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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第二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150790
- 條形碼:9787511150790 ; 978-7-5111-5079-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污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第二版) 內容簡介
為進一步加強污染源監測管理,提高污染源監測能力,規范污染源監測行為,夯實污染源監測工作基礎,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編輯出版了《污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第二版),這是對2018年出版的《污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的增補和完善。 《污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第二版)》收錄了污染源監測的有關法律法規、重要文件和管理制度等,以便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各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在實際工作中使用,更好地為環境監測服務,推動生態環境監測事業蓬勃發展。
污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第二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摘錄)(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摘錄)(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摘錄)(2020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12月8日)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5月15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摘錄)(2018年3月19日)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摘錄)(2013年10月2日)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摘錄)(2013年11月11日)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摘錄)(2014年8月7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7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2018年1月1日)
二、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2021年11月2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56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6]63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1]23號)
……
三、管理制度
污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第二版) 節選
《污染源監測管理工作手冊(第二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胤叫苑ㄒ幙梢愿鶕h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诹畻l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诹粭l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诹䲢l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诹龡l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ㄒ唬┙ㄔO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ㄋ模┥a、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诹鶙l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婪☉斀o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ㄒ唬┎环闲姓S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ǘ⿲Νh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ㄈ┮婪☉斪鞒鲐熈钔I、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ㄋ模⿲Τ瑯伺欧盼廴疚、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ㄎ澹┻`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ㄆ撸⿷斠婪ü_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ň牛┓煞ㄒ幰幎ǖ钠渌`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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