯張某某不予減刑案———職務犯罪罪犯不認罪悔罪,依法不予減刑

謝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案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實用版) 節選

...... 第二條 【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及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法律適用】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適用本法。 ??理解與適用 [有組織犯罪]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犯罪: 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規定的犯罪。具體包括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三種犯罪行為。 二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即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犯罪;為該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尋求非法保護、增強犯罪能力等實施的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為逞強稱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實施的犯罪等。 三是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即惡勢力組織實施的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 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在有關法律解釋的基礎上作了規定,具體包括四個方面的特征: 1.組織特征,即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主要是指組織形成后,在一定時期內持續存在。對于存在、發展時間過短、犯罪活動尚不突出的,或者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惡勢力組織,或者為了某一具體目的而形成的犯罪集團等,都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 2.經濟特征,即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主要是指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由組織成員提供或者通過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的資助獲取經濟利益,也包括通過合法的經營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既包括通過上述方式獲取一定數量的經濟利益,也包括可以調動一定規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能力。 3.行為特征,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對于一些暴力、威脅色彩雖不十分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手段,如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主要是指為確立、維持、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或者按照組織要求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 4.危害性特征,即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包括對一定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的準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并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幫助組織成員或他人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等等。 犯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方面的特征,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惡勢力組織的特征] 對惡勢力組織的特征,可以從三個方面的具體特征和一個總體特征來把握: 三個方面的具體特征:1.組織特征,即經常糾集在一起,具有一定的組織性。這是惡勢力組織區別于為特定犯罪目的臨時形成的犯罪組織的特征。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 2.行為特征,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暴力、威脅也是惡勢力組織實施犯罪的基本手段,“其他手段”也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軟暴力”手段。“行業領域”既包括交通運輸、資源開采、集貿市場等合法行業,也包括黃賭毒等非法領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指于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3.危害性特征,即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一規定要求惡勢力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形成一定的惡劣影響。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定這一特征,應當結合侵害對象及其數量、違法犯罪次數、手段、規模、人身損害后果、經濟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把握。 一個總體特征是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即惡勢力組織在組織上還不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嚴密穩定,在行為上不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劣,在危害性上不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更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從犯罪組織發展的規律來看,惡勢力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前身、雛形,如果不加以打擊懲治,很可能在一段時期后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條文參見 《刑法》第294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2條 ??典型案例指引 彭某某等2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準確追訴漏罪、漏犯,依法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典型案例選編(第三輯)] 案件適用要點:對涉案人數眾多且時間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如果就案辦案,沒有堅持深挖徹查,極易導致對惡勢力犯罪不能“打早打小”“打準打實”。檢察機關審查該類案件時,要強化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意識,對移送審查起訴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案件加強重點研判,對案件中反映出來違法犯罪事實、涉案人員、社會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關聯對比,認真梳理查找隱藏的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通過追訴漏罪、漏犯精準打擊。審查中如發現有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要注重審查的親歷性,通過全面閱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意見、走訪涉案地區群眾等方式,查明違法犯罪次數、手段、規模、人身損害結果、經濟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對是否系惡勢力犯罪作出準確認定。同時,要注重依法懲治犯罪,立足法律規定和犯罪事實,準確把握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之間的界限。 本案中,以被告人彭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逞強立威和爭奪當地水果收購生意,欺行霸市、橫行鄉里,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當地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未局限于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事實,而是主動作為,通過退回補充偵查與自行補充偵查相結合,認真審查,嚴把案件質量關,依法追訴12起遺漏的違法犯罪事實和13名遺漏集團成員,并依法認定彭某某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對其從重處罰,實現了對惡勢力犯罪的精準打擊和不枉不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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