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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本通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3833
- 條形碼:9787521623833 ; 978-7-5216-2383-3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家庭教育促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本通 本書特色
以主法條為干,目錄標注重點,迅速查找相關規定,收錄典型性案例,免費使用部分“法融”數據庫。
家庭教育促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本通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家庭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本通》以法律的主體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復,并附以相關案例,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是廣大師生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家庭教育促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本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家庭教育的定義】
第三條【根本任務】
第四條【相關主體職責】
第五條【家庭教育的要求】
第六條【家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
第七條【支持保障措施】
第八條【司法聯動機制】
第九條【群團組織的職責】
第十條【鼓勵社會各方面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鼓勵開展家庭教育研究和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國家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十四條【家庭成員責任】
第十五條【注重家庭建設】
第十六條【家庭教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條【監護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第十九條【家校社區合作機制】
第二十條【父母分居或離異時的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條【委托照護下的家庭教育】
第二十二條【合理安排未成年人活動時間】
第二十三條【監護人禁止實施的行為】
第三章 國家支持
第二十四條【家庭教育指導大綱、讀本及相關規范】
第二十五條【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六條【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融合】
第二十七條【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
第二十八條【發揮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條【對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條【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非營利性要求】
第三十二條【婚姻和收養登記機構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三條【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五條【婦女聯合會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六條【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設立、培育、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家庭教育融入單位文化建設及精神文明創建】
第四章 社會協同
第三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家庭教育工作職責】
第三十九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四十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家庭教育工作職責】
第四十一條【家庭與學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條【中小學校、幼兒園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四十四條【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新聞媒體責任】
第四十七條【行業自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公檢法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政府部門、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等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家庭教育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責任的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未成年人的定義】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的四大權利和平等保護】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對未成年人的教育】
第六條【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主體】
第七條【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第八條【政府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劃和經費保障】
第九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條【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未成年人保護的強制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鼓勵支持科學研究和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四條【國家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家庭保護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監護人必須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監護人禁止實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監護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原則】
第二十條【監護人的保護及報告義務】
第二十一條【禁止脫離監護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條【委托照護的基本要求及禁止情形】
第二十三條【委托照護情形下監護人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二十五條【教育方針和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工作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第二十八條【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
第二十九條【關愛幫助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學生】
第三十條【學校開展身心教育】
第三十一條【學校開展勞動教育】
第三十二條【學校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
第三十三條【學校及監護人應保障未成年學生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加強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六條【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的預案和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置】
第三十八條【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九條【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條【學校防治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一條【參照適用范圍】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四十二條【全社會關心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的未成年人保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免費、優惠開放及社會支持】
第四十五條【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優惠】
第四十六條【公共場所的母嬰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條【禁止限制優惠】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藝作品】
第四十九條【新聞媒體報道未成年人事項的要求】
第五十條【禁止制作、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文藝作品】
第五十一條【以顯著方式提示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五十二條【禁止制作、傳播有關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條【禁止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
第五十五條【對未成年人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及設施的特別要求】
第五十六條【對公共場所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七條【賓館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八條【禁止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場所】
第五十九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和彩票】
第六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
第六十一條【禁止使用童工及對未成年工的保護】
第六十二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工作人員從業禁止要求及信息查詢制度】
第六十三條【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殊保護】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六十四條【網絡素養的培養和提高】
第六十五條【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和產品】
第六十六條【網信等政府部門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職責】
第六十七條【網信等部門確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的種類、范圍和判斷標準】
第六十八條【政府部門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職責】
第六十九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及安全措施的應用】
第七十條【學校對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的限制及管理】
第七十一條【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第七十二條【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處理的特殊保護】
第七十三條【對未成年人網絡發布私密信息的特殊保護】
第七十四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特殊職責】
