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7008
- 條形碼:9787521627008 ; 978-7-5216-2700-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本書特色
反壟斷法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制度。我國現行反壟斷法自2008年施行以來,在實施中暴露出相關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對部分壟斷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體制需要進一步健全,特別是需要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等問題,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反壟斷法。本次修改明確了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律地位、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進一步加強對反壟斷執法的保障、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一六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11)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說明(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節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 反壟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國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七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八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十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十一條 國家健全完善反壟斷規則制度,強化反壟斷監管力量,提高監管能力和監管體系現代化水平,加強反壟斷執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壟斷案件,健全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第十二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合規經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第二章 壟 斷 協 議 第十六條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八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對前款**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 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第二十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款、第十九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 >
回憶愛瑪儂
- >
上帝之肋:男人的真實旅程
- >
中國歷史的瞬間
- >
二體千字文
- >
我與地壇
- >
伯納黛特,你要去哪(2021新版)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煙與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