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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結算:實務、前沿與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2675729
- 條形碼:9787542675729 ; 978-7-5426-7572-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結算:實務、前沿與案例 本書特色
1.一線經驗總結 本書是交通銀行國際結算中心各位作者多年單證一線工作經驗總結,從單證實務操作、條款審核到制裁合規的風險討論、保函業務分析,均來自實際業務案例。 2.緊跟時事熱點 無論是對新冠疫情下貿易風險分析及應對的討論,還是對供應鏈、鐵路提單、電子交單的思考,均凸顯了時代特色,具有一定的啟發性。 3.直擊業務痛點 內容接地氣,切實反映單證人員的業務痛點與思考。
國際結算:實務、前沿與案例 內容簡介
《國際結算:實務、前沿與案例》一書匯集交通銀行靠前結算中心十余年的靠前結算單證處理經驗,全書分為單證結算實務、運單風險探討、單證審核釋疑、典型案例分析、制裁合規風險、獨立保函研究及前沿探索發現七個主題。討論的問題不僅涵蓋了信用證、托收、保函等傳統靠前結算產品的探討,還覆蓋了單證結算密切相關的領域,如大宗商品、制裁合規、跨境結算與電子交單等熱點的研究和討論。本書題材廣泛、貼合實務、緊跟前沿,既可作為商業銀行靠前結算從業人士的參考讀物,亦可為進出口外貿企業提供結算業務指導。
國際結算:實務、前沿與案例 目錄
1 單證結算實務
開證的內在邏輯
信用證通知風險識別全攻略
疫情下銀行單證業務處理技巧
信用證拒付風險防范與應對
轉通知業務功能類型及風險防范
保兌的修改、撤銷與部分保兌的有效性
不可小覷的信用證附加條款
轉讓證下直接交單開證行的風險與應對
轉讓證業務中轉讓行風險與防范
談談那些“眾說紛紜”的托收付款方式
2 運單風險探討
淺析目的港無人提貨責任主體及其風險規避
實證分析無單放貨之風險防范
聚焦危險貨物海上運輸
信用證下提單港口欄位的審核標準
淺議運輸單據名稱的限制
關于提單背書問題的思考
提單“不知條款”初探
3 單證審核釋疑
信用證常見罰金條款探析
由形式發票作為信用證一部分引發的思考
不可輕視的裝船通知
淺析信用證尾款交單“不符”案
信用證中的常見歧義表述與避坑指南
大宗商品信用證常見支款條款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保單被保險人與背書問題探究
NEGOTIABLE FORM保單背書之爭
4 典型案例分析
信用證通知謎案
海上貨物運輸的可保利益探究及對保單審核的思考
從湖美案看原產地證價格欄位的審核
國際商會意見中的“中國元素”啟示
出口信用證欺詐風險辨析及應對
新冠疫情背景下進口信用證欺詐案例分析與風險防范
轉通知信用證下的銀行信用風險
非單據化條款之“貨物到港時間”風險淺析
由一份礦石進口開證申請引發的思考
從一則判例看煤炭進口開證的質量控制
……
5 制裁合規風險
6 獨立保函研究
7 前沿探索發現
后記
國際結算:實務、前沿與案例 節選
《國際結算:實務、前沿與案例》: 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未收到正本提單而實際交付承運貨物的行為。根據無單放貨行為是否依據托運人指示,以及承運人是否有過錯,筆者將其分為善意的無單放貨行為與非善意的無單放貨行為。善意的無單放貨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提單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托運人或者提單持有人的指示下,電放或者直接放貨給收貨人的情況。另一種是在承運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比如貨物到港之后托運人遲遲不對交付或處理作出指示,導致超過目的港規定的滯留期限,如不處理貨物會對承運人造成損害等,承運人不得不實施的無單放貨行為。 但實踐中還大量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即非善意的無單放貨行為,也就是本文所探討的無單放貨風險。具體而言,就是負責海上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正本提單持有人指示缺失的情況下,基于各種非善意的原因予以放貨,從而對提單持有人或者貨方造成損害的行為。無論在國際貿易合同下,抑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下,出口商都將成為無單放貨所導致的風險或者損害的直接承受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下,無單放貨可能會導致出口商錢貨兩空,而且由于國際貿易合同糾紛復雜,很難討回公道;而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出口商雖然可以依據海商法等法律,要求承運人等相關人員承擔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但其本身亦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各種訴訟風險。 現在國內有關無單放貨問題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無單放貨法律制度的建立上,試圖明確的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試圖規范的是無單放貨發生后舉證責任的安排等等。但法律永遠是滯后的。對出口商來說,法律規范不過是實際損害已經發生而尋求的救濟途徑而已。本文通過對2014年至2015年兩年間我國法院相關案件判決書的整理分析,歸納出無單放貨經常出現的風險點,并通過對典型案件的重點介紹,對出口商如何防范這些無單放貨風險點提出建議。 一、無單放貨風險的防范 (一)因承運人身份不明確導致的無單放貨風險的防范 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是由承運人承擔的。所謂“承運人”,根據我國《海商法》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所以出口方作為正本提單持有人,一定要弄清楚,其貨物是否由承運人接管,其是否在與承運人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實踐中,許多出口商誤將貨代視為承運人,或者缺乏識別承運人身份的意識,從而導致交付貨物后,喪失了貨物的控制權。這不但易引發無單放貨的風險,而且在后續無單放貨糾紛訴諸法庭后,還會因訴訟主體不適格而導致敗訴的風險。 在廣州海事法院審理的珠海聯進貿易有限公司訴利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一案[(2014)廣海法初字第87號]中,聯進作為出口商,要將一批貨物運往摩洛哥,并委托利斯辦理貨物出口運輸,而貨物的實際承運人是另一家公司,后貨物被無單放貨。法院判決認為:利斯僅僅代表承運人收取了涉案貨物在起運港的操作費用,并未以自己的名義承接涉案貨物的運輸,也未以承運人身份簽發過正本提單;而原告*終選擇不領取正本提單而采取電放形式后,也無證據證明利斯是接收電放指令的義務人。法院據此認定利斯與聯進不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 筆者認為,該案中聯進敗訴的主要風險點在于對承運人身份識別的疏忽。在辦理海上貨物運輸事宜時,利斯提供給聯進用于聯絡運輸的郵件地址,以及后來利斯提供給聯進的提單副本上,均已清楚地顯示實際承運人的公司名稱,但聯進仍堅信是在同利斯洽談訂立運輸合同以及后續履行等事宜,而利斯卻完全為局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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