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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實務問答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4382469
- 條形碼:9787564382469 ; 978-7-5643-8246-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不動產登記實務問答 本書特色
《不動產登記實務問答》的編撰體系繼承了《不動產登記典型問題解析》《不動產登記典型案例剖析》的編撰體系,即按具體的不動產登記類型,將這些問題進行了分類,便于讀者查閱和關聯理解。在方法上,通過法理分析、法條闡釋和實務處理建議對這些問題進行解析。解析中,雖然也引用了法學家們的經典理論,但更多的還是根據自己研習民法物權、不動產登記理論和曾經從事二十余年不動產(房屋)登記實務的體會、經驗以及與朋友們交流探討中學到的新知識、提升的新認識,來說法理、講法條、提建議。
不動產登記實務問答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對不動產登記實務中出現頻率較高的160個問題進行了歸集、解答, 這些問題涵蓋面廣, 涉及的知識多, 具有典型性。作者對這些問題的解答中, 有法理分析、法條闡釋和實務處置建議, 以期為讀者解決不動產登記實務問題提供參考、拓寬思路。
不動產登記實務問答 目錄
第1問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始期未到的土地出讓合同,登記機構可否用作登記的證據材料
第2問 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上的金額與土地出讓合同上的金額不對應的,登記機構可否為當事人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第3問 公司注銷前取得的土地,可否首次登記在重新設立的同名公司名下
第4問 總公司持以分公司名義辦理的用地、規劃和竣工驗收等材料申請的房屋首次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第5問 權利人取得房屋竣工驗收手續后再非法加建一層的,登記機構可否為其辦理竣工驗收部分的房屋首次登記
第6問 房地產的合作開發人分別以各自名義辦理用地、規劃許可手續,登記機構可否將竣工房屋首次登記給其中的一個合作人
第7問 未辦理首次登記的合資建房,登記機構可否憑生效的確認權屬的判決書直接為出資人辦理相應的房地產首次登記
第8問 登記機構可否憑確認權屬的裁定書為申請人辦理房屋首次登記
第9問 權利人放棄權利產生的注銷登記辦結后,收歸國有的房地產該如何申請登記
第10問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首次登記的權利主體是誰
第11問 因水工建筑用地上營造的林木申請的林木所有權首次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第12問 因在河堤堤壩上植樹申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林木所有權首次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第二部分 變更登記
第13問 因自動續期取得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當事人應當申請什么登記
第14問 當事人分割有抵押權負擔的宗地產生的變更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第15問 兩套毗鄰的成套住房組合設定為一個不動產單元申請的變更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第16問 權利人因局部放棄宗地權利、局部保留宗地權利申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第三部分 轉移登記
第17問 權利人因將50年土地使用權期限中的前30年轉讓給他人申請的轉移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第18問 對有邊界爭議的土地使用權申請的轉移登記,登記機構可否作不予登記處理
第19問 當事公司因分割登記在牽頭公司名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的轉移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第20問 被執行人未登記在其名下的基于生效法律文書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又被人民法院裁定抵債產生的轉移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第21問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了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性質是否是出讓
第22問 登記機構辦理因出讓取得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時,是否收取或查驗契稅繳納憑證
……
第四部分 注銷登記
第五部分 抵押權登記
第六部分 更正登記
第七部分 預告登記
第八部分 協助執行
第九部分 其他
主要參考書目
不動產登記實務問答 節選
甲公司有一塊土地,辦理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并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之后,甲公司在該土地上建了一幢廠房,廠房竣工后一直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后來,甲公司因欠債與乙產生訴訟,案件終審后進入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出具裁定書裁定:該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屬于乙。人民法院向登記機構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上只載明協助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到乙名下,登記機構為乙辦理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現乙持上述裁定書等材料申請將該宗地上的廠房首次登記到其名下。 對乙持確認房屋權屬的裁定書等材料申請的廠房首次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筆者認為,對乙持確認房屋權屬的裁定書等材料申請的廠房首次登記,登記機構應當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該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質言之,房屋與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是法定的原則,簡稱房地一并處分原則。申言之,房屋與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也是不動產登記的原則,簡稱房地一并登記原則。筆者認為,對房屋與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執行房地產登記案件時也應當遵守。本問中,甲公司因欠債與乙產生訴訟,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出具裁定書裁定: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屬于乙。人民法院向登記機構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上只載明協助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到乙名下,表明: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遵守了房地一并處分原則,但在囑托登記機構辦理涉案房地產登記時沒有遵守房地一并登記原則。這種情形在不動產登記中時有出現。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據此可知,自確認不動產物權權屬的法律文書生效時起,權利人無須登記即依法、即時享有該不動產的物權。生效的確認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法律文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權利憑證,而非權利來源的憑證,該法律文書在表征物權上與登記簿的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問中,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出具裁定書裁定: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屬于乙,表明:乙自裁定書生效時起,無須登記即依法、即時取得了地上廠房的房屋所有權,裁定書是乙享有廠房的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憑證。因此,乙持上述裁定書等材料申請的該宗地上的廠房登記,是申請登記機構將其已經依法享有的廠房的房屋所有權記載到登記簿上,為可能產生的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抵押權登記等后續登記建立前提。由于該廠房自竣工后一直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故登記機構應當為乙辦理該廠房的所有權首次登記。本問中,由于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已經對地上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和權利的歸屬進行了審查、認定,故乙憑確認權屬的執行裁定書申請登記時,登記機構無須要求乙另行提交房屋建設符合規劃的證明等材料。
不動產登記實務問答 作者簡介
劉守君,男,1969年9月出生,黨校大學文化,高級經濟師職稱。樂山市首批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原全國房屋登記官考試命題專家庫成員,參加2011年全國房屋登記官考試命題,參加2012年、2013年全國房屋登記官考試審題。 1993年9月至2014年5月,在犍為縣房地產管理所從事房屋登記工作,現專職從事不動產登記研究和咨詢。 主要榮譽:四川省優秀人民陪審員、樂山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無錫產監杯”《物權法》與房地產權屬管理知識競賽二等獎、樂山市房地產管理先進個人。 主要研究興趣:民法物權,不動產登記。出版專著《房屋登記中的民法原理與實務》《房屋登記收件實務》。有100余篇有關不動產(房屋)登記的論文、案例剖析文章發表在《中國不動產》《中國房地產》《房地產權產籍》《四川房地產》等專業期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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