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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大字學習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6476
- 條形碼:9787521626476 ; 978-7-5216-2647-6
- 裝幀:藝術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大字學習版) 本書特色
大字醒目、雙色標注、關聯注釋、實用圖表、案例指引、學法測試 ◎大字醒目 大字號、寬行距,版式疏朗,閱讀順暢,體驗更佳 ◎雙色標注 以雙色、星級及波浪線等多種形式標注,方便讀者迅速把握法條脈絡 ◎關聯注釋 注釋+案例+相關法條+小測試,多維度幫助讀者學懂弄通會用 ◎實用圖表 以圖表形式總結提煉,法條重點,一目了然 ◎案例指引 精心選取相關案例,貼近生活,通俗易懂 ◎學法測試 判斷+選擇+填空,三種題型,及時檢驗學習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大字學習版) 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大字學習版為中國法制出版社于2022年推出的法律法規系列圖書,為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學習法律法規,在確保法律文本準確的基礎上,本叢書對法條內容進行了必要的編輯加工處理,以幫助廣大讀者記憶、學習。 本分冊為監察法分冊,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一部單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于2018年3月20日通過,《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大字學習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章總則
**條【制定目的】
第二條【指導思想】
第三條【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
第四條【監委行使職權原則、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工作關系】
第五條【監察工作原則】
第六條【監察工作方針】
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國家監委定位和地方各級監委機構設置】
第八條【國家監委的產生、職責、組成人員以及和權力機關關系】
第九條【地方各級監委的產生、職責、組成人員以及和權力機關、上級監委關系】
第十條【監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關系】
第十一條【監委職責】
第十二條【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系】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職責】
第十四條【實行監察官制度】
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監察對象】
第十六條【管轄原則】
第十七條【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原則】
第四章監 察 權 限
第十八條【收集證據一般原則】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要求被調查人陳述和訊問被調查人的權限】
第二十一條【詢問】
第二十二條【留置】
第二十三條【查詢、凍結】
第二十四條【搜查】
第二十五條【調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條【勘驗檢查】
第二十七條【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鑒定】
第二十八條【技術調查措施】
第二十九條【通緝】
第三十條【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條【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
情形】
第三十二條【揭發或提供重要線索的從寬處罰】
第三十三條【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的法律效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三十四條【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制度和管轄】
第五章監 察 程 序
第三十五條【對報案或舉報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加強監察工作監督管理的總體規定】
第三十七條【問題線索處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八條【初步核實】
第三十九條【立案的條件和程序、立案后的處理】
第四十條【調查取證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條【采取調查措施的程序性規定】
第四十二條【嚴格執行調查方案、重要事項的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留置措施的審批權限、期限、執行和解除】
第四十四條【留置期間監察機關工作要求、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障】
第四十五條【根據監督、調查結果處置的方式】
第四十六條【對涉案財物的處置】
第四十七條【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被調查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第四十九條【復審、復核】
第六章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一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二條【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第七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人大監督】
第五十四條【外部監督】
第五十五條【內部監督】
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守法義務和業務能力等要求】
第五十七條【對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等情況的報告備案】
第五十八條【回避制度】
第五十九條【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
第六十條【申訴制度】
第六十一條【調查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等的責任追究】
第八章法 律 責 任
第六十二條【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處理】
第六十三條【對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處理】
第六十四條【對報復陷害、誣告陷害的處理】
第六十五條【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
第六十六條【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監察機關國家賠償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的特殊規定】
第六十九條【施行時間和效力】
附錄一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
附錄二實用圖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大字學習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總則 **條【制定目的】[1]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指導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注釋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監察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相關法條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條 第三條【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注釋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理想教育、為人民服務教育、憲法法律法規教育、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開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導公職人員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責任觀、利益觀,保持為民務實清廉本色。 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公職人員的職責加強日常監督,通過收集群眾反映、座談走訪、查閱資料、召集或者列席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和述責述廉、開展監督檢查等方式,促進公職人員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監察機關可以與公職人員進行談心談話,發現政治品行、行使公權力和道德操守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及時進行教育提醒。 相關法條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16~18條 [1] 本書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為方便讀者檢索使用,僅供參考,下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大字學習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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