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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4941
- 條形碼:9787300284941 ; 978-7-300-28494-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作為一部以提供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的專業課教材,本書在內容上將法理的探討、制度的評析、法條的詮解、法律的適用等融為一爐;以我國婚姻家庭法的規范體系為主要的研究對象,對一些重要的外國立法例,也從比較法的角度作了適當的介紹和評析。第八版保留了本書的總體框架、知識體系和編寫特色,同時又力求有所改進、有所完善。本次修訂根據民法典和司法實踐的新發展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并在重點章節增加了教學案例。
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目錄
**節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質
第二節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歷史類型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歷史發展
**節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節 近現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節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二節 婚姻家庭法的淵源
第三節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四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章 親屬關系原理
**節 親屬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親系和親等
第三節 親屬關系的法律事實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節 結婚制度概說
第二節 婚約
第三節 結婚的條件
第四節 結婚的程序
第五節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節 婚姻效力概說
第二節 配偶身份權
第三節 夫妻財產制
第七章 婚姻的終止
**節 離婚制度概說
第二節 協議離婚
第三節 訴訟離婚
第四節 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
第五節 離婚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親權與親子關系
**節 親權與親子關系概說
第二節 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婚生子女
第四節 非婚生子女
第五節 繼父母繼子女
第九章 收養
**節 收養制度概說
第二節 我國的收養立法及其基本原則
第三節 收養關系成立的法定條件
第四節 收養關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第五節 收養的法律效力
第六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十章 扶養
**節 扶養制度概說
第二節 我國現行扶養制度
第三節 扶養制度的完善
第十一章 監護
**節 監護制度概說
第二節 監護的設立
第三節 監護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四節 監護的終止與撤銷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節 《民法典》之總則編是婚姻家庭責任的基礎
第二節 《民法典》其余各編是婚姻家庭責任的補充
第三節 侵害婚姻家庭權利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 侵害婚姻家庭權益的行政責任
第五節 侵害婚姻家庭權益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僑及中國區際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節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第二節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第三節 涉僑、涉港澳臺的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參考書目
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節選
《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英、美等國的婚姻家庭法 英國親屬法雖然也在相當程度上受羅馬法的影響,但不如歐洲大陸國家受影響那么明顯,它具有基于自身的歷史傳統而形成的種種特點。自中世紀以來,英國親屬法在一個很長的時期中以不成文法為其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與大陸法系各國不同,英國和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立法不采取法典主義而采取單行法主義。這方面的法律名目繁多,在不同國家中的稱謂也不一致。結婚法、離婚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處理夫妻案件法、養子法、監護法等單行法,都是婚姻家庭法的組成部分。 在親屬法近現代化的過程中,英國在立法上的改革是比較緩慢、保守的。這種情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有了明顯的改變。 在結婚問題上,1836年《婚姻條例》開始承認在政府機關登記的民事婚。1898年的《婚姻條例》規定不以舉行宗教儀式為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在離婚問題上,1857年以前,英國法仍采取禁止離婚主義,法院無權作出離婚的判決,因特別重大的理由需要離異的,須經議會通過法案才被準許。1857年頒行的《處理夫妻案件法》開始實行判決離婚制度。當時離婚的法定理由極為有限,經過多次修改后離婚的法定理由才逐漸擴大;在家庭關系方面,早期法律中留有許多封建的殘余影響:妻處于依附于夫的地位,父母雙方在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上權利也是不平等的。1870年《已婚婦女財產法》擴大了妻在家庭中的財產權利。1882年在法律上開始承認夫妻分別財產制,并承認妻有獨立締結契約的權利。1925年的《扶養法》施行后,如果父方的行為不端,亦可依法指定母方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英國法原來是不承認收養制度的,1926年的《養子法》頒行后,由不承認轉為承認。