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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序違法的類型化處理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99814
- 條形碼:9787520399814 ; 978-7-5203-9981-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審判程序違法的類型化處理研究 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規范有些僅為當事人訴訟實施上的利益而設,有些則為保障裁判的適正與訴訟制度的根基而設。為因應民事訴訟規范的多層次性,對于審判程序違法不能進行單一的規制而須為類型化的處理。違反可以放棄遵守的任意性規范所生之程序瑕疵將因當事人未能及時行使程序異議權而治愈,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的程序違法事由須滿足其與裁判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一要件。為保證法的安定性,嚴重損害裁判正當性的程序違法始可經由再審程序糾正。
審判程序違法的類型化處理研究 目錄
引言
**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命題構成與正當根據
**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命題構成
一 審判程序違法的形態劃分
二 審判程序違法的救濟類型
第二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法理基礎
一 程序安定與程序正當相平衡
二 審判程序違法與救濟方式相匹配
三 審判程序違法與裁判錯誤有因果關系
第三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規則應對
一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缺乏規制手段
二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功能錯位
三 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層次失衡
第四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實踐回應
一 審判程序違法實務處理多歧
二 審判程序違法實務處理多歧之癥結
第二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中的因果關系考量
**節 從因果關系標準到嚴重的審判程序違法標準之流變
一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本認知
二 1991年《民事訴訟法》的初次改變及其影響
三 2012年修法的錯誤認知
四 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的曲解
第二節 因果關系標準缺失導致的實踐問題
一 第二審法院自行糾正功能失靈
二 審判程序違法辨識能力弱化
第三節 因果關系標準的理論基礎
一 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應滿足因果關系要件
二 特殊情形下因果關系存在的法律擬制
第四節 因果關系的證明
一 因果關系的證明性質
二 因果關系的證明標準
第五節 對我國現行規范的反思與重構
一 對我國現行規范的總結與反思
二 因果關系規范的重構
第三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中的民事程序規范層次
**節 民事程序規范的內涵與外延
一 民事程序規范以訴訟行為為規制對象
二 民事程序規范針對程序形成的流程
三 民事程序規范不限于《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 民事程序法規范的效力層級
一 訓示規范
二 任意規范
三 強行規范
第三節 程序規范層次對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意義
一 民事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解釋論依據
二 審判程序違法中因果關系認定的規范基準
第四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之程序異議權規制
**節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的識別
一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通常未導致案件實體裁判錯誤
二 違背任意規范構成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
三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與程序異議權的規制手段相匹配
第二節 程序異議權的內涵和確立依據
一 程序異議權的內涵
二 程序異議權的確立依據
第三節 程序異議權的運行機制
一 程序異議權的行使及其規制
二 程序異議權的喪失
三 程序異議權的舍棄
第四節 程序異議權理論的意義和啟示
一 程序異議權缺失所生之弊病
二 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解釋
三 程序異議權對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的啟示
第五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之發回重審
**節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應然特質
一 須以維護審級利益及有必要續行言詞辯論為前提
二 一審審判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第二節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立法檢視與實務評判
一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立法檢視
二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實務評判
第三節 因審判程序違法發回重審之完善
一 明示發回重審乃是二審自行改判的例外
二 明確列舉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
三 增設“有必要續行言詞辯論”之概括事項
四 小結
第六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之再審救濟
**節 再審程序的補充性與再審事由的法定性
一 再審程序的補充性
二 再審事由的法定性
第二節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比較法考察
一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比較立法例
二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特點
三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借鑒
第三節 我國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立法沿革及評析
一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立法沿革
二 我國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評析
第四節 與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比較
一 理論廓清
二 實踐檢視
三 小結
第五節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不應作為再審之審判程序違法事由
一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存在識別上的困難
二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價值不彰
三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可被其他再審事由吸收
第六節 我國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總體檢討與修正
一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總體檢討
二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修正
結論
參考文獻
**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命題構成與正當根據
**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命題構成
一 審判程序違法的形態劃分
二 審判程序違法的救濟類型
第二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法理基礎
一 程序安定與程序正當相平衡
二 審判程序違法與救濟方式相匹配
三 審判程序違法與裁判錯誤有因果關系
第三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規則應對
一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缺乏規制手段
二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功能錯位
三 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層次失衡
第四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實踐回應
一 審判程序違法實務處理多歧
二 審判程序違法實務處理多歧之癥結
第二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中的因果關系考量
**節 從因果關系標準到嚴重的審判程序違法標準之流變
一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本認知
二 1991年《民事訴訟法》的初次改變及其影響
三 2012年修法的錯誤認知
四 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的曲解
第二節 因果關系標準缺失導致的實踐問題
一 第二審法院自行糾正功能失靈
二 審判程序違法辨識能力弱化
第三節 因果關系標準的理論基礎
一 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應滿足因果關系要件
二 特殊情形下因果關系存在的法律擬制
第四節 因果關系的證明
一 因果關系的證明性質
二 因果關系的證明標準
第五節 對我國現行規范的反思與重構
一 對我國現行規范的總結與反思
二 因果關系規范的重構
第三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中的民事程序規范層次
**節 民事程序規范的內涵與外延
一 民事程序規范以訴訟行為為規制對象
二 民事程序規范針對程序形成的流程
三 民事程序規范不限于《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 民事程序法規范的效力層級
一 訓示規范
二 任意規范
三 強行規范
第三節 程序規范層次對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意義
一 民事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解釋論依據
二 審判程序違法中因果關系認定的規范基準
第四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之程序異議權規制
**節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的識別
一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通常未導致案件實體裁判錯誤
二 違背任意規范構成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
三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與程序異議權的規制手段相匹配
第二節 程序異議權的內涵和確立依據
一 程序異議權的內涵
二 程序異議權的確立依據
第三節 程序異議權的運行機制
一 程序異議權的行使及其規制
二 程序異議權的喪失
三 程序異議權的舍棄
第四節 程序異議權理論的意義和啟示
一 程序異議權缺失所生之弊病
二 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解釋
三 程序異議權對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的啟示
第五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之發回重審
**節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應然特質
一 須以維護審級利益及有必要續行言詞辯論為前提
二 一審審判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第二節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立法檢視與實務評判
一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立法檢視
二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實務評判
第三節 因審判程序違法發回重審之完善
一 明示發回重審乃是二審自行改判的例外
二 明確列舉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
三 增設“有必要續行言詞辯論”之概括事項
四 小結
第六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之再審救濟
**節 再審程序的補充性與再審事由的法定性
一 再審程序的補充性
二 再審事由的法定性
第二節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比較法考察
一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比較立法例
二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特點
三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借鑒
第三節 我國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立法沿革及評析
一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立法沿革
二 我國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評析
第四節 與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法事由之比較
一 理論廓清
二 實踐檢視
三 小結
第五節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不應作為再審之審判程序違法事由
一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存在識別上的困難
二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價值不彰
三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可被其他再審事由吸收
第六節 我國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總體檢討與修正
一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總體檢討
二 再審審判程序違法事由的修正
結論
參考文獻
展開全部
審判程序違法的類型化處理研究 作者簡介
占善剛,1971年5月生,安徽省安慶市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一直致力于民事訴訟法與證據法基礎理論研究,以比較法上的分析見長。在法學核心期刊(CLSCI)發表《證據協力義務之比較法分析》《證明妨害論》《主張的具體化研究》《附理由的否認及其義務化研究》《證據法定與法定證據》《民事訴訟中罰款之檢討》《民事訴訟撤銷原判決之程序違法事由》《法庭警察權研究》等論文四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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