第七十五條【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統一認證制度】
第七十六條【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直播的特殊規定】
第七十七條【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網絡欺凌】
第七十八條【未成年人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投訴舉報權】
第七十九條【社會公眾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投訴舉報權】
第八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及強制報告義務】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八十一條【對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內設機構和人員的要求】
第八十二條【政府對開展家庭教育的指導服務】
第八十三條【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八十四條【政府發展托育、學前教育的職責】
第八十五條【政府發展職業教育的職責】
第八十六條【政府保障殘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職責】
第八十七條【政府保障校園安全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保障校園周邊安全的職責】
第八十九條【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職責】
第九十條【政府對學生衛生保健和心理健康的職責】
第九十一條【政府對困境未成年人的分類保障】
第九十二條【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方式】
第九十四條【民政部門承擔長期監護職責的情形】
第九十五條【對被長期監護未成年人的收養】
第九十六條【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民政部門監護職責的配合】
第九十七條【政府應當開通未成年人保護熱線】
第九十八條【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的免費查詢服務】
第九十九條【政府對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社會組織的培育、引導和規范】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百條【司法保護的責任主體】
**百零一條【對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機構、人員和考核標準的特殊要求】
**百零二條【對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則要求】
**百零三條【辦理案件中對未成年人隱私的特殊保護】
**百零四條【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要求】
**百零五條【檢察機關對涉及未成年人訴訟活動等的法律監督】
**百零六條【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和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
**百零七條【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百零八條【監護人資格撤銷的制度】
**百零九條【家事案件中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制度】
**百一十條【對涉案未成年當事人及證人的特殊保護】
**百一十一條【對遭受性侵害和暴力傷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特殊保護】
**百一十二條【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及女性特殊保護措施】
**百一十三條【對待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針和原則】
**百一十四條【公檢法司單位的建議權制度】
**百一十五條【公檢法司單位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的職責】
**百一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及社會工作者參與司法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百一十七條【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百一十八條【對監護侵害行為的干預及追責】
**百一十九條【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條【未給予未成年人優惠政策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一條【制作、復制、出版、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制品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二條【場所運營單位及住宿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三條【違反學校、幼兒園周邊場所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四條【在禁止場所吸煙、飲酒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五條【違法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六條【違反信息查詢及從業禁止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七條【違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九條【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百三十條【特殊用語的定義】
**百三十一條【本法適用對象的特殊規定】
**百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針原則】
第三條【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
第四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綜合治理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職責】
第六條【專門學校和專門教育】
第七條【公檢法司專門人員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條【群團組織協助政府機關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九條【鼓勵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條【禁止教唆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
第十一條【未成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加強自律】
第十二條【結合生理、心理特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科學研究】
第十四條【國家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條【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
第十六條【父母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的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開展預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條【法治教育專職教師和法治副校長】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條【學生欺凌防控制度】
第二十一條【鼓勵社會工作者進駐學校】
第二十二條【預防犯罪教育計劃】
第二十三條【預防犯罪工作效果納入考核】
第二十四條【開展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居(村)委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協助作用】
第二十六條【校外活動場所開展預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七條【職業培訓機構、用人單位開展預防犯罪教育】
第三章 對不良行為的干預
第二十八條【不良行為的界定】
第二十九條【監護人對不良行為要制止并管教】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居(村)委會要制止不良行為】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要加強管教】
第三十二條【家校合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對輕微不良行為學校要采取管教措施】
第三十四條【對曠課、逃學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未成年人的救助】
第三十七條【對參加不良行為團伙的處理】
第四章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八條【嚴重不良行為的界定】
第三十九條【對嚴重不良行為的強制報告義務】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矯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條【社會組織及監護人參與配合矯治教育】
第四十三條【監護人或者學校無力管教的可以申請接受專門教育】
第四十四條【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對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專門矯治教育】
第四十六條【專門學校的學期評估】
第四十七條【分級分類教育矯治】
第四十八條【專門學校與監護人的聯系溝通】
第四十九條【父母等監護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條【公檢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第五十一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
第五十二條【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未成年人在關押、管理、教育和社區矯正方面的區別對待】
第五十四條【未成年犯的法治教育與職業教育】
第五十五條【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安置幫教】
第五十六條【對刑滿釋放未成年犯的安置幫教措施】
第五十七條【父母等監護人和學校、居(村)委會的協助安置幫教義務】
第五十八條【不得歧視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九條【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等的封存制度】
第六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監督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父母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處理】
第六十二條【學校及教職員工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歧視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社會組織、機構及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教唆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施行日期】
附錄一
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25日)
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2020年5月7日)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2013年12月19日)
附錄二
本書所涉文件目錄
展開全部
家庭教育促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本通 作者簡介
法規應用研究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有限公司內設的研究機構,由從事法規、案例圖書品種策劃出版的資深編輯、國內法學院系的資深教授組成,專門從事法學法律法規圖書的編輯研究,為廣大讀者提供學習法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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