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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常見法律問題及風險防范:管理者身邊的法律顧問【第4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2775
- 條形碼:9787521622775 ; 978-7-5216-2277-5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企業常見法律問題及風險防范:管理者身邊的法律顧問【第4版】 本書特色
緊跟立法動態,結合新法更新修正內容。 【實務講解】講解實務問題,全面、系統學習法律知識 【以案說法】精選常見案例,直觀、生動解決法律問題 【風險提示】預見企業法律風險,為企業經營保駕護航 【應對方案】提出有效方案,快速、有效解決法律糾紛
企業常見法律問題及風險防范:管理者身邊的法律顧問【第4版】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總結企業近年來較為常見的法律糾紛,提供有效的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措施。具體而言,本書內容覆蓋了公司的設立與終止,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公司的內部治理,公司的對外經營,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企業品牌的知識產權管理,企業經營中的經濟犯罪等主題。從本書內文的寫作方法來看,探討每個具體問題時,在介紹法律原理與實踐現狀之后,舉真實案例進行探討,列出判詞的核心摘錄或者律師的評析,并在此基礎上提供應對問題的方案或者預防風險的對策。本書為新修訂的第四版,主要是結合新法的頒布與修改,尤其是《民法典》的頒布,以及司法實踐的不斷變化進行修改,使圖書內容更貼近現實、更符合讀者的需要。本書的更新主要在于:增設企業管理者婚姻家事常見法律問題一章,《民法典》頒布背景下相關條款的更新、相關內容修改、增加新的內容,結合商業秘密司法解釋修改和更新相關內容,等等。
企業常見法律問題及風險防范:管理者身邊的法律顧問【第4版】 目錄
企業常見法律問題及風險防范:管理者身邊的法律顧問【第4版】 節選
一、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做到合法有效?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每個公司都會有自己的規矩,公司的規章制度就是公司規矩的書面體現,屬于公司內部針對所有員工的“法律”。公司有權制定規章制度對公司員工進行管理,是行使勞動用工自主權的一種體現。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能夠作為管理勞動者的依據,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應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目前,大多數公司所制定的、員工需要遵守的規章制度,核心是懲罰性內容,公司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從公司的角度來看,規章制度似乎非常好用。而實際上,公司將規章制度用好卻并不是那么容易。什么樣的規章制度才是合法的?公司制定的所有規章制度是否都有效? 筆者作為執業多年的律師,服務了很多國有和私營大中型企業及外資公司,遇到許多關于規章制度的案例,發現目前許多公司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在內容上或程序上都存在瑕疵。當出現糾紛的時候,公司把規章制度拿出來交給司法機關裁決,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很大。 關于規章制度的法律規定,在《*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50 條有所體現。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可以推斷出,有效的公司規章制度,需要符合以下兩點要求: 1. 公司的規章制度需要符合民主制定的程序 筆者在給一些公司作勞動法培訓的時候,往往會提到民主程序問題,公司負責人或人事部門負責人聽到后往往會很疑惑:什么是“民主程序”?他們常常反映自己公司的規章制度均是內部領導之間商議出來的結果,有些負責人甚至對自己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如何制定的都不太清楚。筆者在此提醒各位相關負責人:如果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不符合民主程序,就會直接導致規章制度無效。 所謂民主程序,是指公司的員工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通過工會或推舉代表參與公司的管理,以及公司的員工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通過工會或推舉代表與公司進行平等協商。對于規章制度的制定,法律要求公司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制定完畢后, 公司還需要公示,即要求對規章制度進行“廣而告之”,不能對規章制度“遮遮掩掩”。在筆者辦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常會見到有公司為了規避給付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等義務,事后針對案件中有爭議的情況后補所謂的規章制度,并將其作為勞動仲裁和訴訟的依據。為了防止公司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法律對規章制度的公示、通知的要求甚為嚴格,所有未經公示或者通知員工的規章制度均視為無效。a 2. 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需要合法 判斷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合法,要以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認定標準。例如,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公司禁止“雙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出現,若發現則要求其中一人離開公司,并將此作為公司的規章制度予以公示。那么,這種禁止“辦公室戀情”的規章制度是否有效呢?類似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公司根據已經公示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管理,看似無可厚非,實則違法。