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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熱點問題天天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5685
- 條形碼:9787521615685 ; 978-7-5216-1568-5
- 裝幀:8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熱點問題天天讀 本書特色
每天學習民法典 追求美好新生活 聚焦日常生活中的熱點法律問題 精選365個典型案例 幫你規避法律風險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全國“八五”普法學習用書
民法典熱點問題天天讀 內容簡介
本書以《民法典》及新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精心挑選了365個與廣大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包括衣食住行、物權合同、婚姻家庭、收養繼承、購物消費、借貸擔保、侵權賠償等方面。本書設置了“案例”“法律依據”“延伸閱讀”三個板塊為讀者處理法律事務、解決法律問題提供了專業、準確、簡明、實用的解答,讓讀者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同時,真正理解這些法律條文在處理現實案件時如何適用,做到舉一反三,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
民法典熱點問題天天讀 目錄
1月
01 個人或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是否受民法調整?
02 在尋物啟事上的承諾有無法律效力?
03 胎兒可以接受贈與嗎?
04 戶籍登記的出生時間有誤,真正的出生時間應當如何確定?
05 已成年的大學生還可以繼續要撫養費嗎?
06 16周歲的孩子向他人借款的行為有效嗎?
07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參與訴訟?
08 成年人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癥,誰有權擔任其監護人?
09 離婚后是否需要向子女支付撫養費?
10 適用順序監護的條件是什么?
11 可以讓保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嗎?
12 若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嗎?
13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還能恢復嗎?
14 什么是宣告失蹤?
15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如何管理失蹤人的財產?
16 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7 被宣告死亡后歸來,如何面對妻離子散?
18 被宣告死亡后歸來,被繼承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嗎?
19 個體工商戶需要對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20 法人如何承擔責任?
21 什么是法人人格否定?
22 法人的實際信息與登記不一致會帶來什么風險?
23 設立中的營利法人如何承擔責任?
24 非法人組織如何承擔責任?
25 如果債務人拒不還錢,債權人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嗎?
26 什么是無因管理?
27 什么是不當得利?
28 鄰里之間的小額借款,未立字據,會維權無門嗎?
29 當事人不吭聲、不反對,可以默認其同意嗎?
30 如果發生合同表意不清,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致的情況,如何處理?
31 背著妻子與他人同居并多次贈與名貴首飾,妻子知道后是否可以追回?
2月
01 未成年人給網絡游戲大額充值的行為如何認定?
02 為買房假離婚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03 面對重大誤解的情況,應該怎么辦?
04 因為被騙簽訂的合同可以撤銷嗎?
05 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收據有效嗎?
06 乘人之危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可以撤銷?
07 合同部分條款無效,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嗎?
08 什么是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09 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債務人仍未還款的,怎么辦?
10 什么是代理人和代理行為?
11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造成損失該怎么辦?
12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在何種情況下應承擔連帶責任?
13 代理人能否未經同意,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4 房子被親屬出售的,還能要回來嗎?
15 勇斗歹徒致歹徒受傷的,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16 司馬光砸破的水缸,誰來賠償?
17 公開對英烈出言不遜,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8 購買的產品因質量問題造成當事人人身受損的,應請求銷售方承擔哪種民事責任?
19 民事主體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被侵權人是否還可以請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 訴訟時效到底是什么意思?
21 未成年人的權益被法定代理人侵害,成年后是否可以向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22 法律對于仲裁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23 如何確保房子真正屬于自己?
24 能否查詢他人的房產信息?
25 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怎么辦?
26 租期內房屋被法院拍賣,承租人是否必須騰房?
27 購房合同解除,賣方未退款,買受人能否繼續占有房屋?
28 離婚后,房屋實際權利人未過戶,房屋登記人將房產抵押是否有效?
3月
01 宅基地被征收的,重新分配是否需要申請?
02 建筑區劃內的車位歸誰所有?
03 小區里的業主能否把房子租給公司用于經營?
04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侵犯業主權益怎么辦?
05 業主可以查詢小區公共收益賬目嗎?
06 鄰居裝修侵犯自己權益怎么辦?
07 房屋附近大樓建設影響采光通風怎么辦?
08 兩人一起買車,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的,車子歸誰?
09 離婚后共同約定將房子贈與孩子,一方后悔的,可以撤銷嗎?
10 同單元共用排水管堵塞導致一樓房屋受損,誰承擔賠償責任?
11 共有的房子如何分割?
12 買房辦理預告登記有用嗎?
13 何時可繼承物權?
14 房屋沒有在房管部門登記可以取得所有權嗎?
15 買賣汽車一定要辦理轉讓登記嗎?
16 政府因防控疫情等緊急事項可以征用公民的財產嗎?
17 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時,以哪個為準?
18 巷道一定屬于個人嗎?
