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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與法條精解教程/法學案例教學系列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1579701
- 條形碼:9787561579701 ; 978-7-5615-7970-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案例與法條精解教程/法學案例教學系列 內容簡介
民法典立足中國國情,從實際出發并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的重要目的。許多制度和規則都是為了解決我國的具體問題而設計,充分體現了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從不同層面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本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體例,分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七編,每一編根據相應內容分為若干講,每一講內容通過經典案例評析、知識梳理、真題試練、案例討論等形式,提煉民法典重難點法條和熱點案例,力求全面、系統地解讀民法典,體現本書新穎性、實用性的特點。
《民法典》案例與法條精解教程/法學案例教學系列 目錄
**講 基本規定
第二講 自然人
第三講 法人與非法人組織
第四講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講 代理
第六講 訴訟時效
第二編 物權
**講 物權基本原理
第二講 所有權
第三講 用益物權
第四講 擔保物權
第五講 占有
第三編 合同
**講 合同概述
第二講 合同的訂立和效力
第三講 合同的履行
第四講 合同的保全
第五講 合同的擔保
第六講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七講 違約責任
第八講 轉移財產所有權的一般合同——買賣合同
第九講 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殊合同
第十講 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第十一講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第十二講 提供勞務的合同
第十三講 技術合同
第十四講 保證合同、合伙合同
第十五講 準合同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五編 婚姻家庭
**講 結婚
第二講 家庭關系
第三講 離婚
第六編 繼承
第七編 侵權責任
**講 侵權責任概述
第二講 數人侵權行為
第三講 典型侵權責任
《民法典》案例與法條精解教程/法學案例教學系列 節選
。ㄒ唬┪餀嘧儎拥脑瓌t1.“物債兩分”原則《民法典》第2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例】甲繼承了一套房屋,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將房屋出賣并交付給乙,辦理產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并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甲、乙、丙三方的關系如何理解?分析: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有效;乙、丙之間,根據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模式,只有登記才能發生物權轉移的后果,所以甲、乙之間的合同雖然在先,但甲、丙之間率先完成了所有權登記,丙先于乙完成了物權變動的公示,從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2.公示公信原則所謂公示,即“讓人知”,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所謂公信,即“使人信”,是指物權變動經過公示后所產生的公信力。《民法典》第208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二)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動產登記1.不動產物權變動規則:有效的債權合同十登記《民法典》第20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登記,物權不變動,僅具有合同債權效力)的有:(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轉讓、抵押;(2)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3)鄉鎮企業用地連同鄉鎮企業用房的抵押;(4)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5)居住權的設立。例外: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對抗要件(不登記,物權仍變動,但“變動了的物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有:(1)地役權的設立。地役權自地役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互換和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土地經營權的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抵抗善意第三人!咀⒁狻课餀嘧儎有Яεc變動物權合同的效力相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纠緼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甲與B土地的所有權人乙約定,甲在乙的B土地上設立取水地役權,但未辦理地役權設立登記。此后,甲將其對A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轉讓給丙。乙將其B土地承包給不知情的丁。問:如何理解“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分析:首先,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具有移轉上的從屬性,甲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丙時,甲的地役權雖未登記,基于移轉上的從屬性,丙在受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同時,一般取得該未登記的地役權。這里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其次,丁自乙處在供役地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不知甲對該地享有抵押權,丁系善意第三人,丙享有未登記的地役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丁,即無權對丁主張。綜上,所謂“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僅指不得對抗自“供役地”受讓權利的善意第三人。2.登記規則(1)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21條第1款)。物權變動的時間點是將注銷登記、移轉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之日,而不是發放權屬證書(房產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等)之日。(《民法典》第214條)(2)①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7條第1款);②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7條第2款)。(3)原則上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①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②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④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⑤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⑥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4條)3.三種情形下的登記(1)更正登記《民法典》第220條第1款:“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確有錯誤的,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依法定程序予以更正!保2)異議登記《民法典》第220條第2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①利害關系人即使無足夠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登記機構也應辦理異議登記;②異議登記的功能在于排除善意取得的適用;③臨時性保護措施,異議登記后15日內未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但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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