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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中性”國際趨勢及應對策略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7711728
- 條形碼:9787517711728 ; 978-7-5177-1172-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競爭中性”國際趨勢及應對策略 本書特色
“競爭中性”嘗試在政府與市場之間尋找某種協調、提供完善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新思路,逐漸成為一項高標準、廣覆蓋的規則共識,反映了國際競爭新情境下各國制度競爭的強化與博弈。“競爭中性”在全球范圍內的階段性演進和多元化實踐,提示我國應內外統籌、分類應對,促進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融合、與世界經濟兼容、與國際規則對接。為此,可適應性借鑒競爭中性原則完善公平競爭制度體系,甚或主動探索推出“中國版”競爭中性規則體系。
“競爭中性”國際趨勢及應對策略 內容簡介
本書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的重要研究成果,通過梳理“競爭中性”的演進、理論、政策、實踐與啟示,對競爭中性原則的發展歷程和趨勢等進行了細致分析,并探討了其對中國完善公平競爭制度的借鑒意義和啟示作用;通過整理WTO和CPTPP關于國有企業的相關議題,深入解析了“競爭中性”相關靠前規則,并提出應對思路和策略建議。在格局劇烈變動的靠前競爭新趨勢下,本書為我國提高靠前競爭力給出了獨具特色的方案。
“競爭中性”國際趨勢及應對策略 目錄
目 錄
上 篇 競爭中性原則的發展趨勢及借鑒啟示
**章
“競爭中性”的國際演進與借鑒啟示
一、“競爭中性”已由國內制度拓展為國際軟法并逐漸演變為國際規則
二、各國對“競爭中性”初步形成基本共識,但在實踐中存在差異
三、借鑒競爭中性原則的有益內容,完善公平競爭制度體系
第二章
“競爭中性”:理論、政策、實踐與啟示
一、競爭中性原則的理論基礎
二、競爭中性原則的基本目標
三、競爭中性原則的基本內涵與規范性要求
四、競爭中性原則的主要觀點
五、“非競爭中性”的表現形式
六、國際“競爭中性”的政策實踐:政策框架、實施機制和實踐成效
七、挑戰與機遇
八、借鑒啟示
第三章
“競爭中性”及其應對
一、關于競爭中性原則的不同看法
二、借鑒競爭中性原則保障市場公平競爭
三、適應競爭中性原則要求,深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四、適應國際經貿規則中的“競爭中性”條款,推動高水平開放與深層次改革互促共進
五、將進一步完善競爭執法機構作為強化和實施競爭政策的突破口,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的外部監督審查
六、健全與競爭中性原則相適應的法律和規則體系
七、適應實施競爭中性原則的要求,探索構建執行機構,豐富實施工具,完善實施機制
八、協調推進相關領域配套改革
下 篇 “競爭中性”相關國際規則與應對策略
第四章
WTO改革國有企業議題的背景與各國主張
一、WTO現行的“所有制中性”原則
二、各方對改革WTO國有企業規則的必要性有基本共識,但對具體如何推進有明顯分歧
三、WTO改革國有企業議題對中國的影響
第五章
關于WTO改革國有企業議題的應對
一、WTO改革國有企業議題的五大焦點及對中國的影響
二、可以通過加快國內改革化解外部壓力、謀求國際共識
三、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爭取國家利益*大化
四、內外統籌,分類應對,促進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融合、與世界經濟兼容、與國際規則對接
五、基于國家主權原則主動對接合理部分
第六章
CPTPP國有企業議題的產生背景與規則起源
一、在CPTPP之前,國際經貿規則對國有企業已經開始了從不重視到議題逐漸增多、約束逐步增強的轉變
二、CPTPP國有企業規則主要起源于WTO規則及美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自貿協定
三、CPTPP針對國有企業設置專門紀律要求
第七章
CPTPP關于國有企業的紀律要求
一、關于國有企業定義和適用對象范圍
二、非歧視和商業考慮
三、非商業援助
四、透明度
五、紀律適用和例外
六、糾紛解決機制
七、其他
第八章
CPTPP國有企業紀律的適用范圍
一、所約束的主要是中央政府控制的大型國有企業
二、對主權財富基金和獨立養老基金給予例外安排
