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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納稅實務(新編21世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教材·新稅制納稅操作實務系列)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98573
- 條形碼:9787300298573 ; 978-7-300-29857-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稅法與納稅實務(新編21世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教材·新稅制納稅操作實務系列) 本書特色
教材內容按照的稅收政策和會計準則編寫,全面、系統地闡述了報稅工作的流程及操作方法,突出教學內容的實用性和操作性。 特色: 1.活頁式教材:教材內容由兩個典型涉稅案例,13個學習任務構成。采用活頁式裝幀方式,真正做到“活”學“活”用,可分可合。 2.思政融入:教材設有“思政園地\",根據不同稅種的特點,融入不同的思政元素,可以從教材源頭進行思政教育,實現人才核心價值觀、職業道德、法律意識與專業素質的綜合培養。 3.融媒體化:教材配有案例、課件、微課、動畫、視頻等資源。 4.書證融合:掃描教材中“即測即評”二維碼進行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真題練習。 5.操作性強:教材搭配財稅實訓平臺,可進行稅款計算、網上報稅、發票的開具和認證等操作。
稅法與納稅實務(新編21世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教材·新稅制納稅操作實務系列) 內容簡介
本教材按照近期新的稅收政策和會計準則編寫、全面、系統地闡述了報稅工作的流程及操作方法,突出教學內容的實用性和操作性。具體包括十三個學習項目,即增值稅納稅實務,消費稅納稅實務,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納稅實務,房產稅納稅實務,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實務,印花稅納稅實務,車船稅納稅實務,契稅納稅實務,土地增值稅納稅實務,車輛購置稅納稅實務,個人所得稅納稅實務,企業所得稅納稅實務以及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認證。
稅法與納稅實務(新編21世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教材·新稅制納稅操作實務系列) 目錄
學習任務一 增值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二 消費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三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四 房產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五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六 印花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七 車船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八 契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九 土地增值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十 車輛購置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十一 個人所得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十二 企業所得稅納稅實務
學習任務十三 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認證
附錄
稅法與納稅實務(新編21世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教材·新稅制納稅操作實務系列) 節選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 1.2.1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銷售服務(指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 (4)銷售無形資產(指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5)銷售不動產(指建筑物和構筑物)。 1.2.2 非經營活動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a.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b.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c.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2.3.1視同銷售行為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a.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b.銷售代銷貨物; c.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d.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e.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征收增值稅: a.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b.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c.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2 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1.2.3.3 兼營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包括銷售貨物、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納稅人發生兼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辦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1.2.4 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6)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稅法與納稅實務(新編21世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教材·新稅制納稅操作實務系列) 作者簡介
王玉娟,北京經濟管理職業學院教授,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是北京經濟管理職業學院的首批“雙師”型教師。作為第一作者獨立完成論文40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0余篇,有2篇論文被中國人民大學資料中心全文轉載,有6篇論文在CSSCI擴展版發表。出版教材多部。田春紅,天津倚天會計師事務所高級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天津倚天會計師事務所、副主任會計師,是全國特級稅務師、全國稅務師行業高端人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資深會員、全國會計高端人才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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