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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答刑法題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24783
- 條形碼:9787301324783 ; 978-7-301-32478-3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如何解答刑法題 本書特色
周光權、柏浪濤等7位刑法專家 精解51個典型性真實刑法案例 呈現近140個刑法問題交會點 提煉近200條刑法判斷規則 瞄準“學習中的重點題+法考中的主觀題+實務中的疑難題” 在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點上傳授刑法學習之道 1.周光權教授繼獨著《刑法學習定律》《刑法公開課》(第1、2卷)之后領銜撰寫的刑法解題書,凝聚學界權威專家、青年精英名師多年刑法教學研究、考試命題、課程講授的寶貴經驗。 2.學習、備考、辦案三位一體,有針對性地為刑法學子學習刑法重點內容、法考考生解答刑法主觀題、刑事司法實務人員處理刑事疑難案件打造“趁手”“兵器”。 3.每道題均按“案情簡介+分析思路+具體解析+規則提煉”四個步驟撰寫,針對刑法學科特點,建構獨特的“體系的思考+問題的思考”雙線思維模式。 4.貫徹階層論邏輯,重視該當性判斷,立場鮮明地傳授解釋說理技藝,型塑現代刑法思維。
如何解答刑法題 內容簡介
本書站在刑法學科前沿,結合階層犯罪論的邏輯和理念,對我國司法實踐中真實發生的案例進行系統分析,以培養學生的體系思維能力和解答疑難刑法題的能力。 本書所選取的案例涉及刑法學總論、各論的重要知識點;從各題中的關鍵詞能夠清晰看出,每一個案例都至少有三個以上的問題點交會。每一題均按照“案情簡介、分析思路、具體解析、規則提煉”四個步驟進行寫作;其中“分析思路”部分特別注重展示合理的犯罪成立理論,貫徹先檢驗不法要件,后判斷責任要件的進路,完整反映分析、思考過程。 本書對于法學本科生、研究生和刑事實務工作者完整理解犯罪論體系,系統訓練刑法思考方法,在刑法學習中牢固掌握重點內容,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準確解答刑法主觀題,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針對疑難案例盡可能無遺漏地、系統地檢驗客觀和主觀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如何解答刑法題 目錄
刑法總論題
第1題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
第2題階層犯罪論及其運用
第3題作為義務的判斷
第4題不作為犯與結果加重犯
第5題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論
第6題因果關系中的介入因素
第7題累積的因果關系
第8題過失犯中的客觀歸責
第9題結果加重犯中的因果關系
第10題結果加重犯中的直接性要件
第11題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的界限
第12題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
第13題結果的推遲發生與間接正犯
第14題結果的提前發生與因果關系
第15題結果的提前發生與著手的判斷
第16題假想防衛
第17題事實認識錯誤與違法性認識錯誤
第18題犯罪未遂與既遂的競合
第19題正犯與共犯的區分
第20題間接正犯
第21題承繼的共犯
第22題共犯與認識錯誤
第23題共犯與實行過限
第24題共犯關系的脫離
第25題想象競合犯
第26題追訴時效與時間效力
刑法各論題
第27題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罪的界限
第28題故意傷害罪與特殊體質
第29題事后搶劫與正當防衛
第30題事后搶劫與犯罪形態
第31題盜竊罪中的占有
第32題盜竊罪的占有關系與犯罪形態
第33題針對財產性利益的盜竊與詐騙
第34題詐騙罪的直接性要件
第35題詐騙罪、搶奪罪與事后搶劫
第36題侵占罪的保護法益
第37題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38題交通肇事罪與預見可能性
第39題交通肇事罪與客觀歸責
第40題危險駕駛罪
第41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42題保險詐騙罪
第43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44題偽造身份證件罪
第45題招搖撞騙罪
第46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47題虛假訴訟罪
第48題非法行醫罪
第49題貪污罪的共犯
第50題受賄罪的認定與量刑
第51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關鍵詞索引
如何解答刑法題 節選
