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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工作指導(總第56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1970
- 條形碼:9787510931970 ; 978-7-5109-3197-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立案工作指導(總第56輯) 內容簡介
《立案工作指導(總第56輯)》主要收錄有關立案的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實踐經驗、調研報告和案例評析等。 《立案工作指導(總第56輯)》對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 主要欄目: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關于新出臺的有關立案工作的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文章,包括司法解釋制定背景、意義、條文理解以及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等內容。 【理論與實踐探索】關于立案工作的理論研究成果與實踐探索經驗。 【調查研究】關于立案領域問題探討與解決的調查研究報告。 【案例評析】通過對典型案例的闡述和評論,對相關理論進行深層次分析解讀。 【經驗交流】介紹各地法院實踐中積累的典型經驗,促進法院間立案經驗交流。
立案工作指導(總第56輯) 目錄
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相關問題辨析
速裁機制的實踐與思考
第三方參與化解涉訴信訪矛盾的實踐及思考
關于構建遞進式送達模式的幾點思考
企業送達地址承諾司法協作機制構建
【調查研究】
律師代理申訴立法研究調研報告
以破解“送達難”為切人點推進司法領域“*多跑一次”改革——以溫州地區民商事案件送達實踐為樣本
湖北咸寧中院探索“走出去”模式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的調研報告
【案例評析】
涉不動產離婚后財產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經驗交流】
北京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天津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河北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山西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吉林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黑龍江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江蘇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浙江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安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江西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山東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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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及司法指導性文件】
立案工作指導(總第56輯) 節選
《立案工作指導(總第56輯)》: 三、企業送達地址告知承諾制提出的法律淵源 2020年1月7日,*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其中第7條明確提出,探索建立企業送達地址告知承諾制。*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新增樣本城市高院要積極加強與國家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合作,探索在企業工商登記階段建立企業送達地址告知承諾制;進一步縮短案件執行天數、加強網絡司法拍賣、提升動產處置效率。這一規定為解決企業法人送達難提供了新的正向的思路,不僅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也是與國際商事慣例的接軌。 首先,約定送達地址是防范合同風險的**手段,也是現代國際商業合同標配。在美國,大多數州的法律規定,在本州成立公司必須指定一個當地代理人,對該代理人的送達就視為對公司的送達。而我國商事法律環境尚不健全,合同法系與公司法系分立,大多數企業和律師缺少處理復雜糾紛的經驗,合同文本中缺少此類防御性措施,發生糾紛后維權成本高。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等等均沒有對企業法人的送達作出明顯區別于自然人送達的單獨規定。約定送達地址實質上是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要求企業法人在涉訴之前,對自己在送達方面的訴訟權利作出先期處分,以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據此,當事人基于平等自愿,以協議方式,明確約定在糾紛發生時的管轄法院、送達地址,接受地址不清、不實和變更之后未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導致送達不能及相應的訴訟風險,符合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則,且屬于個人對其訴訟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在我國,約定送達地址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明確約定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合同中需要申明該地址用于訴訟提起之后,向對方寄送訴訟文書。其二,明確約定按照約定地址送達不能的法律風險或推定送達的后果承擔。按照約定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送達不能的,可能損害受送達人的訴訟權利及人相應的實體權利,因而,需要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聲明接受約定的送達地址不清、不實或己方變更地址之后未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導致送達不能引發的相應法律風險,或者直接確定推定送達的后果承擔。前者是送達的地址信息,后者則是訴訟權利的處分,兩者缺一不可,但不要求文字表述一字不差。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推廣訴前約定地址的實踐中,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在合同中加入相關條款,以便在訴訟過程中避免送達不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企業送達地址告知承諾制就是企業在行政機關完成設立、變更、備案等公示事項時,由行政機關充分告知其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要求及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企業法人需對自己的訴權作出先期處分。因此,在充分告知、企業自主確認之后,該地址將作為其向不特定的市場主體、不特定的人民法院確認合法的文書送達地址,相關不利后果由過錯方自行承擔,從法理上是合理、完整,并且符合各方當事人預期的。 四、企業送達地址承諾的制度設計 有的觀點認為,企業沒有承諾送達地址的義務,強制要求企業法人在設立、變更、備案時承諾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企業的訴權。例如,部分地區出臺的相關實施意見有關表述是“企業等市場主體在知曉告知事項后,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在線填報企業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并對填報內容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但是沒有對企業不填報承諾地址的相應后果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此類條文表述違背了企業送達地址承諾制的本意,容易對個別不誠信企業作出錯誤引導,導致相關人民法院處于無法以合適方式送達的境地。 首先,企業送達地址承諾在本質上是企業在涉訴之前,對未來可能涉訴的情況,先期就送達的方式和地址作出相對應的訴權處分,以便保護各方交易安全。在現階段網上事項辦理十分簡便的情況下,企業送達地址承諾并不會對企業法人的生產經營產生任何實質影響。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向市場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濟組織,本質上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機制”,因此,企業法人必然會和市場上的其他平等主體產生經濟聯系。同時,由于其逐利本質,企業法人的各種市場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約束,不受控的行為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損害營商環境,甚至造成訴訟拖沓,損害司法公信力。因此,企業法人承諾或者是公司法直接將企業登記的住所確認為其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對于節約訴訟成本、規范市場主體行為都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從立法技術的角度講,一般法律規范中有“可為”“應為”“禁為”三種行為模式。其中,“可為”是授權性條款,既然承諾送達地址是企業法人的權利,那么權利當然是可以放棄的,未承諾送達地址的企業法人從客觀上在人民法院文書送達程序中占得了人為設置障礙和躲避規避送達的先機。實踐發現,一些地區出臺了企業送達地址承諾制后,在相應國家信用公示系統開設了承諾地址申報的入口,然而,筆者發現愿意主動申報的企業僅百家,遠遠未達到預期的效果。 *后,企業送達地址承諾的推行是需要時間和過程的,在這期間,人民法院在文書送達程序中,對已承諾和未承諾的企業法人難道要區分對待?未承諾地址的企業法人若怠于清算,逃避送達,人民法院本就難以在留置和公告中抉擇,若這些企業以自己未承諾送達地址為由,在法院送達程序中尋找瑕疵,要求申訴再審,這豈不浪費司法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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