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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理論在民法典中的體系價值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2701172
- 條形碼:9787522701172 ; 978-7-5227-0117-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原因理論在民法典中的體系價值研究 內容簡介
《民法典》已經通過并生效,《民法典》對是否采納原因理論這一理論主線,態度并不明確,但在合同目的、不當得利等制度中均有原因理論的身影。本書主張在《民法典》中確立原因理論,作為《民法典》的體系主線,整合《民法典》的外部體系與內部體系。作為《民法典》的內部體系串聯的原因理論,既要規定原因的賦予功能,在考察負擔行為、處分行為效力時考察原因,規定不法原因給付制度,同時也要采用原因的矯正功能,對缺乏原因的給付結果進行矯正。
原因理論在民法典中的體系價值研究 目錄
一 問題源起
二 研究綜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本書結構
五 創新之處
六 說明與限定
**章 原因理論在大陸法系中的歷史發展及其成因
**節 原因理論在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
一 羅馬法中的契約原因
二 羅馬法中賦予交付轉移所有權效力的原因
三 羅馬法中的返還訴及其原因
四 小結
第二節 原因理論在近現代大陸法的發展及其成因分析
一 法國模式
二 德國模式
三 意大利模式
第三節 三種原因理論應用模式評析
一 三種原因理論應用模式產生的原因分析
二 三種原因理論應用模式的優劣性分析
第二章 原因理論在民法體系中的必要性與理論基礎
**節 原因理論與意思自治:弊端糾正與價值維護
一 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的效力根源
二 “意志決定論”在法律行為效力賦予方面的局限性與弊端
三 “原因”是意思自治理念的真正維護
第二節 原因理論與法律正義:道德因素在法律行為中的不可或缺性
一 法律行為中道德因素的重要性:民法內在體系構建的需要
二 “原因”作為法律行為的道德基礎
三 “原因”是哲學思想在民法中的反映
第三節 原因理論與公共利益:原因理論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否定功能
一 現行法在處理不法原因給付問題上的不足
二 原因:法律行為效力的一種評價機制
第四節 原因理論與財產歸屬矯正:在不當得利制度中發揮矯正作用
一 不當得利中“原因”:學說檢討
二 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原因”:給付目的之證成
三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原因理論之適用
第五節 總結
第三章 原因理論的內涵解說
**節 原因理論之概念理解
一 比較法上的兩種原因理論
二 應為的選擇:二元論的原因理論
第二節 “原因”概念與其他概念的辨正
一 原因理論的內部區分:目的與動機
二 原因理論的外部區分
第三節 無因性理論的理解與適用
一 無因性理論的理解
二 無因行為的適用范圍
三 無因行為與不當得利
第四章 原因客觀方面對負擔行為的影響與適用
**節 原因客觀方面對合 質的影響
一 原因合意的成立與實現之一般理論
二 負擔行為原因的查明與負擔行為類型的認定
第二節 原因客觀方面的虛假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 負擔合同客觀原因(給付目的)虛假
二 “惡意串通”之概念內涵駁正
三 通謀虛偽行為之定性與適用
第三節 原因客觀方面與合同解除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以客觀原因理論對合同法定解除事由進行解釋
三 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解除合同之司法適用
第五章 原因的主觀方面之民法適用
**節 原因主觀方面的錯誤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動機錯誤在各國民法上的地位與調整:比較法的視角
三 動機錯誤的制度構造:原因理論的解釋模式
四 表示錯誤與動機錯誤的區分構造
第二節 主觀原因的不法性: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的解釋適用
一 我國處理不法原因給付問題的規定及其不足
二 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的設計理念與基礎
三 路徑構建: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作為不法原因給付無效的制度依據
四 不法原因給付的制度設計
第六章 原因的客觀方面在物權行為與不當得利制度中的應用
**節 原因理論與非債清償
一 非債清償的性質定位
二 非債清償的立法模式——兼與不當得利之間的關系
三 以原因理論解釋非債清償
第二節 原因理論與不當得利返還關系的確定
一 以給付目的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當事人的認定依據
