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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物權法(上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3646744
- 條形碼:9787503646744 ; 978-7-5036-4674-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德國物權法(上冊) 內容簡介
《德國物權法(上冊)》著重貫徹對不動產物權法與動產物權法的區分處理。對不動產權權法自成系統地予以闡述,作者于1948年出版的《土地法》中,即曾法試。彼時的構思,如今在更廣泛地基礎上得以繼續,并擴及至動產物權法。與此同時,作者不僅努力將所謂的物權法邊緣領域納入整體闡述之中,還致力于處處揭示私法制度與公法間的關聯。所呈現給讀者的,應是當今法律現實的物權法。為達此一目的,《德國物權法(上冊)》更著重強調對各種法律事實的評價。
德國物權法(上冊) 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作者中譯本序
德文第十七版序
德文**版序(摘錄)
翻譯凡例
本書德文縮略語表與中譯名
**部分導論
**章物權法對人類共同生活的意義3
第二章現行法中的物權法規范——不動產物權與動產物權之區分11
**節物權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11
一、作為實體(私)法的物權法11
(一)客觀意義上的物權:物權法11
(二)主觀意義上的物權——物權12
(三)作為私法一部分的物權法14
(四)作為實體法之物權法15
二、“民法典”第三編之外的物權實體法規范16
三、物權法性的國際私法17
第二節“民法典”第三編之內容:不動產物權與動產物權18
一、區別18
二、立法之主導思想19
三、本書之闡述方法20
第三章物權法基本概念——物權之種類結構21
**節基本概念21
一、“物”的概念21
(一)物的有體性21
(二)歸類問題22
(三)動產——土地23
二、物的功能整體性24
(一)重要成分24
1民法典第93條的基本規則24
2民法典第94條之特別規定25
3法律效果25
(二)一般成分27
(三)表見成分27
(四)從物28
(五)可替代物——可消費物30
三、收益——孳息30
(一)問題30
(二)概念31
第二節物權種類結構概要32
一、所有權——占有——所有權種類——類于所有權之權利33
(一)所有權與占有之區分33
(二)單獨所有權——共有33
1共同共有與一般共有之區別33
2作為按份共有的住宅所有權38
3共同享有權利的其他情形39
(三)類所有權之權利:地上權39
(四)相對的所有權40
1讓與之禁止40
2信托式的讓與41
二、限制物權42
(一)用益物權:役權42
1用益權42
2地役權——限制的人役權42
(二)變價權43
1擔保物權43
2實物負擔44
(三)取得權44
1先占權44
2物權性的先買權44
3預告登記45
(四)補充:在自己的物上所成立之權利45
三、期待權46
四、“物權化的”相對權及其他法律地位50
第二部分共同適用于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理論與制度
**編 結 構 原 則
第四章物權法的基本原則57
前言:基本思想57
一、“絕對性原則”58
(一)針對任何人的全面性的法律保護58
(二)人的不可分性60
二、公示原則61
(一)轉讓作用61
(二)推定作用62
(三)“善意取得作用”64
三、“特定原則”(“確定性原則”)65
(一)權利人之主體地位65
(二)處分行為66
四、可轉讓性原則66
(一)原則與例外66
(二)可否通過契約而附條件67
五、“無因性”68
第五章物權行為69
**節基礎70
一AE8AE10、立法之規定70
二、物權行為學說的基本概念70
(一)物權合意70
(二)外部之公示71
(三)雙方與單方法律行為71
第二節可適用之法律規定72
一、“總則”之可適用性72
(一)可適用之基本規定72
(二)修正75
(三)物權法中的歸責76
(四)一般交易條件法之適用79
二、債法的適用84
(一)原則上的不適用性及其例外84
(二)為第三人利益之物權契約?85
(三)不當得利法上的返還請求之禁止86
第三節物權行為與物權公示86
一、物權行為與物權公示之間的基本關系86
二、物權合意之約束效力88
(一)不動產物權88
(二)動產物權89
三、決定物權合意的法律行為條件上的時間點89
第四節物權行為與其法律原因——物權行為的“無因性”91
5取回權194
(六)費用償還請求權之主張194
第二節適用范圍問題195
一、關于所有權人——占有人關系規定之適用范圍196
(一)限于無權占有196
(二)有權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占有權199
