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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與借鑒:日本公害救濟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829594
- 條形碼:9787521829594 ; 978-7-5218-2959-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反思與借鑒:日本公害救濟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反思與借鑒:日本公害救濟制度研究》從我國大規模侵權事件與日本公害事件的共通性人手,以日本在公害事件上的對應舉措為研究對象,為我國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鑒。首先,論述了公害事件對于日本的傳統侵權責任理論造成的沖擊以及對此日本進行的理論革新。其次,立足于日本的公害救濟實踐,對大氣污染、藥品公害、食品公害、石棉公害、核公害等事件之中日本的應對舉措進行分析,把握日本在該類公害事件中的損害救濟方向。*后,分析我國已有的救濟實踐并結合日本在公害救濟實踐中的有益經驗,在論證對日本公害救濟制度借鑒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我國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制度如何完善的構想。
反思與借鑒:日本公害救濟制度研究 目錄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義
1.3 國內研究現狀
1.4 日本研究現狀
1.5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1.6 研究難點、創新點以及不足
第2章 日本公害救濟理論
2.1 基于責任追究個體化的公害救濟理論
2.2 基于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公害救濟理論
第3章 日本公害健康被害救濟制度
3.1 公害
3.2 侵權責任救濟——以“熊本水俁病事件”為例
3.3 日本公害健康被害補償制度
3.4 大氣污染醫療基金制度
第4章 日本醫藥品公害救濟制度
4.1 醫藥品公害
4.2 侵權責任救濟
4.3 日本醫藥品副作用致害救濟基金制度
第5章 日本石棉公害救濟制度
5.1 石棉公害
5.2 侵權責任救濟
5.3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制度
5.4 石棉公害救濟基金制度
第6章 日本食品公害救濟制度
6.1 食品公害
6.2 侵權責任救濟——以“米糠油事件”為例
6.3 食品公害救濟基金制度的創設構想
第7章 日本核公害救濟制度
7.1 核公害
7.2 侵權責任救濟的特殊性
7.3 ADR的適用
7.4 核公害損害賠償社會化方式
第8章 我國大規模侵權救濟制度借鑒
8.1 大規模侵權救濟方案
8.2 大規模侵權損害賠償基金實踐
8.3 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基金的完善構想
結語
參考文獻
反思與借鑒:日本公害救濟制度研究 節選
日本的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與我國的工傷保險相對應,不僅為勞動者在通勤、工作過程中的損害提供及時、公正的救援,同時還積極促進遭受損害的勞動者盡早康復、回歸社會,并有利于遺屬的援助、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確保以及勞動者福利事業的增進。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日本政府于1947年頒布了《勞動基準法》,對勞動者災害補償的問題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不僅增加了“被雇傭的勞動者有權向雇主請求災害補償”的條款,而且將勞動者災害補償的標準提高了2倍以上。同日頒布的《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將勞資間權責保障與勞動者人權保障相結合,在新的勞動災害保險法律制度中統一了之前分散在健康保險、年金保險中有關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的內容。此后日本政府于1967年、1980年、1996年多次修訂《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制度從奉行企業主責任轉變為國家責任,勞動者災害補償的程序亦進一步優化。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制度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保險者。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的保險者為政府。保險給付和勞動者回歸社會事業由中央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局、地方都道府縣勞動局及勞動基準監督署等機構負責管理和實施;保險費的收繳由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局、都道府縣勞動局負責。① 第二,被保險者。原則上所有企事業單位的雇傭勞動者都適用該保險,但在國家及地方機關工作的公務員以及船員除外。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災害補償保險關系自企業成立之日起即確立,無須辦理任何手續,不過通常企業主會在成立10日內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署長及公共職業安全所所長遞交《保險關系成立書》。因而,只要業務災害和通勤災害發生在雇傭期間,勞動者皆可獲得勞動災害補償保險的保護。另外,長期雇傭、臨時雇傭、按日雇傭、零工等雇傭形式均在勞動災害補償保險的覆蓋范圍之內。 第三,費用承擔。勞動災害補償保險費用原則上由企業主承擔,實行行業費率與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機制,同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在費率的確定上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事業的財政均衡維持、厚生勞動大臣對企業種別的劃定以及過去三年間勞動災害的發生狀況。此外,勞動者在通勤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在獲取保險機構的療養給付的同時還須繳納一次性負擔金,通常從勞動者領取的休業補償中扣除。 第四,特別加入。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的對象雖然為勞動者,但是考慮到勞動者以外的雇主、個體從業者在業務、通勤過程中也可能受到損害,因而在不害及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制度的前提下亦允許其加入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接受保險給付,也稱特別加入制度。特別加入者的范圍包括中小企業主及家族從業者、個人技師及其他個體營業者、特定農業從業者等特定行業的從業人員以及海外派遣者。 第五,保險給付。保險給付主要分為三類:業務損害相關的保險給付、通勤損害相關的保險給付、二次健康診斷等的給付。其中業務損害相關的保險給付又可細分為療養補償給付、休業補償給付與休業特別支給金、傷病補償年金、殘疾補償給付、遺屬補償給付、護理補償給付以及喪葬費用。 盡管勞動災害補償保險制度尚未涵蓋精神損害賠償,勞動者仍需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但在立法不斷推動下該制度已日益完善,在給付內容的擴展與救濟水平的提高上成效顯著。因而有學者提出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制度已不再是單純的責任保險,而具有鮮明的社會保障色彩。①然而從該制度的費用承擔,即企業承擔主要保險費用,國家僅予以少量補助以及該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在給付水平上的明顯差別不難看出,其仍具有責任保險的損害填補機能。
反思與借鑒:日本公害救濟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董文,女,山東淄博人,1989年出生,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長期從事日本民商法、侵權責任法研究,曾于2012年赴日本山口大學交流1年,2016年獲國家留學基金委全額資助,赴日本九州大學訪問學習1年6個月。近三年主持省部級課題2項,在《法學論壇》《紅旗文稿》《理論學刊》《山東社會科學》《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等核心期刊發表多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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