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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4878
- 條形碼:9787521624878 ; 978-7-5216-2487-8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本書特色
·法律文本規范 ·條文注釋專業、通俗易懂 ·案例典型指引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多年改版的實用版法規專輯叢書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分冊,收錄該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依托立法機關、優選人民法院等對條文的非常不錯解讀,以主法條文為主線,對核心條文以及相關核心法規予以專業注釋,內容簡單明了、通俗易懂,涵蓋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學生學習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焦點與難題。全書具體內容設置上包括主法理解與適用、法律要點提示、相關法規、實用附錄等。全書特色在于既幫助讀者理解法律文本中的一些概念、術語以及司法適用,又避免繁雜、冗長。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目錄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18年12月29日)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5年8月4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4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21年12月24日)
勞動合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18日)
集體合同規定
(2004年1月20日)
工時、薪酬管理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995年3月25日)
*低工資規定
(2004年1月20日)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1990年1月1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2019年12月30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994年12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1978年5月24日)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994年12月1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981年3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2007年12月14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2008年9月18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年4月28日)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13年6月20日)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2014年1月24日)
勞動爭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2011年1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
(2022年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1月16日)
社會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8年12月29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年6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28日)
企業年金辦法
(2017年12月18日)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0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16年3月28日)
工傷認定辦法
(2010年12月31日)
失業保險條例
(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2001年5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實用附錄
1. 員工錄用管理制度
2.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3. 員工工資管理制度
4. 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5.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節選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釋 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并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期。如果勞動者由于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調動崗位,選擇他力所能及的崗位工作。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能完成,說明勞動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沒有具備從事某項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崗位的工作任務,這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這是用人單位負有的協助勞動者適應崗位的義務。如果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單位工作的職業能力,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第(三)項所說的“客觀情況”是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自然條件、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況。發生上述情況時,為了使勞動合同能夠得到繼續履行,必須根據變化后的客觀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變更的協商,直到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就沒有存續的必要,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只有解除勞動合同。 參見 《勞動法》第26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6-8條 案例 1. 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合同糾紛案(*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8號) 案件適用要點: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等級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不符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其工作崗位,這是解雇的前置程序,也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在盡到這些義務后,用人單位方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 吳繼威訴南京搏峰電動工具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9期) 案件適用要點:因用人單位整體搬遷導致勞動者工作地點變更、通勤時間延長的,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遷距離遠近、通勤便利程度,結合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調整出勤時間、是否增加交通補貼等因素,綜合評判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否給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不便并足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采取適當措施降低了搬遷對勞動者的不利影響,搬遷行為不足以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者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提供勞動。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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