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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279908
- 條形碼:9787301279908 ; 978-7-301-27990-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的私塾 本書特色
《刑法的私塾》:每個周末,教授與研究生們,匯聚一堂,共商學術。這個刑法的私塾,十多年來,人來人往,風雨不歇。這個私塾里討論的一切,這個魅力無窮的刑法世界,今日首次呈現!
刑法的私塾 內容簡介
張明楷老師在指導學生時,每個周末都會精選刑法當中的疑難案例與學生討論,通過對案例的討論,訓練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刑法的私塾》即為近幾年張明楷老師與學生“周末刑法討論會”的內容實錄合集。《刑法的私塾》采用對話體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實回放刑法討論會的現場,閱讀本書如同親臨張明楷老師與學生的討論會,跟著張明楷老師一起學刑法,學習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處理疑難案例。本書所選案例,多數是經常困擾刑事司法領域人士的疑難案例,對于司法實踐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刑法的私塾 目錄
第二堂 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
第三堂 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
第四堂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第五堂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
第六堂 正犯與共犯
第七堂 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
第八堂 量刑制度與量刑情節
第九堂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堂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十一堂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十二堂 侵犯財產罪
第十三堂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十四堂 貪污賄賂罪
第十五堂 瀆職罪
刑法的私塾 節選
《刑法的私塾》: 學生:倘若這個廠嚴重影響當地的生存環境,即使這條路是這個廠修的,村民挖斷這條路是為了阻止這個廠的環境污染行為,是不是也可以成立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而不構成犯罪呢? 張明楷:這當然也是可能的。 學生:倘若村里的這個廠子是個環境友好型企業,村里的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哪方修建的。某人家門前的大路就是這個廠出村的必經之道,他因為眼紅別人開廠掙錢,就將自家門前的這段路挖斷了,導致廠里的貨車無法通行,*終造成停產一個月的后果,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嗎? 張明楷:我覺得這時候路是誰的很重要。并不是說路是誰修的就是誰的,自然形成的路也是有具體歸屬的。如果他家門前的路在他家的宅基地上且一般僅是他家的私家通道,挖斷了這樣的路即使影響了別人的生產生活也不構成犯罪:但如果這路是全村人都可以通行的大路,挖斷后嚴重影響了工廠生產經營的話,也不能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從這個罪的罪狀中列舉的犯罪手段來看,“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都是破壞了生產資料的方式,那么,根據同類解釋的原則,“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也應該理解成以破壞生產資料的方式破壞了生產經營。挖斷路的行為并沒有直接破壞這個廠的生產資料,所以不能成立破壞生產經營罪。 刑法分則中的罪狀有時候規定得十分具體,有時候又比較籠統,具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比如,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毀壞”就規定得比較籠統,但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又規定得十分具體。對于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毀壞”,存在通過是否減少了被害人的財產來理解的可能,也就是可以從發生的結果來解釋這個詞,但在解釋破壞生產經營罪時就不能如此了。因為這個罪已經明確地規定了行為方式,不能從生產經營是否受阻來理解行為,而必須通過罪狀描述的手段來認定某種行為是否可以被定這個罪。 學生:*近,我看到這樣一個案例。一個農村的男人,在家擺了幾桌酒席,同時迎娶了三個女人。這三個女人不分先后,都是老婆,但他們從來都沒有領過結婚證。有人認為重婚罪要求被告人的每次婚姻都必須登記,也就是說,一個人同時有兩次以上的登記才構成重婚罪,依據這種觀點,這個案件中的男子似乎就不構成重婚罪了。您同意這樣的觀點嗎? 張明楷:這樣的行為當然已經構成重婚罪了。曾經在廣東發生過一個類似的真實案件。一個男的同時和兩個女的舉行了婚禮,在酒席上,這個男的說,“今天我結婚,娶兩個妻子”。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重婚罪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有人認為,在這兩個女的同時嫁給這個男的之前,這個男的并沒有配偶,因而不構成重婚罪。我覺得這涉及如何歸納案件事實的問題。即使所謂“同時迎娶了兩個妻子”,兩個中必定有一個可以理解為配偶,另一個可以理解為重婚對象。 再給你們舉一個涉及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的例子。《刑法》第221條規定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這個罪的罪狀是“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現實中就發生了這樣的案件。被告人是某啤酒廠的一名職工,他知道這個啤酒廠生產的啤酒沒有任何質量問題。某天,他在路上撿到一張小紙條,紙條上寫著他所在的啤酒廠啤酒罐里有一具尸體。他明明知道這是假的,但由于他與啤酒廠廠長有積怨,還是把撿到的這張紙條復印了很多張到處張貼。形式解釋論者或許會認為這樣的行為無罪,理由是“法律規定構成本罪需要‘捏造并散布’虛假信息,被告人僅是散布了虛假信息,并沒有捏造”。但我認為這種解釋太過形式化。這個罪的法益是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實際上,侵害法益的行為往往是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假設一個人在自己的筆記本里寫了很多虛假的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的東西,但他一直把筆記本鎖在抽屜里不打算讓別人看,難道這樣的行為是犯罪嗎?要是有人撬開抽屜偷了筆記本,把筆記本里的東西四處宣揚,導致了嚴重毀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的結果,難道后面這個人沒有“捏造”,僅是“散布”,所以不構成犯罪嗎?所以,我主張將法條中規定的“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理解成散布捏造的虛假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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