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今,英國先后頒行了為數眾多的有關婚姻家庭的單行法,如1949年的《婚姻條例》、1964年的《墮胎法》和《夫妻住所法》、1969年的《家庭改革法》和《離婚法》、1973年的《婚姻案件條例》、1976年的《收養條例》等。特別需要指出的是,1969年的《離婚法》不再像過去那樣堅持過錯原則,而是將婚姻已經無可挽回地破裂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為此,原告一方必須證明存在法律所指明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的事實,以此作為婚姻破裂的依據。這些事實包括:被告與他人通奸為原告所不能容忍;基于被告的表現,原告無法與其共同生活;被告遺棄原告達2年以上,并在繼續狀態之中;雙方分居2年以上。且被告也同意離婚;雙方分居5年以上。由此可見,上述規定是兼采破裂主義和有責主義,將兩者結合起來考慮的。 英國的婚姻家庭法對不少國家,特別是英聯邦國家和美國有很大的影響,對我國香港地區婚姻家庭法的影響也是十分明顯的。 早在殖民地時代,美國許多地區就適用普通法。獨立以后,美國許多州的婚姻家庭法都是以英國法為其主要淵源的。由于兩國的社會歷史條件不同,英國早期法律中的某些封建傳統并沒有為美國法所繼受。在殖民地時代適用法國和西班牙法律的地區,受羅馬親屬法的影響較大。 在美國,合法的婚姻有三種形式,即依各州立法而成立的法律婚(民事婚)、依習慣法而成立的習慣婚,以及依宗教儀式而成立的宗教婚。即使在一些不承認習慣婚的州中,某些形式要件上的欠缺并不影響婚姻本身的效力。由于美國的立法是以州為本位的,各州的婚姻家庭法不盡相同,在某些方面的差別甚至是相當大的。例如,有關法定婚齡的規定高低有別,有關婚姻障礙的規定也不一致。在美國,此州認為合法的婚姻,在其他州也會被認為合法,所以,當事人可以規避居所地的法律到另一個州去結婚。各州法律一般都規定夫妻有同居、貞操、扶養等義務。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同居的,則視為遺棄,可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各州法律對夫妻財產關系、親子關系等的規定也是不盡相同的。夫妻財產制具有不同的形式,有些州以采用分別財產制為原則,有些州對特定的財產采用共同財產制,共有的范圍也是大小有別的。在離婚問題上,各州較早時期的法律規定具有比較濃厚的有責主義的色彩,常見的離婚理由有通奸、虐待、遺棄、一方被判徒刑、無性行為能力、精神失常等。加利福尼亞州的離婚法率先實現了從有責主義到破裂主義的轉變,離婚的程序也有所簡化。現在幾乎所有的州都允許一定形式的無過錯離婚,但在具體規定上是有區別的。有些州以婚姻的無可挽回的破裂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另一些州除此以外還采用某些傳統的離婚理由。在離婚的程序等問題上,各州的規定也是有繁有簡、寬嚴不一的。有些地區以離婚手續簡便著稱,吸引當事人前來辦理。1970年,美國的州法律國圄統一委員會通過《統一結婚和離婚法》,其內容已為一些州承認并采用。 關于美國各州婚姻家庭法的內容,此處無法一一詳述。以紐約州為例,該州于1982年頒行的《家庭關系法》分為13章,其內容包括:簡稱和定義,結婚,婚姻的儀式和證明,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子女的監護和費用,扶養,認領,收養,婚姻的無效和撤銷,離婚訴訟,別居訴訟,以及有關婚姻訴訟的通則性的(即適用于一切婚姻訴訟的)規定等。同年頒行的紐約州《家庭法院法》中,也有不少有關婚姻家庭的實體性的規定。 不論是法、德等國的婚姻家庭法還是英、美等國的婚姻家庭法,都是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已經在人類歷史上存在了數百年之久。在此期間,社會條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婦女地位、家庭的結構和功能、生活方式和倫理道德等各個方面。這一切都迫使資本主義國家不斷地修改婚姻家庭法,以便使其更加符合社會需要和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特別是*近三十多年以來,婚姻家庭立法的變化尤為明顯。親屬制度中的封建傳統進一步被破除,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趨于平等,在離婚法上從限制離婚主義向自由離婚主義發展,以及禁止濫用親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等等,便是上述變化的一些主要表現。對于資本主義婚姻家庭立法的改革,我們應當聯系各國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予以恰當的評價。一般說來,這些變革對于婦女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生活的改善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但是,這些改革又是很不徹底的,是有其局限性的,是在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民主”原則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因而不可能改變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 ……
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作者簡介
楊大文(1933-2014),男,江蘇常州人。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學的開拓者和奠基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婚姻家庭法學科奠基人。先生著作等身,主編的《婚姻法教程》(1982年版)、《婚姻法學》(1985年版)、《親屬法》(1997年版)堪稱經典。先生積極參與立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龍翼飛(1959年10月-),男,祖籍湖南衡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教學名師,獲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學。已出版專著和主編教材二十余部,發表論文多篇,承擔***和省部級科研項目十余項,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重要法律的立法研究活動。曾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常委會作法治講座。先后赴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荷蘭、俄羅斯、韓國等國家進行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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