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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罪辦案指引叢書--金融犯罪辦案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6908
- 條形碼:9787510226908 ; 978-7-5102-2690-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重罪辦案指引叢書--金融犯罪辦案指引 內容簡介
隨著檢察工作的發展、司法責任制的落實、內設機構的調整、“捕訴一體”辦案機制的確立,刑事檢察隊伍的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檢察人員的能力素養與新形勢下刑事檢察工作的需要仍有差距。為加強刑事檢察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打造“四個鐵一般”的刑事檢察鐵軍,*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有關同志組織編寫了《刑事犯罪辦案指引叢書》。 《刑事犯罪辦案指引叢書》突出“專業性、分層次、針對性”,集中解決各專業刑事辦案領域中常見、多發、熱點、新型犯罪的司法實務問題,立足檢察機關批捕、起訴、監督工作一體化需要,兼顧法律職業共同體和學界需求,對重要罪名或類罪名,結合典型案例、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政策、學理,進行深入分析、研討,提示重點,提煉規則,提供有說服力的解決方案。
刑事重罪辦案指引叢書--金融犯罪辦案指引 目錄
**節 金融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
二、客觀方面
三、犯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第二節 金融犯罪辦案理念和方法
一、以正確理念對待金融創新活動
二、運用“穿透式”認識方法實質判斷行為性質
三、圍繞金融犯罪特點構建指控思路和證明體系
第二章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辦案指引
**節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概述
一、立法沿革
二、犯罪構成
三、定罪量刑標準
第二節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司法疑難問題
一、銀行結算憑證的認定
二、“信用卡”及“空白信用卡”的認定
三、主觀目的的認定
第三節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證據指引
一、主要證據
二、證據的審查判斷
第四節 相關案例評析
第三章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辦案指引
**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概述
一、立法沿革
二、犯罪構成
三、定罪量刑標準
第二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疑難問題
一、非法持有行為的認定
二、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行為的認定
第三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證據指引
一、主要證據
二、證據的審查判斷
第四節 相關案例評析
……
第四章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辦案指引
第五章 信用卡詐騙罪辦案指引
第六章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辦案指引
第七章 貸款詐騙罪辦案指引
第八章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辦案指引
第九章 集資詐騙罪辦案指引
第十章 欺詐發行證券罪辦案指引
第十一章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辦案指引
第十二章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辦案指引
第十三章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辦案指引
第十四章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辦案指引
第十五章 洗錢罪辦案指引
附錄
刑事重罪辦案指引叢書--金融犯罪辦案指引 節選
《刑事犯罪辦案指引叢書:金融犯罪辦案指引》: 一、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認定 《刑法》第177條之一規范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行為,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上述信息偽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交易。為此,《妨害信用卡解釋》在刑法規定的基礎上,對刑事處罰范圍進行了限縮,即竊取、收買、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需要滿足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前提條件。如相關信用卡信息資料不符合上述條件,則不屬于本罪規定的信用卡信息資料。從司法解釋的表述來看,以他人名義進行交易應當與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具有相當性。 基于信用卡信息資料用途的不同,信用卡信息資料的外延有所區別。對于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的,相關信用卡信息資料應當符合非法復制他人信用卡必要的技術要求,否則就談不上足以偽造,主要包含信用卡磁條、芯片中記載的信息資料,即有關發卡行代碼、信用卡賬號、密碼、校驗碼等內容的加密電子數據,通常由發卡行在發卡時使用專用設備寫入信用卡的磁條或芯片中,作為POS機、ATM機等終端機具識別合法用戶的依據。對此,通常需要通過專業技術手段進行鑒定。對于以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為目的的,此種情形主要涉及無卡交易的情形,商業銀行規定的無卡交易所需的必要信息資料,便屬于此種信息資料,如信用卡賬號、密碼、校驗碼等,不需要符合偽造信用卡的技術標準。但是,對于上述信用卡信息資料范圍的認定,不需要以偽造或者交易成功為必要。 二、騙取信用卡信息行為的評價 從《刑法修正案(五)》設立本罪的立法目的看,將偽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詐騙行為各環節中的一個環節上升為可以獨立評價的犯罪行為,主要是為了解決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行為人與偽造信用卡、信用卡詐騙行為人之間共同犯罪故意查證難度較大,使部分環節的行為人無法受到相應處罰,同時解決因各個犯罪環節表現形式不同而帶來的具體適用刑法困難這一問題,以嚴密涉信用卡犯罪刑事法網。因此,有觀點認為,對于“竊取”的理解,不應局限于秘密方法取得,對于采用欺騙手段,持卡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自愿”透露有關信息資料的行為,可以解釋為竊取。“竊取”和“騙取”在文義上有顯著區別,如盜竊罪與詐騙罪,前者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違背了持卡人的意愿,而后者并未違背持卡人的意愿,雖然騙取信用卡信息資料行為與竊取信用卡信息資料在社會危害性方面具有相當性,但將“騙取”解釋為“竊取”明顯超出了“竊取”的文義范圍,有類推解釋之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信用卡信息資料屬于公民個人信息中的財產信息,對于非法獲取信用卡信息資料等財產信息的行為,雖不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資料罪,但可以以《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采取強迫、脅迫等手段非法獲取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也是如此。 三、罪名辨析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與信用卡詐騙罪一般分別位于涉信用卡犯罪鏈條中的*前端和*末端,而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則居于兩者之間。故一般情況下,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為是典型的手段行為,其目的可能是偽造信用卡并出售或自行使用,在網絡支付發展迅速的當下,信用卡信息也可能不經制作實體卡的環節,直接被用于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在這兩種情形下,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均是手段行為,而偽造信用卡、信用卡詐騙相對其而言則是目的行為,故應適用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法定刑較重的偽造金融票證罪、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需進一步討論的是,經持卡人同意收買、非法提供銀行卡、U盾、電話卡、身份信息、U盾登錄密碼、取款密碼等物品和信息資料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從形式上來講,上述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實際上這些信用卡也通常被用于非法支付結算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違法犯罪活動。 司法實踐中,對于購買上述信用卡“套裝”的或者向下游人員提供信用卡“套裝”的,有的以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表面上看并無不妥。但是,對于刑法的解釋并不能停留在文義解釋層面,必須從立法目的考量文義解釋結論的妥當性。從立法原意看,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設該條文的目的是打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用于偽造銀行卡的行為,是對偽造信用卡預備行為的正犯化處理。基于本人同意收買信用卡信息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行為,與違背他人意愿偽造信用卡或者以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社會危害性存在程度上的差別,這一立法原意在司法解釋中得到了貫徹。一方面,《妨害信用卡解釋》將竊取、收買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認定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另一方面,該解釋對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罪規定了較非法持有信用卡罪更低的定罪標準,與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偽造的信用卡罪相當,1張即構成此罪。因此,從體系解釋的角度,非法持有信用卡行為與經他人同意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具有相當性,在定罪量刑標準等方面應當保持一致性,對于買賣信用卡“套裝”的行為,不應以處罰較重的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如果構成非法持有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可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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