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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總則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691
- 條形碼:9787510933691 ; 978-7-5109-3369-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總則卷 內容簡介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保障性地位。社會穩定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刑法對于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方面意義重大,也是確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礎。刑法總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法律載體,在刑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997年《刑法》出臺以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情況變化,及時對《刑法》相關規定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先后頒布了十一個刑法修正案和若干立法解釋。其間,*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也出臺了很多相關規范。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總則卷 目錄
**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 刑法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六條 屬地管轄
第七條 屬人管轄
第八條 保護管轄
第九條 普遍管轄
第十條 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 外交豁免
第十二條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 老年人從寬處罰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條 主犯和犯罪集團及其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及其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及其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犯罪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三章 刑罰
**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種類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 從業禁止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期限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計算與折抵
……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五章 其他規定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總則卷 節選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總則卷》: 第二款是關于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段的規定,即在這個年齡段中的行為人不是實施了任何犯罪都負刑事責任。根據本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犯罪的,才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智力發育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已有一定的識別能力,但由于年齡尚小,智力發育尚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只規定這個年齡的人犯上述幾種社會危害性較大,常見的嚴重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而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應當依據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006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谌钍顷P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由于家庭、學校、社會等多方面的原因,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近年來時有發生,經會同有關方面反復研究,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意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款規定,即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而不是普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是涉及刑事政策調整的大問題,需要根據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現實情況、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變化、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和歷史文化傳統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統籌評估研究,需要非常慎重。世界上也有國家確定的年齡較低,但這是建立在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礎上的,有關年齡實際上是適用少年刑事司法的年齡。根據本款的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里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同第二款的規定一樣,指的也是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而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其中,“以特別殘忍手段”,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一樣,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本款中的“情節惡劣”需要結合犯罪的動機、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現等犯罪情節綜合進行判斷,包括行為人主觀惡性很大、有預謀有組織地實施、采用殘忍手段、多次實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情形。對于行為人主觀惡性不大、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行為人家屬積極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等情形的,*高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不核準追訴。其中,*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是必經程序,這是為了嚴格限制對這部分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應當由公安機關報請核準追訴,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并層報*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核準追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并依照有關法律采取相應措施! 〉谒目钍顷P于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尚屬于未成年,未成年人正處在體力、智力發育過程中,雖已具有一定的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由于其經歷短,社會知識少,其成熟程度還不同于成年人,而且未成年人處于成長過程中,具有容易接受教育改造的特點,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這樣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犯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重在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針! 〉谖蹇钍顷P于對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如何處理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于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因不滿十六周歲而沒有受刑事處罰的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行為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樣規定是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教育行為人,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在必要的時候”,一般是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確實管教不了,或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情形。這主要是考慮到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情況復雜,有家庭、學校、社會等多方面的原因,需要綜合治理。對于有的由于缺少教育、監管等原因,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一般危害行為的,由監護人嚴加管教,可能更有利于其回歸社會。但對于實施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險性大的,應當依法進行專門教育矯治。關于專門矯治教育,根據我國2020年12月修改的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這些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上述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這是應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制度建設。只有不斷完善少年犯罪的司法體系,建立適合未成年人犯罪特點的矯治制度、措施等,才能有效預防和矯治未成年犯罪,防范其對社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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