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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習問答

包郵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習問答

作者:江南
出版社: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時間:2022-03-01
開本: 16開 頁數: 328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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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習問答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0878063
  • 條形碼:9787500878063 ; 978-7-5008-7806-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習問答 本書特色

實用性:講解重要法律問題 全面性:有效服務日常工作 創新性:掃碼收看專家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習問答 內容簡介

工會法是明確工會法律地位、確定工會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是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書以問答形式對修改后的工會法作了較為全面的解讀,同時力求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準確把握工會法立法原意和制度要求。為了方便讀者使用,本書還收錄了與維護工會組織和職工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及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習問答 目錄

目錄:

**部分 工會法全文及相關文件 / 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 00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 014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 018

202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前后對照表 / 021

第二部分 工會法知識問答 / 035

1. 本次工會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 036

2. 本次工會法修改有什么重大意義? / 037

3. 工會法制定修改的主要過程是什么? / 038

4. 工會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是什么? / 040

5. 如何理解我國工會的性質? / 044

6. 為什么要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工會的領導? / 046

7. 如何理解工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 049

8. 如何理解工會代表職工利益、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 049

9. 參加和組織工會是何種性質的權利? / 051

10. 工會法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是否作了限制? / 052

11. 本次工會法修改為什么要把“社會組織”納入適用范圍? / 053

12.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在修改后的工會

法中如何體現? / 056

13. 工會的根本活動準則是什么? / 057

14. 工會為什么要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 057

15. 如何理解工會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 / 059

16. 如何理解保持和增強工會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 / 060

17. 如何理解和把握堅持黨的領導與工會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之間的關系? / 062

18.《中國工會章程》是如何制定的? / 064

19.《中國工會章程》的效力是怎樣的? / 064

20. 國家如何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 065

21. 工會如何組織和代表職工行使民主政治權利? / 066

22. 工會如何參與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 / 067

23. 工會如何協助政府開展工作? / 069

24. 本次工會法修改為什么要拓展工會的基本職責? / 070

25. 如何理解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 072

26. 工會協調勞動關系的方式有哪些? / 074

27. 工會如何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 076

28. 如何理解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 / 078

29. 如何理解工會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 079

30. 為什么要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寫入工會法? / 080

31. 工會在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中如何發揮作用? / 082

32. 如何理解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目標? / 083

33. 工會的職能有哪些? / 084

34. 工會的建設職能、教育職能如何體現? / 086

35. 中國工會在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中應堅持什么原則? / 089

36.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什么原則建立? / 092

37. 各級工會委員會如何產生? / 093

38. 哪些人不得作為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的人選? / 094

39. 工會委員會與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之間是什么關系? / 094

40. 工會上下級組織之間是什么關系? / 095

41. 全國工會組織系統是如何組成的? / 096

42. 什么是基層工會? / 097

43. 什么是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 098

44. 什么是基層工會聯合會? / 099

45. 地方各級總工會如何建立? / 100

46. 全國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如何建立? / 101

47. 如何理解“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 102

48. 工會組織成立是否需要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 104

49. 上級工會對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有何權利和職責? / 105

50. 工會組織可以被隨意撤銷、合并嗎? / 106

51. 基層工會所在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的,該工會是否需要相應撤銷? / 106

52. 某一工會組織被撤銷的,其會員的會籍如何處理? / 107

53. 什么是專職工會主席?一般應如何設置? / 107

54. 工會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 108

55. 基層工會組織如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 110

56. 基層工會委員會任期是多長時間? / 111

57.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如何召開? / 111

58. 是否可以隨意調動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工作? / 112

59. 工會主席、副主席是否可以罷免?如何罷免? / 113

60.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其工會職務任期之間是什么關系? / 113

61. 基層工會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其工會職務任期之間是什么關系? / 114

62. 基層工會干部勞動合同期限延長是否有限制? / 115

63. 職工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行使民主權利? / 115

64. 有關單位違反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該如何處理? / 118

65. 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有何重要職權? / 119

66. 工會在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中應發揮什么作用? / 119

67. 什么是集體合同? / 120

68. 集體合同如何簽訂?如何生效? / 121

69. 上級工會在下級工會簽訂集體合同時應當如何發揮作用? / 122

70.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集體合同的,工會應如何處理? / 122

71.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如何處理? / 123

72. 工會是否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 / 123

73.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是否可以提出意見? / 125

74.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工會可以如何作為? / 126

75. 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是否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 126

