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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力的豐富性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8223065
- 條形碼:9787308223065 ; 978-7-308-22306-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司法權力的豐富性研究 內容簡介
對司法權力的理解不應局限于判斷權,更不應局限于與立法權、行政權的對比。從科學方法視角,理解司法權力的豐富意涵需要從司法的存在方式與運行狀況著手,亦即從界定、自身權能的可裁判性著手。從消極方面講,如果系爭問題不具有可裁判性的范圍越大,那么,法官彌合法律與社會之間的差距,保護憲法與民主的機會也就越少。從積極方面講,可裁判性的阻隔是保護法院在其領域有效性的一種適當措施。無論依據哪種觀點,有關可裁判性問題的主張都會觸及到司法職責的核心,牽涉到一般意義上的司法權力的性質和界限。理解可裁判性的概念、范圍、理論依據以及界定性規則,對準確把握司法在現代社會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司法權力的豐富性研究 目錄
**章 司法權無須司法界定
**節 脆弱的司法權
第二節 傳統司法權界定路徑的困難
第三節 理解司法權的另外一種視角
第四節 反對意見的答復
第五節 理論含義
第六節 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元問題反思
第七節 小結
第二章 可裁判性的一般概念
**節 可裁判性原理的界定
第二節 可裁判性的性質和依據
第三節 可裁判性的政治含義
第四節 我國人民法院的治理者角色及其實現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作為合法性假定的管轄權
**節 傳統管轄權概念及其理論困境
第二節 聯邦法院管轄權的種類與具體操作
第三節 從“權力”到“合法性假定”
第四節 制度性收益
第五節 我國*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功能困境與化解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作為說服的司法權:咨詢意見的功能
**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咨詢意見禁止之確立
第三節 避免成為咨詢意見的識別理據
第四節 我國行政訴訟中司法建議的制度偏差與矯正
第五節 小結
第五章 作為正統化的司法權:當事人適格的概念重構
**節 當事人適格問題的界定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的傳統模式
第三節 當事人適格原理的可替代性方案
第四節 一種新的路徑
第五節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適格概念的批判性反思
第六節 小結
第六章 作為判斷的司法權:司法審查的時機
**節 時機成熟的界定
第二節 時機成熟的確定標準Ⅰ:拒絕審查對當事人造成的困苦
第三節 時機成熟的確定標準Ⅱ:對議題作司法裁判的適切性
第四節 時機成熟在我國行政訴訟中適用的前景
第五節 小結
第七章 作為審查的司法權:法院如何面對審理無意義
**節 規則與例外
第二節 “案件”和“爭議”的界定
第三節 審理無意義原理之“例外”
第四節 邁向一種融貫的審理無意義原理
第五節 審理無意義在我國行政訴訟中的運用及前景
第六節 小結
第八章 作為告知的司法權:法院如何處理“政治問題”
**節 多中心性與“政治問題”的性質
第二節 政治議題語境中的法院角色
第三節 政治議題的解決方案
第四節 政治法院中的“法律”
第五節 未定案的政治議題
第六節 我國人民法院公共理性的缺失與培育
第七節 小結
第九章 總結與展望
**節 可裁判性原理的權力蘊含
第二節 作為結論的討論
參考文獻
后記
司法權力的豐富性研究 節選
事實是頑固的石頭,它們僅僅展現事物本身,而邁向任何形式的社會變革的首要一步就是公開地承認它們、理解它們、解釋它們。麥迪遜主義的分權原則構造了一個自我執行意義上的憲制政治,關于司法權必須納入這種結構性憲法之中去理解。重要的是,這種自我執行意義上的憲制政治,在實踐中至今仍然有效地運行著,保護著重要的政治價值和原則,同樣界定和維護著聯邦法院在憲制政治中的角色和作用。聯邦*高法院構成憲制政治運作的重要一環,在憲制實踐中,政治行為者總是樂于運用不同的憲法條款所提供的工具來保護《憲法》第三條款授予聯邦法院的司法權。換言之,在美國的憲制實踐中,司法權無須訴諸司法意義上的概念界定,正是憲法的結構性條款所提供的制度性激勵界定和維護著司法權。沒有疑問,這種理解司法權的新視角可能受到各方面的懷疑和反對,在本書看來,這些可能存在的反對意見都是不令人信服的,司法權無須司法界定這一命題仍然是成立的! 