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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17586
- 條形碼:9787100117586 ; 978-7-100-11758-6
- 裝幀:10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利益法學 本書特色
利益法學,20世紀初德國社會學法學的一個派別,以強調法官應注意平衡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為特征。代表者是P·赫克、H·斯托爾和R·米勒一埃爾茨巴赫等人。
利益法學 內容簡介
本書是黑克在其1932年所做學術演講的基礎上增訂而成。作者以利益法學與概念法學的對比為主線,精當地闡述了利益法學的基本立場,指出利益法學是實用法學的方法論,目的在于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幫助。該書為黑克晚年所寫,是其對自身學術思想的總結,對于理解德國現代民法方法論的變遷具有重要價值。
利益法學 目錄
一、綱要
二、各法律元素的因果關系
三、法官的判決
四、法學的結構
五、結束語
利益法學 節選
《利益法學/德國法學名家名篇》: 概念法學認為,科學的一般概念是法律的原因性基本概念,是產生法律規范,因而也間接地影響生活的觀念。這種關于一般概念原因性地位的理論,是通過歷史法學派獲得統治地位的。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之形成是通過人民的信念,而在進步中的文化,法律人和法學則是人民的代表。民族精神的結果,不僅包括各種價值和價值觀念,還直接包括那些被科學塑造的一般概念。一般概念是法律規范的淵源。比方說,從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拘束這種觀念出發,可以推出債權不得讓與;從對法律行為的定義(借助意思理論與表示理論)出發,可以闡明關于意思瑕疵的法律規范;從指示證券和無記名證券中形成的債務是合同還是單方允諾的觀念出發,可以推出證券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從土地負擔是物權概念還是債權概念出發,可推出其法律后果。這種舊的因果理論今日已遭拋棄。在各種新的理論中,無論關于法律形成的問題如何眾說紛紜,有一點卻是各家的共識,即歷史地看,法律命令先于一般概念的分類出現。各種法律命令的形成,是基于生活的實際需要及其評價,而不是基于被設計出來的一般概念的觀念。這一點同時適用于習慣法和制定法。比方說,德國法中的土地負擔制度,是基于對持續之債中反復為之的給付進行擔保的需要而形成的,而不是基于對土地負擔的債權或物權屬性的考量。因為該制度形成之時,債權與物權的區別尚未見于德國法。再舉一個例子:《德國民法典》中關于無記名證券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有關各方的利益;立法者并未考慮對當時已經存在的關于無記名證券的結構爭議表態。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對法律行為意思瑕疵的處理上。一般來說,現代法律形成的歷史都是很清楚的,我們也能認識到這些法律規定形成時背后的推動力。立法中的斗爭不是為了準確地定義概念或前后一致地運用已確定的定義,而是為了滿足各種利益。那些由于受舊學說的影響有時仍會出現的例外,一般都被認為是錯誤的。從歷史的角度看,法律是利益的產物。這一認識今天已被人們普遍接受。 這種觀點的廣為流傳,主要應歸功于偉大的羅馬法學者魯道夫·馮·耶林。他*初是一個概念法學家,但后來由“掃羅”(Saulus)變成了“保羅”(Paulus)。耶林提出了一條原理并予以證明:創造法律者,不是概念,而是利益和目的。在這個意義上。耶林可算是目的論研究方向,以及與此相連的利益法學的創立者。但耶林并未完全貫徹執行其新的基本思想。針對他的學說,主要有兩種反對意見:一般都認為,耶林在法律發現(Rechtsfindung)方面沒有得出正確的結論。同一個耶林,一方面摧毀了舊的法律發現方法的基礎,另一方面卻又是這種方法的卓越代表人。在這種得到普遍承認的反對意見之外,還應提及另一種反對意見,即耶林雖然認識到法律對生活的影響極為重要,但他并未對這種影響進行充分的劃分。耶林強調利益保護,并將它當作制定法的目的。他后期的一部代表作即以《法律中的目的》為書名。但該書對制定法目的的考慮并不夠。 ……
利益法學 作者簡介
菲利普·黑克(Phlipp Heck,1858-1943),1858年7月22日生于圣彼得堡,1943年6月28日卒于圖賓根,是利益法學圖賓根學派非常重要的代表人物,對20世紀德國的民法方法論有重大影響。 主要著作有: 《法律獲得問題》,1912年 《制定法解釋與利益法學》,1914年 《債法概論》,1929年 《物權法概論》,1930年 《概念形成和利益法學》,1932年 《利益法學》,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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