《民法典》第110 條第1 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1042 條第1 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就意味著,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戀愛、婚姻等相關人生大事,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加以干涉,公司如此規定實屬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對規章制度合法性的審查,是法院審理勞動案件的重要事項之一。各地法院也在此問題上態度明確。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使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0 條明確規定:如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并經公示、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可以作為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 條的規定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效依據。但人民法院有權審查該規定的合法性,如有關規定過于嚴苛或明顯違反公序良俗,法院有權認定相應條款無效。 以案說法 …… 2. 員工提出不知悉規章制度的存在且公司無法舉證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 處罰員工的依據 王某為報社下轄某發行站的站長,負責管理站內報紙發行以及發行員的送報工作。2009年 7 月 17 日,在報社當天印刷出版的報紙中,用銅版紙發行了恒大足球特刊。時值當時紙張收購價高,報紙發行的當天出現了大量惡意收購報紙當廢紙變賣賺取差價的事情,導致當天王某發行站負責的區域在一些地方甚至無報紙可賣。 因為事件影響較壞,報社對此事件作出調查后認為王某參與了這次私收報紙的事件,幫助他人私收報紙。隨后,報社以其發行管理部門的規章制度《獎懲管理規定》中的“在發行特刊中物流發行員若出現監守自盜或聯合他人變賣報紙導致報社或讀者的利益受損的,報社將對其作出辭退處理”為依據,將王某解雇。王某不服,提起訴訟。在法庭上,王某否認自己知道報社的《獎懲管理規定》,報社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知悉。 【判詞摘錄】a ◆ 本案中,雖然報社主張王某作為管理人員,嚴重違反了報社規章制度, 影響報社的經營,故對王某作出開除處理,并提供《獎懲管理規定》佐證。但報社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知道《獎懲管理規定》,王某對此予以否認,報社以此證明王某嚴重違反報社規章制度依據不足,報社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報社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應對方案 1. 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程序、內容要合法。首先,公司制定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由員工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司領導們切勿自己關起門來制定規則。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是不會被法院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的。其次,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后,為使規章制度能夠真正起到“有章可循”的作用而不被法院否定,公司應盡量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內容細化禁止性條款,這樣在員工違反規定時,才能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在司法實踐中,若規章制度的設定過于粗糙,那么法院采納的可能性則比較低。 2. 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讓員工簽收,且修改后的規章制度也必須要員工重新簽收。這樣做似乎有點“強人所難”,但是法律確實對公司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對于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和告知員工,這個程序非常重要。對于規章制度,要公告、組織學習、簽收,做到人手一冊。在很多案例中,公司會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中的某條或某幾條為由指出員工的不當行為進而作出處理,但此時往往會出現舉證困難的情形(如上述案例)。筆者建議,在員工入職時,公司應復印一份規章制度,并要求員工在該復印件上書面簽上“已領取該規章制度”的字樣。與此同時,在有新的或經修改的規章制度時,公司也應及時下發給員工,同樣要求其書面簽收確認,該書面簽收證明應明確文件的名稱或文號。公司應該保留好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協商規章制度的一些書面證據,如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等,同時還應不定期地對規章制度進行培訓和考試,并要求員工簽到。 ……
企業常見法律問題及風險防范:管理者身邊的法律顧問【第4版】 作者簡介
張揚,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第十屆廣州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執業至今,為上百家企業提供法律顧問及民商事訴訟服務(如南方都市報社及其關聯公司、廣東廣播電視臺、南方航空、時代商業、廣州公交集團客輪有限公司、廣州國際企業孵化器、美國GLC建筑設計、日本明治、香港樓上集團、香港翠華集團等)。已出版《勞動用工完全法律指南》《企業常見法律問題及風險防范:管理者身邊的法律顧問》《婚姻法律攻防戰:律師告訴你離婚糾紛的60個秘密》《HR高效解決方案:法律風險防范與證據指引》《青少年法律知識實用問答》等著作。 蔣丹青,中山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曾為執業律師、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了大量企業法律訴訟及非訴事務,為多家企業和協會提供知識產權法律及品牌保護培訓,并受邀在大學兼職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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