(三)不再享有占有權之占有人200
(四)無權的他主占有人201
1基本原則201
2例外:無權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假想的)占有權201
二、競合問題203
(一)基本原則:民法典第987條以下之規定為排他性特別規范203
(二)例外: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占有權204
(三)例外:民法典第816條204
(四)例外:侵害型不當得利之其他情形205
(五)例外:無法律原因之占有取得中的收益返還206
第三節具體構成要件207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207
(一)請求權人與請求權之相對人207
(二)請求權之內容208
(三)債法規定之可適用性210
(四)占有喪失212
(五)時效212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213
(一)無權他主占有人之責任213
(二)民法典第991條第2款之意義213
(三)例案214
三、收益返還請求權215
(一)基礎215
(二)他主占有中的特殊問題215
四、費用償還請求權217
(一)基礎217
(二)費用之概念217
德國物權法(上冊) 作者簡介
弗里茨.鮑爾( Fritz Baur .1919-1992),生于迪林根/巴伐利亞。1930-1933年于慕尼黑與圖賓根學習法律,1934年取得博士學位,1940年取得教授資格,1956-1977 年退休。在職期間一直在圖賓根大學任正職法學教授,其教席為:“民法與訴訟法”;其間多次拒絕德國其他大學的聘任。 弗里茨.鮑爾平生治學,雖重在物權法與訴訟法兩塊(學界祝賀其70壽辰的文集,亦大多為此兩領域),但涉獵極廣,著作滿架(至1981年5月1日,僅其著作目錄,竟達13頁之多)。所撰多種教科書,均為經典性著作,其去世后,由其弟子不斷修訂,沿用至今。弗里茨.鮑爾一生學術頭銜眾多,并多次獲榮譽博士學位。 于爾根.F .鮑爾(JurgenF. Baur,1937- ), 生于圖賓根。弗里茨.鮑爾之子,故有深厚家學淵源。早年在圖賓根、格丁根與慕尼黑學習法律,并以優異成績先后通過第一次與第二次國家司法考試。1962 年在圖賓根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并如人們所預期,開始其學者生涯。1971 年在慕尼黑通過教授資格論文,取得教授資格。其教授資格論文題為《德國卡特爾法上的濫用》,至今仍為該領域開創性( gundlegnd)的論文。1972 年起在漢堡大學任正職法學教授。1988 年至今專任科隆大學法學教授,其教席名稱為:“民法經濟法與歐洲法”。 于爾根.F.鮑爾治學板廣,近年以能源法與歐洲法為其重點并有多項學術兼職。其6(197年)與6(2002年)大壽時,京年及學界友人即摸文成集,以示慶賀。這在德國法學界實為少見,其學術影響由此可見一斑。 羅爾夫.施蒂爾納(RolfStimer,1943-),生于斯圖加特。現為弗萊堡大學法學教授,德國與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所主任,意大利民訴法學者協會榮譽會員,“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以及美國“跨國民事訴訟原則與規則”法律研究所歐洲通訊員,德國巴登一符騰堡州高等法院法官。曾任奧地利、瑞士與德國民訴法學者協會主席,在任教德國康斯坦茨大學期間,曾兼任瑞士日內瓦大學的客座教授。2001年與2003年曾受聘擔任美國哈佛大學客座教授。 施蒂爾納教授研究領域廣泛,涉及物權法、支付不能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民事訴訟法等,注重比較法之研究方法,所撰法律教科書及法律評論等均為該領域的權威著作。 張雙根,1969年10月生于安徽潛山。1988 年9月-1992年7月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2 年9月-1995 年7月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1995 年7月留校任教于該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1998年12月-1999 年12月,獲“中歐高等教育合作項目”獎學金,赴德國進修。2000年6月至今,在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學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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