76.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存在哪些違法情形時,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其交涉? / 127

77. 工會是否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改正違法行為? / 128

78. 對于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如何處理? / 129

79.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工會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 130

80. 什么是“三同時”制度? / 131

81. 工會是否可以對“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 132

82. 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 132

83.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現

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是否有權提出解決建議? / 133

84. 對于工會提出的建議,企業應當如何處置? / 134

85. 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是否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 134

86. 工會是否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 / 135

87.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是否必須有工會參加? / 136

88. 工會在參加工傷事故和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中有何職權? / 137

89.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怎么辦? / 137

90. 停工、怠工事件中,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組織應當如何處理? / 138

91. 工會是否可以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 138

92.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是否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 139

93. 各級總工會是否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 140

94. 工會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有何法律依據? / 140

95. 工會在職工集體福利事業,以及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工作中發揮什么作用? / 141

96. 工會如何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 / 142

97. 工會應當會同用人單位教育職工以何種態度對待勞動,并愛護國家和單位的財產? / 143

98. 工會是否可以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

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 / 144

99. 工會是否可以組織職工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 145

100. 工會在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評選等相關工作中

有何職權? / 146

101. 工會可以通過哪些方式進行源頭參與? / 147

102. 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或者修改時,是否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 147

103. 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是否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 148

104.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是否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 / 148

105.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什么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 149

106. 什么是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如何建立? / 151

107. 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研究解決什么問題? / 153

108. 如何理解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 154

109. 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什么? / 155

110.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與職工代表大會之間是什么關系? / 156

111.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如何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 157

112.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是否應組織職工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 158

113.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研究哪些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 159

114.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召開哪些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 159

115. 工會與所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是什么關系? / 160

116.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應當如何產生? / 161

117.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什么時間進行? / 163

118.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是否需要征得所在單位的同意? / 163

119.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是否可以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 / 164

120.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的,其工資和其他待遇是否會受到影響? / 164

121. 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

由誰支付? / 165

122. 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是否應當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 165

123. 工會經費的來源有哪些? / 166

124.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是否在稅前列支? / 167

125.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 168

126. 如何確保工會經費的有效使用? / 170

127.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 171

128. 工會是否應當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 173

129. 什么是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 174

130.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有什么職責? / 175

131. 工會經費情況是否應當接受民主監督和國家監督? / 175

132. 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的必要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應當如何實現? / 176

133.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有關組織和個人是否可以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 177

134.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是否可以隨意改變? / 178

135.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是否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 179

136. 工會對違反工會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采取什么措施? / 180

137. 違反工會法第三條、第十二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應當如何處理? / 181

138. 違反工會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如何處理? / 182

139.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的,應當如何處理? / 182

140. 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

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如何處理? / 183

141. 哪些違反工會法規定的情形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 184

142. 違反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應當如何處理? / 185

143.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工會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應當如何處理? / 186

144. 機關工會實施工會法的具體辦法應當如何制定? / 188

145. 修改后的工會法自什么時間開始實施? / 189

第三部分 附 錄 / 1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 19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 19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19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2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 242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254