19 單位可私自處分被辭退員工的個人物品嗎?
20 擔保人如何保障自己對債務人的債權?
21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22 擔保物滅失的,擔保物權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23 沒有第三人的同意,債務轉移對第三人是否有效?
24 債權債務關系中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的,該如何處理?
25 擔保物權在何種情況下消滅?
26 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27 流押條款是否有效?
28 不動產抵押權自何時設立?
29 抵押權與租賃權的沖突應如何解決?
30 抵押財產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31 在抵押權交換順位情形中如何分配價款?
4月
01 交付的質押權是否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
02 *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主要依據什么?
03 *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在未確定的前提下能否轉讓?
04 設立質權須采用什么形式?
05 質權設定的**條件是什么?
06 流質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否有效?
07 股權質權借名登記之下的權利歸屬如何認定?
08 門票收費權能否質押?
09 質權人將質押財產交回出質人后,能否享有質權?
10 留置的動產與債權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11 質押權人是否有權主張因妥善保管留置物產生的費用?
12 留置權人能否留置合法占有的動產?
13 同一動產留置權是否優先于抵押權或者質權?
14 房屋租賃期滿后租戶拒絕搬離的,當事人能否主張租戶按照上漲后的租金支付費用?
15 惡意占有他人車輛造成損失的,當事人能否主張賠償?
16 什么是合同?合同與協議一樣嗎?
17 合同內容應該包括哪些條款?
18 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判定?
19 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訂立?
20 什么是格式合同?
21 格式合同中有“霸王條款”怎么辦?
22 如何確定合同成立時間?
23 懸賞人反悔不兌現公開懸賞怎么辦?
24 泄露商業秘密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25 以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但沒有得到他人的授權,所簽訂的合同是否必然無效?
26 如果合同無效,合同中所有的條款都無效嗎?
27 發生糾紛后,發現雙方爭議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怎么解決?
28 公司更名后,原先簽訂的合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
29 合同簽訂后因客觀原因無法按約定履行的,是否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30 債權人的代位權如何實現?
5月
01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02 債務人轉讓債務是否需經其債權人同意?
0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04 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應適用哪個條款?
05 定金如何約定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06 買賣合同中,運輸中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07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應當向誰主張承擔違約責任?
08 買受人收到符合約定的貨物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支付價款?
09 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的*長期限是多久?
10 供電單位可以給沒繳納電費的住戶斷電嗎? /
11 將房產贈與他人后,還能撤銷贈與嗎?
12 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前扣除利息嗎?
13 借款合同中未約定利息的,借款到期后,當事人可以主張利息嗎?
14 民間借貸受到法律保護的*高借款利息是多少?
15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16 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17 債權轉讓未通知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否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18 債務轉移或第三人加入債務,對保證人有何影響?
19 租賃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20 租賃期間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承租人如何保證自己的權利?
21 租賃物毀損滅失時,承租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
22 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人還享有什么權利?
23 課程培訓機構應向保理公司支付應收賬款債權的回購價款嗎?
24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終止基礎交易合同,且未通知保理人的,是否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5 定作婚紗后婚禮取消,可以要求婚紗公司終止正在進行的婚紗制作嗎?
26 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嗎?
27 簽訂家庭房屋裝修合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28 裝飾裝修工程中未簽訂書面合同怎么辦?
29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30 運輸過程中遭遇8級強風導致貨物損失,運輸公司可否免責?
31 《民法典》生效后旅客運輸合同糾紛選擇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
6月
01 高鐵座位被霸占了是否可以要求霸座者讓座?
02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如何維權?
03 乘坐出租車時遇車禍受傷,能否要求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04 委托運輸的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應由承運人還是托運人承擔責任?
05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誰能申請專利權呢?
06 雙方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嗎?
07 在超市自助寄存柜寄存的物品丟失,超市是否應當擔責?
08 停車場與車主形成的是土地占用還是保管合同關系?
09 倉儲人保管倉儲物不當,致使倉儲物滅失的,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10 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處理委托事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
11 委托人可以要求被委托人退還全部報酬嗎?
12 有償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13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能否行使任意解除權?
14 小區長期存在公共衛生臟亂差、業主亂停車問題,業主是否可以拒繳物業費?
15 業主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能否以未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16 行紀人可以出賣委托人委托其購買的商品嗎?
17 中介機構隱瞞“兇宅”事實的,房屋購買人可否要求其退還中介費?
18 中介人遇到委托人“跳單”的該怎么辦?、
19 客戶另行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20 因中介人存在過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是否有權要求賠償?
21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期滿后,合伙關系是否必然終止?
22 認為《盡職調查報告》存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合伙協議能否撤銷?
23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代理案件并收費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嗎?
24 救助并照顧撿來的寵物,能向主人索要相關費用嗎?