三、CPTPP國有企業紀律標準很高,但適用范圍較為有限
第九章
CPTPP國有企業紀律的例外和豁免
一、CPTPP存在大量的“適用例外”
二、適用于所有成員國的“一般例外”
三、CPTPP允許成員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適用于本國的例外(“國別例外”)
第十章
CPTPP國有企業紀律的規則實施與爭端解決機制
一、國有企業和指定壟斷委員會負責實施國有企業規則
二、CPTPP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是三人小組,措施主要是賠償和暫停利益
第十一章
CPTPP國有企業紀律要求與中國當前開放狀況和有關締約的比較分析
一、關于“國有企業定義”
二、關于“非歧視和商業考慮”
三、關于“非商業援助”
四、關于“透明度”
五、其他方面
第十二章
關于CPTPP國有企業規則的應對
一、CPTPP國有企業規則不觸及中國“紅線”
二、接受CPTPP國有企業規則符合中國的整體和長遠利益
三、中國具備應對CPTPP國有企業規則挑戰的能力基礎和基本條件
四、應對挑戰的關鍵是堅定地沿市場化方向深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致謝
參考文獻
“競爭中性”國際趨勢及應對策略 節選
“競爭中性”的國際演進與借鑒啟示 “競爭中性”經歷了由澳大利亞國內制度到國際組織軟法,再到雙多邊自貿協定國際規則的三階段遞進演變過程,嘗試在政府與市場之間尋找某種協調,提供了完善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新思路,逐漸成為一項高標準、廣覆蓋的規則共識,反映出國際競爭新情境下各國制度競爭的強化與博弈。“競爭中性”在全球范圍內的階段性演進和多元化實踐,提示中國可適應性借鑒:引入競爭中性原則要有助于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普遍提升;實施競爭中性原則需要設置權威性強、相對獨立的指導和監督機構,建立完善的執行機制,重視評估工作,準備好推進規則落地、操作性強的政策工具箱;借鑒競爭中性原則完善公平競爭制度體系,甚或主動探索推出“中國版”競爭中性規則體系。 “競爭中性”從聚焦于國有企業改革的國內法,到轉為規范政府行為及政企關系的雙多邊貿易投資新規則,其演進實際上也體現了國際競爭新情勢下各國對制度競爭的強化與博弈。借鑒、引入競爭中性原則已成為國際經貿規則和各國競爭政策當中*值得關注的新動向之一。 一、“競爭中性”已由國內制度拓展為國際軟法并逐漸演變為國際規則 “競爭中性”是在國有化政策調整、新興經濟體國有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程度加深、世界經貿體系對國有企業態度發生轉變、全球經濟格局調整等國際背景下興起的。自20世紀90年代在澳大利亞國內系統實施,“競爭中性”大致經歷了國內實踐、國際組織跟進研究、進入國際經貿協定的三階段演變歷程,相應地可歸納為國內制度、國際軟法和國際規則這三個遞進發展的版本。 (一)“競爭中性”10版本——澳大利亞國內規則(1990~2005年) “競爭中性”概念*早由澳大利亞明確提出并執行。20世紀90年代,澳大利亞為緩解國內市場競爭不足等導致的種種問題,推進包括國有企業改革在內的國家競爭政策改革。在此過程中,開始出臺包括競爭中性原則在內的一系列措施法案(見圖1-1),1996年澳大利亞的《聯邦競爭中性政策聲明》(Commonwealth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Statement)確立了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稅收中性、債務中性、監管中性、盈利率要求、價格反映成本為衡量“競爭中性”的六點關鍵原則。 1995~2005年,澳大利亞啟動為期10年的國家競爭政策改革計劃,在水力、電力、天然氣和交通等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推進“競爭中性”改革并配套獎勵政策取得成效:“競爭中性”改革使澳大利亞的GDP上升了25%;改革之后的澳大利亞公共部門,與同類國家的公共部門相比更有效率——2010年,在世界銀行對各國公共部門效率的衡量排名中,澳大利亞位列OECD國家第9位。 圖1-1“競爭中性”發展歷程 澳大利亞實施“競爭中性”,注重在宏觀層面構建政策法規體系,成立相關機構(如澳大利亞生產力委員會),以法規界定“競爭中性”、以機構保障政策落地;在微觀層面注重動力機制和實施機制,如建立“競爭中性”投訴機制和支付競爭中性調整費等。 澳大利亞的競爭中性原則針對國內市場、強調實質公平,不排斥政府商業活動。