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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仲裁機制之改革路徑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8077644
- 條形碼:9787568077644 ; 978-7-5680-7764-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投資仲裁機制之改革路徑研究 本書特色
本書對對東道國利益主導下歐式投資仲裁機制改革,具有優于其他作品的特點,作為作者學術作品主要學術觀點對中國投資條約中投資仲裁機制的改革思路有相對借鑒意義。
國際投資仲裁機制之改革路徑研究 內容簡介
隨著經濟優選化的蓬勃發展,靠前投資日益繁榮,投資者與東道國的投資爭端不斷增加。雙方主要通過投資仲裁機制解決投資爭端。雖然靠前投資仲裁機制所具備的中立性、去政治化特征一直備受投資者青睞,但也存在諸多缺陷而令其受人詬病。靠前社會紛紛對投資仲裁機制進行改革,力求平衡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利益。本書以利益衡量作為理論基礎,探究了歐美投資仲裁機制改革的緣由、目的、手段等內容,旨在為完善中國投資條約中的投資仲裁機制提供借鑒。
國際投資仲裁機制之改革路徑研究 目錄
國際投資仲裁機制之改革路徑研究 節選
四、國際投資仲裁領域異質利益衡量的規則共識標準 從利益衡量的角度,制定或改革規則的過程是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爭 奪利益的過程。規則包含于制度之中,隨著該制度制定或改革工作的完 成,不同利益群體就該制度涉及的利益標準達成共識。就國際投資仲裁 機制而言,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異質利益的衡量之間應形成以下規則共 識標準。(一) 問責制標準 投資仲裁庭和締約國之間應保持一種平衡的關系,即在不損害締約 國目的實現的基礎之上,又能保障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權。在這種平衡關 系中,首先應由締約國授權仲裁庭解決爭端,若仲裁庭違反了權限,則 締約國有權限制和解除。締約國授權的形式表現為IIAs,具言之,仲裁 庭只能在IIAs規定的目的、權限內對其進行解釋。當前,締約國之間在 簽訂IIAs時就應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問題上達成共識,由此仲裁庭在解釋 和裁決時不能有損于締約國的公共利益,如基于保護投資者的目的擴張 解釋IIAs的實體性和程序性條款。 (二) 獨立性標準 仲裁庭應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裁決,不受爭端雙方以及非爭端 第三方的干預和影響。但是如前所述,仲裁庭成員在實踐中身兼數職的 行為大大影響了其中立性地位。因此,締約國應制定仲裁員行為準則, 要求仲裁員恪守準則。 (三) 公正性標準 公正性標準是規則共識標準中*為重要的一項。仲裁庭應公平公正 地審理投資爭端案件,不偏不倚,從而依法保障爭端雙方以及其他利害 關系者的合法權益。申言之,仲裁庭對IIAs中實體性條款和程序性條款 進行法律解釋時,不能如過往般單方面保護投資者權益,應同時考量投
國際投資仲裁機制之改革路徑研究 作者簡介
高峰,男,湖北仙桃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國際投資法、國際私法。本書對國際投資仲裁機制進行了深入比較研究,并參與實踐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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