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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2978
- 條形碼:9787300282978 ; 978-7-300-28297-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侵權責任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 內容簡介
全書基本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結構設計,便于對侵權責任法的理解和適用。對于侵權責任法確立的新的法律規則和內容,本書均作出了對應性的修改,進行了適當的說明和評述。本書在結構和語言表達上盡量簡化和清晰,可以方便教學和閱讀。
侵權責任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 目錄
**章 侵權責任與侵權責任法概述
**節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權利與利益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概念、特征與功能
第三節 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問題
第二章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節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概述
第二節 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節 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四節 關于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第三章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節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二節 侵害行為
第三節 損害
第四節 因果關系
第五節 過錯
第四章 數人共同的侵權責任
**節 數人共同的侵權責任概述
第二節 共同侵權行為
第三節 共同危險行為
第四節 原因疊加行為
第五章 民事責任競合與法律責任聚合
**節 民事責任競合
第二節 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聚合
第六章 責任抗辯
**節 責任抗辯概述
第二節 正當理由的抗辯事由
第三節 外來原因的抗辯事由
第二單元 損害賠償
第七章 侵權責任方式與損害賠償概述
**節 侵權責任方式概述
第二節 賠償損失的基本問題
第三節 其他侵權責任方式
第八章 人身損害賠償
**節 人身損害賠償概述
第二節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費
第三節 人身損害賠償中的相關財產損失賠償
第九章 精神損害賠償
**節 精神損害賠償概述
第二節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
第三節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
第四節 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精神損害的賠償
第十章 財產損失賠償
**節 財產損失賠償的一般原理
第二節 侵害他人財產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
第三節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
第十一章 侵權損害后果的分擔機制
**節 社會保險制度、商業性責任保險制度與侵權損害后果分擔
第二節 作為損害分擔機制的補償
第三節 雙方都沒有過錯情形的損失分擔
第三單元 特殊責任主體的侵權責任
第十二章 監護人責任
**節 監護人責任概述
第二節 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監護人責任的承擔
第十三章 用人者責任
**節 用人者責任概述
第二節 用人者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用人者責任的承擔
第四節 承攬人責任
第十四章 互聯網上的侵權責任
**節 互聯網上的侵權責任概述
第二節 互聯網上的侵權責任:自己責任
第三節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害他人權益的責任:通知規則
第四節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害他人權益的責任:知道規則
第十五章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概述
第二節 安全保障義務人對自己過錯的侵權責任
第三節 安全保障義務人對 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
第十六章 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節 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概述
第二節 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對自己不作為過錯的責任
第三節 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對 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的侵權責任
第四單元 典型侵權責任(上)
第十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節 醫療損害責任概述
第二節 違反告知同意義務的醫療損害責任
第三節 未盡到診療義務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四節 醫療產品缺陷、輸入不合格血液致人損害
第十八章 產品責任
**節 產品責任概述
第二節 責任主體與責任方式
第三節 賠償損失和其他責任方式
第十九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概述
第二節 機動車一方致非機動車、行人損害的責任
第三節 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節 關于機動車一方侵權責任主體的確定
第五節 交通事故責任保險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五單元 典型侵權責任(下)
第二十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節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概述
第二節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主要制度
第三節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第二十一章 高度危險責任
**節 高度危險責任概述
第二節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
第三節 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
第二十二章 飼養的動物損害責任
**節 飼養的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則
第二節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情形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三節 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責任
第四節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責任
第五節 遺棄、逃逸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責任
第六節 第三人過錯與責任承擔
第二十三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節 建筑物損害責任
第二節 物件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 節選
二、抗辯事由的分類(一)正當理由的抗辯事由和外來原因的抗辯事由 正當理由的抗辯事由是指損害雖然是行為人的行為所致,但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因此行為人可依法不承擔責任。外來原因的抗辯事由是指損害不是行為人的行為所致,而是外在于其行為的獨立原因造成,如不可抗力,因此,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二)一般抗辯事由與特殊抗辯事由 一般抗辯事由是由法律作出一般性規定,普遍適用于各種侵權案件的侵權責任之不承擔或者減輕的特定事由。它包括如下幾類:(1)基于行為人的行為之正當性的抗辯事由,主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依法執行職務等;(2)基于客觀事件的抗辯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3)基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過錯的抗辯事由。特殊抗辯事由,是指具體適用于某一特殊類別侵權案件的侵權責任之不承擔或者減輕的特定事由。這類特殊抗辯事由不是由侵權責任法在“一般規定”中作出規定,而是由規定某類侵權責任的法律條款作出具體規定。(三)絕對免責的抗辯事由和相對免責的抗辯事由 絕對免責的抗辯事由,是指只要存在該特定的抗辯事由,就當然、絕對地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而無須考慮其他因素,尤其是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和受害人是否同意。相對免責的抗辯事由,又稱為附條件的抗辯事由,是指在存在該特定抗辯事由時,得酌情考慮減輕或者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但是否減輕或者免除其侵權責任還要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尤其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行為的方式和場合等。(四)不承擔責任的抗辯事由和減輕責任的抗辯事由 前者是指可以完全免除行為人之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后者則指只能部分免除行為人之侵權責任即減輕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三、侵權責任能力問題(一)侵權責任能力的概念 侵權責任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等民事權益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能力。民事主體的侵權責任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雖然有一定的聯系,但并不相同。其區別在于:**,目的不同。民事行為能力在于使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行為追求自身利益,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而侵權責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對主體的違法行為追究侵權責任,保護他人和社會利益。第二,性質不同。民事行為能力總是具體的,有一定的范圍;行為人超出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將不生效。而侵權責任能力是抽象的,并無一定的范圍;行為人的行為無論是否超出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只要構成侵權,行為人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效力不同。民事行為能力為決定行為是否有效的根據,侵權責任能力為決定主體是否自己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 研究侵權責任能力的意義在于:只有具有侵權責任能力的人才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沒有侵權責任能力的人不對自己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而由其他主體(如監護人)承擔責任。在有些案件中,后者的被侵權人可能無法得到賠償救濟。(二)自然人的侵權責任能力 法學理論一般認為,侵權責任能力之判斷,不能一概以行為時有無意思能力為準,亦即須就各個具體的行為,審查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以決定其責任。 《民法典》第1190條對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作出了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貫徹了侵權責任能力理論,即使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沒有過失的前提下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損害,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多也只是視其經濟狀況對遭受損失的人予以適當補償。至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自己的過失(如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而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盡管行為人對于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沒有過失,但是其對于自己陷入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的狀況有過失,因而要承擔侵權責任。(三)法人的侵權責任能力 《民法典》第61條第2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3款規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62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此等規定表明,法人具有侵權責任能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法人被認為是“行為人”,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法人作為用人單位,其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用人單位)承擔(雇主)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此等責任,在侵權責任法理論上被認為是一種替代責任。法人對于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也表明法人有侵權責任能力。
侵權責任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 作者簡介
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特聘教授,第三屆“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現任中國法學雜志社總編輯,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 張新寶教授是當代著名民法學家,在民法的諸多領域,特別是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等領域有多部著作和大量論文,多次獲得人文社科優秀成果獎和省部級一等獎。此外,張新寶教授作為我國互聯網與信息法學理論的開拓研究者,就相關主題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期刊上發表過多篇重要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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