澳大利亞提出競爭中性原則是為了完善自身的市場競爭法律制度,目的是解決本國國有企業經營不善的問題,通過將競爭引入長期受保護的國有部門當中,消除國有企業因更緊密的政企關系而可能導致的資源配置扭曲,以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市場競爭的有效性。 (二)“競爭中性”20版本——國際組織跟進研究(2005~2015年) 在國際層面,較早注意和吸收“競爭中性”概念并展開深入研究的是OECD。2005年以來,OECD圍繞“競爭中性”議題,連續編制和發布了系列報告(見圖1-1)。 OECD在澳大利亞“競爭中性”六點關鍵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形成了關于競爭中性政策的八要素標準——簡化國有企業經營形式、全額成本定價、商業回報率、厘清公共服務義務、稅收中性、監管中性、債務和補貼中性、政府采購中性。“厘清公共服務業務”“政府采購中性”是新增要求,其他基本繼承了澳版原則。此外,OECD強調實施“競爭中性”主要依靠監督機制和執行機制。 OECD的競爭中性原則針對國際市場、強調形式公平,不反對政府的直接商業活動。OECD明確將競爭中性原則與國有企業經營活動關聯起來,重點是搭建競爭中性原則與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之間的“橋梁”,同時積極在多邊場合推廣“競爭中性”觀點,推動競爭中性原則上升為國際規則,尋求利用這一原則規制各國國有企業。 此外,世界銀行、WTO和UNCTAD(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等機構對“競爭中性”也有專門研究,但在框架制定和規則設置等方面不如OECD完整和成熟。 (三)“競爭中性”30版本——雙多邊自貿協定規則(2015年至今) 歐美等經濟體積極推動將競爭中性原則納入雙多邊投資貿易協定,致力于將其國際法化。其中《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國有企業條款可視為競爭中性原則在國際多邊規則的具體化。 在近期所簽訂的日歐、越歐、USMCA等美歐主導的雙多邊貿易投資協定中,無一例外地加入“競爭中性”條款,相關內容紛紛見諸或體現于相關文本中,規制重點進一步聚焦國有企業公平競爭問題且趨向嚴格。 國際經貿規則中重視“競爭中性”的實施機制,如CPTPP設立專門的監督審查機構“國有企業和指定壟斷委員會”、規定國有企業條款適用爭端解決機制、限制國有企業的絕對管轄豁免權,使之成為有約束力的“有牙機制”。 國際經貿規則中的競爭中性原則針對國際市場、強調公平競爭,反對政府干預市場。在美歐日等經濟體和OECD等國際組織的推動下,“競爭中性”從倡議性條款逐漸發展為強制性條款,約束力不斷增強,逐步實現了更廣泛的國際經貿規則中的標準制度設定。 如圖1-1所示,“競爭中性”的動態發展主要表現為:整體上日趨細致化、擴大化和標準化;適用范圍和應用場景不斷發展和演變——從一國國內市場擴大到歐盟成員國,再擴展到國際經貿體系,從規制公共部門擴大到包括與政府有關的私營企業,再擴大到所有與政府有聯系的市場商業活動;規范性要求不斷擴展和清晰——從澳版的六點原則到OECD的八要素標準,再到CPTPP所代表的國際經貿體系所要求的三大核心條款,反映了“競爭中性”由國內法上升到國際經貿新規則、規則范圍擴大、標準化程度提高、約束力增強四大趨勢。
“競爭中性”國際趨勢及應對策略 作者簡介
項安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2006年獲香港科技大學博士學位,隨后入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工作至今;主要研究領域為企業改革發展、企業政策、企業理論、供應鏈管理等。參與政策研究百余項,出版專著一部、合著兩部,參著30 余部;在《管理世界》《Computers in Industry》等學術期刊發表多篇論文。 馬駿,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現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三級職員、中心學術委員會副秘書長。研究領域主要為中小企業發展、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企業創新與新興產業發展、壟斷產業改革與監管等領域政策等。 袁東明,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所長、黨支部書記、研究員,研究領域主要有企業經濟、產業經濟、體制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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