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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4434
- 條形碼:9787521624434 ; 978-7-5216-2443-4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2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用版) 本書特色
“實用版系列”獨具五重使用價值: 1. 專業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出版機構。 2. 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 3. 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高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 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5. 附贈電子版。將與本分冊主題相關、因篇幅所限而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制作成電子版文件,掃一掃封底“法規編輯部”即可免費獲取。
【202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用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歷經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09年8月27日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兩次修正,于2021年12月即將再一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全文,就重點條文添加理解與適用、相關條文鏈接、典型案例索引等注釋。其后還附錄了與工會工作相關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配套文件,是學習適用我國工會相關法律制度、開展工作的實用指導用書。
【202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用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工會性質及基本職責】
第三條【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工會的參加者和組織者]
[可以組織工會的單位]
第四條【工會活動準則】
第五條【工會職能】
第六條【工會具體職責】
[平等協商]
[集體合同]
[職工民主管理]
[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對企業生產的服務與職工教育】
第八條【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
第九條【總工會對外交往方針和原則】
第二章工 會 組 織
第十條【工會組織原則】
[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各級工會組織的建立】
[工會組織系統]
第十二條【工會組織的建立報批及幫助指導】
第十三條【工會組織的撤銷及合并】
[工會的撤銷]
第十四條【工會主席及專職工作人員的確立】
第十五條【法人資格】
第十六條【工會委員會任期】
[基層工會委員會任期]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任期]
……
實用核心法規及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
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2019年12月30日)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
(1995年8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2020年12月29日)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企業集團建立工會組織的辦法
(2018年9月3日)
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
(2015年6月26日)
事業單位工會工作條例
(2018年9月4日)
中國工會章程
(2018年10月26日)
企業工會工作條例
(2006年12月11日)
……
實用附錄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參考文本)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參考文本)
勞動爭議起訴狀(參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條文修改前后對照表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規編輯部”二維碼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8年12月29日)集體合同規定
(2004年1月20日)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1994年11月14日)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994年12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2007年12月14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2008年9月18日)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202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用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理解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是明確工會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責的重要法律,是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現行工會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并于2001年、2009年、2021年進行了三次修改。工會法實施以來,為各級工會履行團結引導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發揮工會職能作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總體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2021年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突出堅持黨的領導。明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應當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 (二)落實黨中央對工會改革的新要求。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增加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三)完善工會法和工會工作指導思想。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一道,確立為工會法和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五條法人資格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理解與適用 工會的法人資格是指工會以法人的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總的來說,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都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但基層工會因為不一定具備法人條件,也就不一定具備法人資格。具體來說: 1.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也就是說不需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2.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民法典》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90、91條具體對社會團體法人進行了規定: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條文參見 《民法典》第58條、第90條、第91條;《*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第十六條工會委員會任期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理解與適用 [基層工會委員會任期] 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當然,如果需要,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或者1/3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也可以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的任期問題。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任期] 每屆任期5年。各級地方工會,包括縣、市、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工會。需要指出的是,該條雖然沒有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任期,但根據《中國工會章程》可知,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也是5年。 ……
【202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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