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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2980
- 條形碼:9787521622980 ; 978-7-5216-2298-0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本書特色
修改后的民訴法完善相關程序規則,促進訴源治理、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創新在線訴訟模式,著力解決糾紛化解渠道不足、司法資源與司法需求匹配不精準、訴訟流程和方式不便捷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內容簡介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先后經歷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民事訴訟規則不斷優化完善,對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審理民事案件,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民事審判工作形勢發生深刻變化,有必要進一步予以完善。民事訴訟法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為: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完善在線訴訟及送達規則。本書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〇六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〇六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8)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8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〇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三、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級人民法院對**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六、將第八十七條改為第九十條,修改為:“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七、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五條,**款修改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八、將**百六十一條改為**百六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九、將**百六十二條改為**百六十五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十、增加一條,作為**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百六十九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十四、將**百六十九條改為**百七十六條,**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十五、將**百九十四條改為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將第十三條中的“誠實信用”修改為“誠信”;將第四十六條、**百三十七條、**百四十一條中的“審判長”修改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將第八十二條中的“節假日”修改為“法定休假日”;將**百零六條、**百五十一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五十七條中的“撫育費”修改為“撫養費”;將**百二十八條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修改為“審判人員”;將**百四十九條中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修改為“經本院院長批準”;將**百八十四條、**百八十五條中的“意外事故”修改為“意外事件”;將**百八十七條中的“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修改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將**百九十條中的“或者他的監護人”修改為“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將**百九十三條中的“民法通則”修改為“民法典”;將**百九十六條中的“物權法”修改為“民法典”;將第二百三十九條中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后一日起計算”修改為“從*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本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錄 **編總則 **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 **節級別管轄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節當事人 第二節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證據 第七章期間、送達 **節期間 第二節送達 第八章調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訴訟費用 第二編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審普通程序 **節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管轄 第二十五章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協助 **編總則 **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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