中國工會章程 / 263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 279

基層工會法人登記管理辦法 / 288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辦法 / 305

后 記 / 311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習問答 節選

1 本次工會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是我國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對于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充分發揮工會作為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以及國家政權重要社會支柱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現行工會法于1992 年公布施行。工會法實施以來,為各級工會履行團結引導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促進了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的發揮,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1 年和2009 年,工會法先后兩次作了修改?傮w上看,工會法全面規定了工會的性質、地位、權利、義務,明確了保障工會履職盡責的政治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及社會保障,整體上是科學完備的,但自2001 年修改至今(2009 年是技術性修改),已經過了20 多年。20 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領域發生了歷史性變革,取得了歷史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發展已經站在了新的歷史方位。工會工作的對象、領域、任務、方式、環境發生許多新的變化,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已經寫入黨章、憲法,是黨和國家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也是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對堅持黨對工會工作的領導提出明確要求,指出工會要認真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構建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在中央黨的群團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切實保持和增強黨的群團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習近平總書記指示和黨中央部署,對修改工會法提出了新要求。工會法實施以來國家法制建設取得的新進展,各級工會在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和工會改革中積累的經驗,也有必要通過修改工會法予以銜接和確認。工會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作為規范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的基本法律,工會法亟須適應時代要求、回應職工期盼,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2 本次工會法修改有什么重大意義? 工會法修改的重大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工會法修改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必然要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已經寫入黨章、憲法,成為黨和國家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也是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通過工會法修改,進一步明確中國共產黨對工會的領導,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將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對工會工作提出的根本要求通過立法形式確定下來,有利于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把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具體落實到工會各項工作中去,團結引導廣大職工聽黨話、跟黨走。 (2)工會法修改是工會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時代要求。進入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對工會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賦予新使命、提出新要求。實現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促進產業結構深度調整,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質職工隊伍。通過工會法修改,明確新時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任務、內容和目標,進一步拓展工會的基本職責,賦予工會更多參與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機制和手段,有利于工會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中展現新作為、作出新貢獻。 (3)工會法修改是工會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明確提出全面依法治國,并將其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予以推進。工會組織是推動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修改工會法,是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推動國家立法與時俱進、引領工會工作創新發展的生動實踐,是工會組織參與國家法治建設、推動工會工作法治化的重要舉措。通過工會法修改,進一步明確工會的政治責任、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責,強化依法行使權利、依法開展工作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把工會工作融入全面依法治國總體部署,帶動職工群眾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切實維護好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權益,維護職工隊伍團結統一和社會和諧穩定。 (4)工會法修改是進一步完善工會法律制度體系的內在要求。習近平總書記2020 年11 月24 日在全國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上強調,要健全黨政主導的維權服務機制,完善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健全勞動法律法規體系,為維護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合法權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工會法是各級工會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的重要依據和法治保障。通過工會法修改,擴大工會組織覆蓋面,完善工會參與協調勞動關系的制度機制,實現與其他相關法律有機銜接,有利于促進我國工會法律制度體系更加科學完備,提升依法開展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為工會有效應對新挑戰、解決新問題提供法治源頭上的堅實支撐。 3 工會法制定修改的主要過程是什么? 1950 年6 月29 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工會法,是新中國成立后*早出臺的三部法律之一。1950 年工會法對于明確工會在新民主主義國家政權下的法律地位與職責,使全國工人階級更好地組織起來,發揮其在新民主主義建設中的應有作用,具有重要意義。1978 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華全國總工會即著手推動對1950 年工會法的修改。由于國家各項改革正在進行當中,工會法修改進展緩慢。到20 世紀90 年代初,立法步伐明顯加快。1992年4 月3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工會法,1950 年工會法同時廢止。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職工隊伍狀況和勞動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對工會法修改提出新要求。1998 年12 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修改工會法列入立法規劃。1999 年初,組成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全國人大內司委和全國總工會參加的起草小組,開始起草工會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工會法修改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 年立法計劃。2001 年10 月27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工會法的決定。2009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工會法作了一處技術性修改,將原第五十一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9 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全國總工會密切溝通,圍繞工會法修改作了比較充分的準備工作。2019 年上半年,全國總工會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工會法實施情況專題調研,廣泛聽取了社會各方面和各級工會組織、廣大職工群眾對工會法實施情況及修改完善工會法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修正草案建議稿,此后幾經修改完善。全國總工會專門就工會法修改及修改的重要內容向黨中央請示,黨中央同意全國總工會建議。2021 年4 月,工會法修改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 年立法工作計劃。2021 年8 月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全國總工會按照中央要求,開展了調研,并征求中央有關部門及部分地方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2021 年11 月5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百零五次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了法工委在全國總工會建議稿基礎上修改完善,代委員長會議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的議案代擬稿。法工委結合征求地方及中央有關部門意見情況和全國總工會意見建議,對修正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于11 月29 日提請委員長會議審議。12月24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習問答 作者簡介

江南,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郭林茂,全國ren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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