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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363
- 條形碼:9787510933363 ; 978-7-5109-3336-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2020年12月29日頒布了《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根據法律規定,對審理繼承案件作出了全面規定。為幫助讀者準確理解和適用該解釋,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組織編寫了本書,通過【條文主旨】【條文理解】【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案例解讀】等欄目對解釋條文進行全面解讀,滿足讀者在司法實踐以及處理繼承案件實務中的多樣化需求。后附有新舊條文對照表,幫助讀者清晰了解新舊繼承法司法解釋的修改變化。本書是理解與適用這一解釋的權威指導用書。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2020年12月29日頒布了《*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根據近期新法律規定,對審理繼承案件作出了全面規定。為幫助讀者準確理解和適用該解釋,很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組織編寫了本書,通過【條文主旨】【條文理解】【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案例解讀】等欄目對解釋條文進行全面解讀,滿足讀者在司法實踐以及處理繼承案件實務中的多樣化需求。很后附有新舊條文對照表,幫助讀者清晰了解新舊繼承法司法解釋的修改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目錄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部分 重點問題理解與適用
《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
第三部分 條文理解與適用
一、一般規定
**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如何確定繼承開始時間的規定
第二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被繼承人尚未取得承包收益時其對承包投入及增值和孳息如何繼承的規定
第三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并存時如何處理的規定
第四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并存時如何處理的規定
第五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司法確認繼承權喪失的規定
第六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與喪失繼承權之間關系的規定
第七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犯罪形態與喪失繼承權關系的規定
第八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被繼承人遺囑指定由有絕對喪失繼承權情形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確認遺囑無效以及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
第四部分 本解釋新舊條文及關聯條文對照表
后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節選
《*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一、如何理解本條中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由于《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只有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而現實生活中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實施虐待行為又有多種表現,因此,是否嚴重,往往見仁見智。為盡量促成司法裁量標準的統一,本條第1款規定了可供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與否的實務考量因素:首先,虐待行為的時間因素。一般而言,繼承人的行為構成虐待本身就要求行為在時間方面具有持續性、經常性特征。而由一般虐待行為上升為嚴重虐待行為在時間方面則有更進一步要求。具體而言,虐待被繼承人時間可細分為單次虐待持續時間和虐待頻率高低。繼承人單次虐待被繼承人持續時間以及在一段時間內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虐待次數與被繼承人所受傷害均呈正比關系。例如,單次毆打時間越長或毆打次數越多,被繼承人所受肉體傷害往往越大。反過來,如果繼承人只是因日常瑣事,出于一時氣憤而對被繼承人實施了偶爾、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就不屬于“情節嚴重”。其次,虐待行為的手段因素。現實生活中,繼承人可能實施的虐待行為多種多樣,只有那些虐待手段惡劣甚至殘忍的,才可作為認定虐待情節嚴重的考量因素。因為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繼承人傷殘和死亡。至于輕微的扇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再次,虐待行為的后果因素。從實際情況來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實施虐待行為一般都會不同程度地給被繼承人造成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后果還相當嚴重。例如,有的因虐待而致使被繼承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甚至死亡;有的因長期受虐待而精神失常;有的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殺等。發生上述嚴重后果,如果還讓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顯然有違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后,虐待行為的社會影響。由于虐待行為多發生在有血緣或姻親等緊密人身關系的人員之間且實施地點多在個人居所內,而被虐待人基于各種考慮也大多不愿將受虐事實公之于眾,故他人一般也不了解有無虐待行為及其具體情況,因此也就談不上對社會產生多大影響的問題。但現實中也不排除因為個別知情人對特定虐待行為傳播,導致在一定范圍內公眾均對該虐待行為進行議論、批評甚至因媒體介入而放大社會影響的情形。之所以能產生社會影響,多是因為該虐待行為已經突破了社會公眾的道德底線,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這也從側面證明了該虐待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本條第1款的理解還應注意兩點:**,本條第1款對情節嚴重具體考量因素的列舉是不完全列舉,其中“等等”的表述,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參考其他因素預留了空間。由于現實生活的復雜性,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情節嚴重時,除了本條第1款列舉的典型嚴重情形外,還可根據具體案情參酌其他因素。例如,可以考慮繼承人實施虐待行為的內在動因是否惡劣。例如,有的后母為了讓自己的親生子女生活好,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進行虐待。又如,可以考慮被繼承人的個人情況。對虐待病殘無行為能力、年幼、年老無獨立生活能力、傷殘者、精神病患者、處于特殊時期的人(如懷孕期、哺乳期的婦女)等,也可作為情節嚴重的考量因素。第二,應盡量綜合上述因素認定情節是否嚴重。司法實踐中,雖然極端的虐待行為通過行為手段、后果等單一因素評價即可認定是否滿足本條所指虐待行為的嚴重情形,但現實中囿于虐待行為的復雜性、私密性,大多數虐待行為依靠上述單一因素往往不能對該行為是否具有嚴重情節予以確認。例如,繼承人長期對被繼承人實施言語辱罵虐待行為,但*后一次虐待行為則是毆打被繼承人,致使被繼承人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致其自殺,在當地造成負面輿情。對此,雖然從時間因素角度,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實施的虐待行為很難認定是嚴重,但綜合其行為手段和法律后果、社會影響等,即可依據本條認定已經符合情節嚴重的標準。 二、如何理解本條中“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由于嚴重的虐待行為,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故《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但與一般刑事犯罪由司法機關主動處理不同的是,鑒于家庭成員之間的特殊關系,從尊重被害人的意思出發,《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罪原則上是被害人主動告訴的才處理,除非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而《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19條則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定性為自訴案件,并明確規定了,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對于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如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也即,對于是否追究虐待罪的刑事責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是否告訴或撤回告訴。退一步而言,即便施害人虐待行為情節嚴重且被害人沒有撤回告訴,施害人也未必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至少還有三種情形:(1)虐待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所謂追訴是就起訴而言,既包括公訴,也包括自訴。進而,追訴時效就是提起訴訟的有效期限。虐待犯罪沒有經過追訴時效期限,被害人就有權提起刑事自訴,懲罰犯罪人。反過來,如果虐待犯罪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就不能再起訴犯罪人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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