25 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為傷者墊付醫藥費的,事后能否要回?
26 充手機話費時充錯了號碼,還能把錢要回來嗎?
27 一不小心匯錯款,收款人應當返還嗎?
28 錯將他人的真品首飾當作贗品送人,受贈人應當返還嗎?
29 擅自在朋友圈公開借款人的照片,違法嗎?
30 肖像權被侵犯,受害人的賠禮道歉請求權有訴訟時效嗎?
7月
01 已故名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嗎?
02 將他人打傷后受到行政處罰的,還需要對傷者進行賠償嗎?
03 當事人和朋友一起去釣魚時意外溺亡,朋友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04 當事人和朋友一起喝酒后身亡,朋友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05 冷凍胚胎可以由提供者個人保管嗎?
06 子女意外去世,父母有權將其遺體賣給他人嗎?
07 夫妻一方可以單獨決定捐獻配偶的器官嗎?
08 因參與新藥的臨床試驗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嗎?
09 領導給下屬發黃色圖片是性騷擾嗎?
10 夫妻一方有外遇,另一方帶人現場捉奸,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
11 冒用他人姓名進行舉報等行為是否違法?
12 發表文章時,在未告知他人的情況下署上他人姓名,是否構成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13 擅自將明星的藝名注冊為商標,是否構成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14 離婚后,撫養子女一方可以隨意變更子女的姓名嗎?
15 盜用他人信息申請企業資質證書、承攬業務的,是否構成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16 企業的名稱相近就一定侵害了對方的名稱權嗎?
17 將合同抬頭誤寫成他人姓名的行為是否侵害姓名權?
18 在網絡平臺上盜用其他公司名稱銷售商品,是否侵害了該公司的名稱權?
19 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肖像算侵權嗎?
20 為教學目的使用他人的聲音算侵權嗎?
21 攝影師把客戶照片發到微信朋友圈算侵權嗎?
22 把別人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算侵犯肖像權嗎?
23 未經他人同意把與他人的合照發在微信公眾號上算侵權嗎?
24 未經他人允許,利用電腦技術將他人照片處理后用于廣告宣傳,是侵權嗎?
25 學術文章中使用他人的肖像算侵權嗎?
26 普法視頻中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嗎?
27 拍攝他人的視頻并上傳至社交網絡算侵權嗎?
28 他人發布不實言論,侵犯了自身的名譽權,怎么辦?
29 因他人故意拍攝虛假視頻導致公司名譽受損,怎么辦?
30 為了公共利益披露別人的行為構成侵權嗎?
31 因新聞報道影響了他人名譽是否構成侵權?
8月
01 原文轉載含有侵犯他人名譽權內容的文章構成侵權嗎?
02 只要不使用別人的真實姓名就不構成侵犯名譽權嗎?
03 媒體報道嚴重失實,侵害當事人的名譽,當事人能否要求媒體刪除相關文章?
04 從未在某銀行辦理過銀行卡卻在該銀行查詢到不良征信記錄,怎么辦?
05 活動主辦方能否以“*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為由任意解釋活動規則?
06 入住酒店,其他客人刷卡進入自己房間,該如何處理?
07 在自家宅基地內的電線桿上安裝攝像頭,合法嗎?
08 未經本人授權,手機App獲取本人好友信息或好友可查看本人手機App記錄,屬于侵犯個人信息嗎?
09 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將起訴業主的訴訟狀發到業主群,該怎么辦?
10 鄰居在公共走廊安裝攝像頭侵犯他人隱私權嗎?
11 擅自將培訓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照片發到家長微信群合法嗎?
12 被他人冒用證件為貸款提供擔保,產生不良征信記錄,該怎么辦?
13 買賣微信賬號合同是否有效?
14 男女雙方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但未進行結婚登記,男方支付的彩禮能否要求返還?
15 發現配偶重婚的,能否向法院請求婚姻無效?
16 一方婚前隱瞞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婚后被另一方發現,該如何處理?
17 丈夫瞞著妻子給情人買了一套房子,妻子能否要求返還?
18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向第三方借款,另一方是否要償還?
19 夫妻之間的婚前借款是否因雙方結婚而消滅?
20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需要替丈夫還債嗎?
21 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如何處理?
22 妻子擅自墮胎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權?
23 夫妻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另一方所有,該約定對雙方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24 《民法典》中對于離婚冷靜期是如何規定的?
25 協議離婚不成,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26 夫妻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未經登記備案是否有效?
27 在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較多義務的家庭主婦離婚時可以要求另一方補償嗎?
28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房產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9 夫妻雙方通謀虛假離婚,并辦理了離婚登記的,其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0 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如何確定?
31 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另一方請求離婚,如何處理?
