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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處罰法》的稅務適用與典型案例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7812031
- 條形碼:9787567812031 ; 978-7-5678-1203-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行政處罰法》的稅務適用與典型案例解析 內容簡介
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于7月15日正式實施。2021年12月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的通知》(國發〔2021〕26號),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帶頭認真學習行政處罰法……各部門要將行政處罰法納入行政執法培訓內容,作為行政執法人員的必修課……各部門要于2022年6月前通過多種形式完成對現有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并持續做好新上崗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本書以新《行政處罰法》基本章節為脈絡,以法律條文為載體,結合《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等規定,同時輔以稅務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以稅務行政處罰的流程為順序展開,為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掌握新《行政處罰法》的具體內容及其稅務適用提供全流程實操指南。
新《行政處罰法》的稅務適用與典型案例解析 目錄
**節 《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目的與適用范圍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原則
第三節 行政處罰與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節 行政處罰的種類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設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和管轄
**節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適用
**節 責令改正與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節 一事不再罰
第三節 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四節 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節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第六節 行政處罰實體從舊兼從輕
第七節 行政處罰無效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調查取證
**節 立案
第二節 表明身份與檢查通知
第三節 回避
第四節 證據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聽取意見
**節 一般程序
第二節 聽證程序
第七章 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
**節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
第二節 行政機關負責人的集體討論
第三節 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
第四節 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與保密
第八章 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節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第二節 罰款的繳納
第三節 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
第四節 行刑銜接
第九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節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和內容
第二節 簡易程序行政處罰的履行與執行
第十章 行政處罰的監督和責任機制
**節 行政處罰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復議、訴訟與國家賠償
第三節 行政處罰的責任機制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舊對照)
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新《行政處罰法》的稅務適用與典型案例解析 節選
(3)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第十四條將“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視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但沒有將其作為行政處罰來看待。這里的“通知”不能理解為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通知行為,事實上稅務機關是決定機關,向欠稅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出具《阻止出境決定書》,然后交由出入境管理機關執行。 在“阻止出境”究竟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上存在著一定的爭議。阻止出境的決定會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產生一定的限制,而無論采用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都可以作出對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產生一定限制的決定,所以判斷阻止出境究竟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的關鍵不在于行為內容。《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同時《行政強制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可見,行政強制措施有三個重要的特點:一是帶有一定的緊迫性;二是措施的暫時性;三是可解除性。而行政處罰是一種終局性的制裁措施,不需要在緊迫的狀態下作出,措施不是暫時性的,也不具有可解除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關于印發(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215號)中對阻止出境決定作出后的后續管理措施,比如要求在對欠稅人進行控制期間,稅務機關應采取措施,盡快使欠稅人完稅,以及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延長的話需要重新履行手續,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撤控等規定來看,阻止出境更宜定性為行政強制措施。而且從法律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規定阻止出境的第四十四條也規定在《稅收征管法》第四章稅款征收部分,緊接著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而非如收繳發票和停止發售發票一樣,規定在第五章法律責任部分。 (4)責令限期改正。根據法律規范的不同,責令限期改正有時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性要件,有時與行政處罰一并作出。其本質既是對違法行為違法性的確認,也要求行政相對人將違法狀態恢復至合法狀態,但并不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定權利義務形成增減,因此不能認為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也明確將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以及責令限期改正進行了區分。 (5)欠稅公告。《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欠稅公告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要求,本身并不減損被公告人的權益或增加其義務,因此不宜認定為稅務行政處罰。 (6)聯合懲戒。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聯合懲戒可能包含行政處罰,也可能包含非行政處罰,要看違法行為違反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以及具體包含哪些懲戒措施,其自身不能作為獨立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對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失信主體采取的聯合懲戒措施,目前的主要依據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印發(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年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2798號),該文件羅列了27項聯合懲戒措施另加一個兜底性“其他”的規定。但仔細分析這27項懲戒措施,有些是原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該文件只不過是將原有的懲戒內容整合進來,比如限制擔任相關職務,其根本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限制高消費的根本依據是*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而有些其規定的懲戒措施,不能認為是行政處罰,比如之前論述過的阻止出境、向社會公示等;而有些聯合懲戒措施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極大的爭議,比如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其設立依據為國務院的規范性文件,這類限制性措施如何定性,本身也不明確。因此聯合懲戒非常復雜,目前學術界和實務界對其合法性爭議也比較大,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地將聯合懲戒認定為處罰或非處罰,而要根據具體的懲戒措施來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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