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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幫助行為的刑事責任模式建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2702070
- 條形碼:9787522702070 ; 978-7-5227-0207-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立幫助行為的刑事責任模式建構 內容簡介
當今行業分工日趨精細的社會實態使得具有日常性、程式性特質的中立幫助行為面臨潛在的刑事歸責風險,為其構建妥適的刑事責任判定模式有益于法益保護與自由保障的價值平衡。以破解學理困惑與服務司法實踐為問題面向,本書在縱向維度上對中立幫助行為進行內涵界定與共犯理論的基礎性研討;在橫向維度上跳脫學界通行的行業領域歸責路徑,通過形式化考察視角向規范性考察視角的轉換,匹配構建內含作為類型與不作為類型的中立幫助行為刑事責任判定模式,以期實現該判定模式的適用周延與實踐理性。
中立幫助行為的刑事責任模式建構 目錄
**節 研究對象的劃定:中立幫助行為的概念界定
一 同質化路徑:中立幫助行為的二元概念構建思維
二 異質化路徑:中立幫助行為域內分隔的概念構建思維
三 事實分析視角下中立幫助行為的內涵界定
第二節 銜接路徑素描:中立幫助行為的刑事規制模式
一 教義智識層面的路徑構建
二 刑事規范層面的路徑構建
第三節 中立幫助行為的刑事責任判定困惑
一 入罪向度上的現實困惑
二 出罪向度上的思維困惑
第二章 問題的基底:中立幫助行為之共犯理論基礎
**節 邏輯起點:共犯處罰根據的立場分界
一 責任共犯論與違法共犯論的立場評介
二 因果共犯論的理論分化
第二節 邏輯的隱憂:修正惹起說與混合惹起說的立場檢思
一 論理根基之邏輯隱憂
二 具體問題之圓說困局
第三節 邏輯歸結:純粹惹起說之修正與提倡
一 違法相對觀念的提倡——純粹惹起說之祛魅重釋
二 立場優勢之征顯:共犯體系的內洽貫通
第四節 邏輯貫徹:幫助行為因果關系的類型界定與判準構建
一 幫助行為因果關系的立場爬梳
二 體系性的思考結論:修正的因果關系促進理論之詮釋與提倡
三 類型的分隔與界定:物理因果關系與心理因果關系的
判定
第三章 問題的核心:中立幫助行為刑事責任判定模式的檢討
**節 構成要件階層內部的刑事責任判定模式構建
一 主觀構成要件層面的學說檢思
二 客觀構成要件層面的學說檢思
三 主、客觀構成要件折中立場的模式構建
第二節 違法性階層內部的刑事責任判定模式構建
一 違法性阻卻理論
二 義務違反理論
三 正犯不法連帶理論
第三節 視角的重構:雙軌路徑之下中立幫助行為的刑事責任判定
一 界分標準的構建:參業類型視角向規范類型視角的轉化
二 作為類型的中立幫助:明知時點后的參與介入
三 不作為類型的中立幫助:明知時點后的參與持續
第四章 作為類型的中立幫助行為刑事責任模式構建
**節 折中理論之修正與提倡
一 折中立場的根基選定:機能主義犯罪論的根基支撐
二 主觀因素見之于客觀風險的判斷
第二節 作為類型中立幫助行為的客觀歸責模式構建
一 正向判定:法益風險的制造與升高
二 反向排除:社會相當性與信賴原則之歸責復檢
第三節 作為形態中立幫助行為刑事責任判定模式之可適性檢驗
一 運輸領域內作為形態的中立幫助行為歸責檢視
二 商品銷售領域內作為形態的中立幫助行為歸責檢視
……
第五章 不作為類型的中立幫助行為刑事責任模式構建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中立幫助行為的刑事責任模式建構 節選
(一)共犯歸責向度的刑事規制模式 從行為模態上對中立幫助行為進行解構分析,其并非自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屬性,只是由于介入了正犯實行行為而形成了法益侵害的間接因果關聯。從因果共犯論立場來看,“共犯只要與其他犯罪參與者的行為引起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那么對于結果就要承擔罪責”①?梢钥闯觯⒂谝蚬卜刚摰幕玖鲋蠈徱暱闪P的中立幫助行為與幫助犯參與類型,二者在法益侵害關聯屬性之上具有重疊性。正是基于此種重疊關系的存在,將中立幫助行為通過幫助犯處罰路徑予以刑事規制的方法為刑事立法與司法解釋所采納,并逐漸形成共犯形態的刑事責任判定路徑。由于共犯形態判定路徑通過類比傳統幫助犯成立條件予以實現,因而簡化了刑事歸責的條件設定,降低了刑事責任的判定難度而為諸多刑事規范所采納。 通過對涉及中立幫助行為共犯責任判定路徑的刑事規范進行梳理,上述規范主要分布在經濟犯罪、網絡犯罪等領域。在經濟領域,由于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的行業分工日趨專業細化,過去完整的經濟活動基于運作效率的提高而被逐漸分解為相互依賴的若干獨立參與行為。參業行為之間此種緊密依賴而又相對獨立的特性維持了生產高效的現實要求,但同時也隱藏著成立幫助犯參與類型的可能性。