二 以給付目的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當事人認定依據的具體展開
結論:原因理論之于《民法典》的意義與價值
一 確立二元主義的原因理論
二 原因客觀方面的缺失與錯誤對負擔行為的影響
三 原因主觀方面的錯誤與不法對給與行為的影響
四 原因客觀方面對不當得利制度的影響
參考文獻
原因理論在民法典中的體系價值研究 節選
。ㄈ逗贤ā返52條第3項具有獨立的規范意義:從主觀方面對法律行為效力的一種否定 既然前文已述,《合同法》第52條第3項既不是大陸法上的“虛偽行為”,也不是“法律規避行為”,那么該項規定的規范意義到底為何?筆者認為,該項的“非法目的”具有重大且獨立的規范意義。僅就文義來看,《合同法》第52條第3項包含三大要素:“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本項規定的重點僅可能是“非法目的”,“合法形式”“掩蓋”等都不可能是本項的重點。筆者認為,在未明確規定大陸法系原因理論的我國民法上,該項正是為目的或動機在否定法律行為效力上的作用提供理論支撐。也即是,法律行為不僅可以是內容違法、標的物違法等客觀不法,主觀上的不法也應是法律調整的重點。而我們狹義上所說的“目的不法”,只能通過合法的形式進行承載,形式上即為不法的合同,直接依據第52條第5項即可否定其效力,沒有必要單獨規定。故“合法形式”“掩蓋”僅是“非法目的”的客觀表現形式,是客觀的存在,本項將“合法形式”“掩蓋”寫出來也僅是對現象的描述,不是對此兩者的法律構成的強調,第52條第3項的構成要件僅“非法目的”一件而已! 〗穹ú坏珡娬{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個人利益,還需兼顧公共利益的周全保護。19世紀大陸法興起的主觀原因理論即被認為較之客觀原因理論更能在注重個人利益保護的同時實現對社會利益的維護。它對當事人的動機亦給以考察,當動機不法且滿足相應條件時,合同無效。王伯琦曾言,吾人行為標的外,有其更重要之內容,即目的……故人之行為之目的,實為該行為整個社會價值之所系,如其目的違法,自不應使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如租賃房屋,雖其直接標的及間接標的均屬合法,如其租房之目的在于經營不合法或背俗之營業,應為無效。如借款為賭博,贈與為維持姘居關系均為無效。① 我國學界大多數學者也認為目的非法與否在法律行為效力評價上應有一席之地。如韓世遠認為“民法理論上所稱的合同不違反法律,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既指合同的目的,又指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內容違法,有的體現為標的違法,有的體現為標的物違法。但合同內容雖不違法,但其目的違法者,同樣使合同歸于無效”①。有學者進一步指出,就《合同法》的出臺時代背景而言,很難說立法者是因為意識到《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針對的是合同本身的違法;《合同法》第52條第3項強調的是合同動機或目的的違法問題,故才有如此的規定。②但上述學者的觀點中并未明確“目的”何指! 」P者認為,當代民法較之近代民法,實現了由積極干預到消極干預的轉變,即要求在充分尊重個人意志的同時實現個人利益的保護,即通過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來實現對不法行為效力的消極否定。而能夠違背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除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目的外,還應包括符合法律評價要求的、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某些心理考慮(即動機)。正如梅迪庫斯所言,只有動機才使中性無色的財貨給付成為有傷風化的行為。③動機存于當事人的內心,但如果通過當事人的行為表示于外可為相對人所察知的,則應成為法律行為效力的評判事由。故筆者認為,《合同法》第52條第3項所調整的是當事人的主觀不法,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尚未達成目的合意,但可通過當事人的行為(包括事實行為)表示于外,可為相對人所察知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動機違法,如為開設賣淫場所向對方租賃房屋,而出租方不知其租用動機違法。二是達成原因合意的目的違法!
原因理論在民法典中的體系價值研究 作者簡介
李偉平,男,青島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民法基礎理論、債法等方面的研究,在《政治與法律》《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民商法論叢》《法律適用》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近20篇。主持、參與國家、省部級項目多項,獲青島大學第九屆青年教師教學大獎賽優秀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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