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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制度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7409458
- 條形碼:9787517409458 ; 978-7-5174-0945-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家監察制度學 內容簡介
《國家監察制度學(紀檢監察理論研究文庫)》從國家監察制度學科定位出發,以監察政治和監察法治為學術視角和研究途徑,力求科學定位國家監察制度,全面闡釋國家監察制度,完整理解國家監察制度,綜合研究國家監察制度。其基本研究思路是:以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為邏輯起點,以監察政治制度、監察法規制度、監察文化制度為基本范疇,以監察政治、法治主體實踐及其規律性研究為體系范圍,以政治學、憲法學、法理學、訴訟法學等社會科學理論為學理支撐,緊緊圍繞監察法,從監察法的政治屬性、法治屬性進行全方位闡發,用發展、開放的邏輯思維和馬克思主義方法論來編創國家監察制度學! 秶冶O察制度學(紀檢監察理論研究文庫)》的編撰力求做到如下幾點:一是理論性與實踐性。國家監察制度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編創中務求使二者緊密結合起來,做到求真務實,不尚空談。二是完整性與科學性。監察制度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各個方面。該書以監察政治、監察法律、監察配套、監察文化為學科框架,體系完整,科學嚴密。三是新穎性與前瞻性。該書回應的是黨和國家新精神,依據的是新法律法規,引用的是新資料,吸納的是新科研成果,注意探討前沿性問題并提出了前瞻性建議。四是翔實性與簡明性。當下關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制度的研究文獻紛繁復雜,良莠不齊,該書力求去偽存真.削冗就簡,資料翔實,要言不煩。 《國家監察制度學(紀檢監察理論研究文庫)》可作為高等院校監察學科教材使用,亦可為紀檢監察干部、司法工作人員提供參考。
國家監察制度學 目錄
**章 國家監察制度學概述
**節 監察、監察權與監察制度
一、“監察”的基本含義
二、監察權的概念與特征
三、黨和國家監察的沿革
四、新時代國家監察制度的確立
第二節 監察制度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
一、監察制度學的研究對象
二、監察制度學的研究內容
三、監察制度學的研究方法
第三節 監察制度學的性質和任務
一、制度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二、監察制度學的性質
二、監察制度學研究的任務
第四節 監察制度學的范疇與學科體系
一、監察制度學的基本范疇
二、監察制度學的學科體系
第二章 國家監察制度的傳承與借鑒
**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一、古代監察制度的啟蒙與形成
一、古代監察制度的成熟與發展
三、監察傳統文化
第二節 民國時期監察制度
一、民國監察制度基本理論
一、民國初期監察制度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監察制度
第三節 革命根據地監察制度
一、根據地監察制度的確立
一、根據地監察制度的實施
三、根據地監察制度的意義
第三章 國家監察制度基本理論與特色
**節 國家監察制度基本理論
一、馬克思人民主權學說
一、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理論
三、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理論
四、以人民為中心的基本理論
五、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理論
六、權力必須受到監督制約原理
第二節 國家監察制度基本特色
一、監察制度的政治性
一、監察制度的人民性
三、監察制度的正當性
四、監察制度的時代性
……
第二編 國家監察政治制度
第三編 國家監察法律制度
第四編 國家監察配套制度
國家監察制度學 節選
《國家監察制度學(紀檢監察理論研究文庫)》: 。ㄈ┝负笳{查 《監察法》第三十三條對監察機關收集證據進行了原則性要求,即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對于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監察機關都應當進行調查。這是監察機關發揮職能、行使職權的基本要求。調查取證必須客觀全面,既要收集被調查人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情節重的證據,也要收集被調查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或違法犯罪情節輕的證據,即不能只收集不利于被調查人的證據,而不收集有利于被調查人的證據。監察機關調查取證,應當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這是對監察機關查明違法犯罪事實應當達到的證據要求的規定。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證據互相印證是偵控機關審查起訴、法官據以斷案的司法傳統。證據相互印證規則主要在三個領域發揮作用:一是用來確定自相矛盾的言詞證據的證明力,二是用來審查案件是否達到法定證明標準,三是用來判斷被告人供述是否得到補強。作為一項旨在對證明力加以限制的證據規則,證據相互印證規則強調無論是證據事實還是案件事實,都要根據兩個以上具有獨立信息源的證據加以認定,注重證據信息的相互驗證,避免僅憑孤證定案,這有利于防止偽證、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印證*基本的涵義,是指兩個以上具有獨立信息來源的證據,對各自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驗證。由于在所包含的事實信息方面出現了重合或者交叉,印證通常發生在兩個以上證據之間,使這些事實信息的真實性得到證明。因此,一方面,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的規則主要用于驗證單個證據的真實性。另一方面,證據之間相互印證還可以成為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重要標準。這主要體現在,通過對直接證據的印證,其他證據足以與直接證據一起發揮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作用。而在只有間接證據的案件中,通過各項間接證據相互間的印證,全案證據能夠建立起緊密聯系而非孤立存在的狀態,使證據信息鏈條之間產生相互印證關系,*終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并證明案件事實。 第二,嚴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主要是指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來獲取證據。特別是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方式取得的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的口供,是其在迫于壓力或被欺騙情況下提供的,虛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僅憑此就作為定案根據,極易造成錯案。其中,刑訊逼供包括以暴力毆打、長時間不讓睡眠等方式對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逼取口供。通過思想政治工作讓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主動交代,爭取從寬處理;對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宣講黨和國家的政策,宣傳法律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規定,不屬于強迫犯罪嫌疑人證實自己有罪! 〉谌,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這些程序要求,在刑事訴訟法律規范中也都有相關規定。證件是身份的證明,出示證件是為了證實身份的合法性,以避免出現冒充調查人員侵犯相關人員權利的情況和以不了解或質疑調查人員的身份為由而拒絕履行義務,抗拒調查人員的調查行為,從而引起雙方的對立和沖突,甚至造成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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