……
民法典熱點問題天天讀 節選
02 在尋物啟事上的承諾有無法律效力? 高某為了訂婚,在某商場花費30多萬元購買了一枚鉆戒,但是在回家的路上不慎遺失。高某隨即通過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等諸多渠道發出尋物啟事,懇請大家擴散,承諾對拾得并返還者獎勵人民幣1萬元。撿到鉆戒的張某通過朋友的朋友圈看到該尋物啟事后,立即聯系了高某,并在確認無誤后將鉆戒還給了高某。張某要求高某兌現承諾,但高某卻稱自己只是為了盡快找回鉆戒才這樣說的,沒有法律效力。那么,高某是否應當遵守承諾,支付給張某1萬元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確立的基本準則,被稱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簡單來說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恪守承諾,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本案中,高某通過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等諸多渠道發出尋物啟事懇請大家擴散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了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懸賞廣告,懸賞廣告屬于單方允諾,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序良俗,即對發布人具有拘束力。《民法典》第317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第499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因此,張某將鉆戒還給了高某,高某就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及上述規定,支付給張某1萬元獎勵;高某拒不支付的,張某可以請求其支付,還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判令高某支付,而法院則應該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這也是對《民法典》第1條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法目的的有效回應。 03 胎兒可以接受贈與嗎? 鄭某與丁某結婚多年,今年年初,丁某發現自己懷孕了。二人十分激動,一直以來抱孫子心切的鄭某父親老鄭更是喜出望外,當即決定將價值50萬元的一塊翡翠送給丁某腹中的胎兒。這么貴重的禮物,還沒出生的孩子有資格受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的資格,這種資格是我們每個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直到去世之前都不會消滅的資格。按照醫學標準,胎兒自完全脫離母體,且能自主呼吸后視為胎兒出生。 胎兒是每個人生命的必經階段,法律對胎兒利益進行了特殊保護。在涉及財產贈與、遺產繼承等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將胎兒視為民事主體,從而保護了胎兒的利益。當然,未能出生的胎兒或者娩出時就是死體的胎兒就不是民事主體,不享有民事權利。如果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自始不存在。本案中,胎兒如果順利出生,則翡翠理所當然歸孩子所有;胎兒如果流產或者因意外情況娩出時是死體的,則其受贈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翡翠依然歸老鄭所有。 04 戶籍登記的出生時間有誤,真正的出生時間應當如何確定? 李某想去當兵,但他去報名時,根據戶口本上的記載他只有16歲,未達到法定征兵年齡。據李某的母親回憶說,李某當年出生時沒來得及去醫院,沒有醫院的出生證明,且由于種種原因,在其出生兩年后才去進行戶口登記,李某的實際年齡比戶籍登記信息顯示的年齡大兩歲。那么,李某的真實年齡應當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此,對出生和死亡時間的確定對于判斷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中,李某沒有醫學出生證明,且戶籍登記的時間與實際出生的時間不符,按照《民法典》第15條的規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戶籍登記的時間,李某的出生時間就應當以戶籍登記的時間為準。李某要想推翻戶籍登記的出生時間,就得有足夠的、客觀的證據證明戶籍登記的時間確有錯誤。例如,李某出生后的疫苗接種記錄、正規醫院的診療記錄等都是比較客觀的證明材料。 05 已成年的大學生還可以繼續要撫養費嗎? 顧某與王某于多年前離婚,孩子小康由母親王某撫養。小康如今19歲,大學本科在讀,母親王某一個月給小康2000元生活費。小康覺得母親王某給付的2000元不足以支撐自己的花銷,打算向父親顧某要撫養費。顧某由于已經再婚且生活壓力較大,并認為小康已經成年,不想再給小康撫養費。小康認為自己雖然已經成年,但還沒有固定的收入,父親顧某仍需支付撫養費,遂將父親顧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撫養費。小康的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千零六十七條**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由于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自己實施行為的法律后果缺少必要的辨認能力,因此《民法典》中以是否已滿18周歲作為區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界限。用這樣的二分法區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意義在于:成年人能夠辨認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要對自己實施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后果;未成年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因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以18周歲為界限區分自然人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存在例外情況,那就是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當個人已經能夠依靠自己的工作收入獨立生活時,就表明其已經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心智水平和獨立的判斷能力,能夠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本案中,小康已滿19歲,是《民法典》中規定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其目前只是一名大學生,沒有正式走上工作崗位,但他可以依靠勤工儉學、申請獎學金等方式獲得經濟上的獨立,父親顧某對其沒有繼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因此,小康的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熱點問題天天讀 作者簡介
本書由朝外司法所聯合朝外地區市民活動中心,發動朝外地區法律服務聯盟的律所成員單位編寫。本書的順利完成受到了朝外地區大成、高文、東元、諾恒、兩高、金棟、康橋、首熙、普盈、律業(排名不分先后)等律所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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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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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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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地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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