2001年“兩高”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笨梢钥闯,司法解釋通過對大量實務個案的歸納而將具有典型意義的中立幫助行為類型化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共犯處罰,實則是將中立幫助行為等同評價為幫助犯參與類型。從客觀角度分析,司法解釋所列舉的上述行為具有日常性、中立性。諸如提供資金、許可證件、運輸等行為均屬于日常經營活動中經常涉及或者必然涉及的附隨行為。即便對于從事生產、銷售合格產品行為而言,正常經濟活動的展開也無法全然回避上述行為。從主觀角度分析,司法解釋將入罪的主觀條件限定為參與者對正犯實行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我國刑法分則罪狀體系的設置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①。解釋規范中的“知道”其所代表的認識程度與故意犯罪的“明知”要求具有規范相當性,而“應當知道”所代表的認識程度則可與過失犯罪予以等同評價。如此而言,司法解釋對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行為則同時包含了故意與過失兩種罪過形態。姑且不論在我國既有共犯參與立法體例之下是否存在過失共犯的成立空間,②將在經濟領域中具有“中立性”“制式性”的過失參與行為作為幫助犯予以刑事可罰性承認,已然擴張了幫助犯的人罪口徑。 如果說上述立法活動是對共犯歸責路徑的實踐認可與運用先河,那么隨后陸續出臺的諸項司法解釋規范則是此種歸責路徑運用的擴大化。諸如2004年“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鳖愃茖χ行詤⑴c行為的列舉性規定也見于2005年出臺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為《賭博案件解釋》)第4條規定中。對比分析上述法律規范,司法解釋雖未對“應當知道”情形下的參與行為進行明文規定,貌似否定了過失形態之下幫助行為的可罰性,但參與行為的類型化列舉仍然包含了諸多經濟活動中的常態行為。特別是《賭博案件解釋》開創性地將網絡領域支持性的技術服務行為作為共犯歸責,進一步拓展了共犯歸責路徑的適用范圍。上述司法解釋盡管主要集中于經濟犯罪領域,但其體現了刑事規范層面將中立幫助行為予以共犯歸責的路徑選擇。誠然,借用幫助犯歸責模式可以將中立幫助行為的可罰性難題化繁為簡,但二者在主、客觀樣態上畢竟有別,等同評價的簡化處理方式看似明快利落,卻是以抹去中立幫助行為的“中立性”特質為代價的,無形擴張了共犯處罰范域。將此種日常性的參與活動“一概作為幫助犯處罰是否不當擴大了幫助犯的處罰范圍,是否會妨礙正常的業務交易和日常生活交往的進行,值得叩問”①! 。ǘ┱富瘹w責向度的刑事規制模式 共犯歸責路徑直接援用傳統教義學幫助犯處罰模式,雖然可以應對部分中立幫助行為的歸責問題,但隨著風險社會、網絡時代的到來,中立幫助行為在介入條件風險化、參業載體信息化的現實情境之下逐漸顯現出其有別于傳統幫助犯歸責類型的異化特征。一方面,風險社會之下為了避免潛在危險向法益實害的遞進轉化,整體的生產、生活行為經常被拆解為愈加精細的諸多下游參與行為,以實現風險規模的分解稀釋,但也變相增加了下游參與行為的介入風險。諸如為了控制金融行業資金流轉的過程風險,完整的資金運作行為可能被分解為若干獨立步驟分別進行,這使得中立性的資金業務行為介入金融類犯罪的潛在風險有所增加。另一方面,網絡時代的到來催生了大量技術性中立服務行為,信息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成為維持網絡空間穩定運行的必要組成。但隨著線下犯罪的網絡化滲透以及新型網絡犯罪的興起使得技術性服務行為面臨可罰性判定的現實考量。為了積極應對此種實態異化,在傳統幫助犯歸責路徑之外又逐漸形成了一條幫助行為正犯化的刑事責任判定路徑。
中立幫助行為的刑事責任模式建構 作者簡介
王霖,刑法學博士,貴州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貴州省青年法學會副會長。在《政治與法律》《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河北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十余篇,主持并結項多項研究課題,包括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貴州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等,參與研究課題多項。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比較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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