】赡艽嬖诘**種反對意見認為,讓我們姑且承認政治權力對于司法權的概念界定產生影響,在政治實踐中也存在著支持和維護司法權的重要情形,但是為了判斷哪種情形、哪種政治權力能夠支持和維護司法權,而不是其他政治權力,我們必須訴諸司法意義上的可執行性標準。因此,對于司法權的界定*終仍然是司法的界定。正如“何謂法律”(what the law is)的權力*終落在法院特別是聯邦*高法院①,有關司法權的界定以及范圍,*終的權威也必然在于司法上的界定,在于*高法院。在本書看來,該反對意見自身便違背了一條*基本的司法原則,即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身案件的法官。據此,為了確立司法權的范圍以及性質,*終的權威同樣也不能僅僅在于依據司法的本質性特征以及核心功能,非司法意義上的因素、其他政治主體也應該納入司法權的界定過程當中! ∵M一步,為了判斷哪種情形、哪種政治權力能夠支持和維護司法權,我們需要訴諸的依據并非一定是司法意義上的可執行性標準,而毋寧是憲法為其他政治權力所提供的結構性激勵以及聯邦法院,特別是聯邦*高法院在政府組成中的地位和角色。在這里,司法權本身所固有的本質性特征與憲法賦予司法權的結構性品格應該分開。雖然憲法在賦予司法權的結構性品格時,應該尊重司法權本身所固有的本質特征并以之為基礎,但是司法權在政府構成中的結構性地位,更多的是一個制度設計的問題,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如一國的政治構成傳統、習慣以及可行性! 〉诙N反對意見認為,我們接受司法權受到政治權力的影響和塑造這一政治現實,但是如此構造起來的司法權還是司法的權力嗎?此外,如果要判斷某種權力是不是司法權,即便*終權威不是司法的,我們仍然要事先訴諸某種司法意義的可識別性依據,對于司法的本質特征和核心功能的需要是不可避免的,即便司法的這些本質特征和核心功能是不完全、有錯誤乃至存在著偏見和先入之主的成見。正如闡釋學者經常強調的那樣,任何闡釋都必然是帶著某種先前理解進行的,不存在沒有先前理解的闡釋活動。①在這個意義上,對于司法權的界定,我們也必須事先訴諸有關司法權的先前理解,這些先前理解必然是司法意義上的本質特征,只有這樣對于司法權的任何重新界定所產生的結果才可能是司法的權力! ≡诒緯磥,這種反對意見具有部分說服力,但也僅僅是部分。為此,我們需要把握司法權界定這個問題的性質。正如本書上面的分析所表明,司法權之所以迫切地需要界定,主要因為司法權易受其他政治權力的侵犯。為此,我們需要準確理解司法權與其他政治權力之間的關系,厘清各自的正當權限和范圍,把握各自在政府結構中的角色和作用。換言之,司法權的界定不僅僅是對概念的澄清和說明,更是一個憲制安排和選擇的問題。司法權的來源并不是司法權本身,司法權的來源可以有多種。因此,正如法的來源不是法一樣②,司法權的來源也并非一定具有司法意義上的本質性特征。承認司法權受到多種政治力量的影響和塑造這一政治現實,就要求我們必須分析進而理解司法權在政治實踐中的復雜性,對于司法權的概念性體認才能夠提高到一種新的、更加深入的層面之上! ≡谶@個意義上,影響和塑造司法權的各種來源,包含實際上也必須包含具有司法識別意義上的本質特征和核心功能的這種先前理解的因素。在這里,反對意見是正確的。但是,我們不應該忘記的是關于司法權的這種先前理解,它不僅僅是司法權界定來源的一種組成部分,還應該包括其他具有政治約束意義上的構成因素。實際上,傳統意義上的司法權界定之所以特別強調具有司法識別的本質性特征和核心功能,這種權力界定路徑主要服務的是司法獨立這項政治價值。但是,在司法權的構造當中,司法獨立僅僅是司法權所內含的一種政治價值,司法的問責制也同樣是司法權所需要服務的重要政治價值。重要的是,我們不僅要認識到司法權所內含的獨立和問責制這兩種政治價值,而且要注意到司法權的這兩種政治價值之間處于緊張關系。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權這個概念本身也是一個“本質上論爭性的概念”。關于司法權,問題不是要不要司法獨立,而是如何在司法獨立和司法問責制兩種相互沖突的價值之間取得某種平衡。①據此,一個科學全面的有關司法權的概念界定框架,除了司法識別意義上的本質特征和核心功能之外,理應受到其他政治權力的影響和塑造。
司法權力的豐富性研究 作者簡介
張洪新,山東臨沂人,法學博士(后),周口師范學院校聘教授,新時代鄉村建設研究院研究人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司法學、鄉村治理。先后主持并完成教育部青年基金項目1項、中國法學會部級課題1項、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1項;先后在《甘肅政法學院學報》《人權研究》《法律方法》《民間法》《學術交流》等中文核心期刊、CSSCI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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