第1題 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 (刑法解釋、破壞生產經營罪、罪刑法定原則) [案情簡介] 被告人鐘某為打壓競爭對手經營的“浪莎薇拉菲”網店,通過QQ與梁某聯系,謊稱該店鋪為其本人所有,雇傭梁某召集刷單人員惡意在被害人經營的網店刷單1 998單,造成被害人經營的網店直接經濟損失4萬余元,并使該店鋪面臨違規處罰、搜索降權、被封店的可能,給該店造成了較大的損失。 問題:能否認定鐘某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分析思路] 一、對本案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的疑問 二、罪刑法定原則拒絕類推解釋 三、刑法“軟性解釋”的實質是類推解釋 (一)法條文義是解釋起點 (二)刑法軟性解釋對于法的安定性有巨大沖擊 四、結論 [具體解析] 一、對本案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的疑問 在司法實踐中,對所謂“反向刷單”行為大多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對于本案,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鐘某有期徒刑2年3個月。與此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例如,董某在網上經營論文相似度檢測業務,為了打擊競爭對手,雇傭并指使謝某多次以同一賬號在競爭對手的網店惡意刷單1 500單,使對手被電商平臺經營者作出“商品搜索降權”的處罰,其訂單交易額損失10萬余元,董某、謝某*終被法院認定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類似案件所提出的問題是,在沒有使用物理上的有形力對機器設備或生產資料進行破壞時,是否還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歸結起來講,上述案件的定性都可能存在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抵觸的地方,即便不認為這些案件的處理是類推適用刑法,也至少可以認為其屬于“軟性解釋”的情形。而刑法的“軟性解釋”是否有限度,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 根據《刑法》第276條的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應當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行為,而不是泛指任何行為。應當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本罪是特別規定,即采用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具體而言,在司法實務中,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現為破壞電源、水源,制造停電、停水事故,破壞種子、秧苗,毀壞莊稼、果樹,制造質量事故或者責任事故等。而這些方法都是對生產資料的物理性破壞、毀壞。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在解釋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時,明顯有一個“同類解釋規則”的運用問題。所謂同類解釋規則,是指對于兜底條款的解釋應當和并列的條款具有大體相當性。從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看,當《刑法》分則條文在某些明確列舉的行為之后規定了“等”或者“其他”行為的,對“等”或者“其他”的解釋就必須遵循同類解釋規則,將其與之前明確列舉的行為進行對照,使之在行為方式和侵害對象上保持一致:一方面,行為必須表現為毀壞、殘害等毀損行為;另一方面,毀損的對象必須是機器設備、耕畜等生產工具、生產資料。對于這種同類解釋規則的運用,在刑法解釋上應該存在共識。例如,對《日本刑法典》第125條往來危險罪中規定的“損壞鐵路或其標識,或者以其他方法實施”,學者認為,法官只能根據列舉或“例示”的“損壞”手段進行有限的解釋,從而判斷出什么行為才屬于這里的“其他方法”。如果法官對其他方法的理解和立法者明確列舉、例示的方式不一致,等于違背了立法者的指示,可能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抵觸。我國少數學者主張,在現代信息社會,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妨害業務的犯罪,為了滿足保護法益的需要,對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破壞”一詞的解釋不能停留在農耕時代或機器工業時代,不能將其限定為對生產資料的物理性破壞,只要造成他人的業務無法開展并由此導致整體財產損失即可。這一理解抽象地看似乎沒有問題,但是,一方面,從法益出發軟性解釋構成要件的思考方法存在一定疑問。對此,松宮孝明教授指出,法益不過是解釋構成要件時發現的立法理由而已,利用法益定義個別構成要件要素的情形,應當限于“因法條術語過于寬泛而需要進行‘目的論縮小解釋’時”。為了法益保護的需要而不顧及構成要件行為的定型性的解釋存在可疑之處。另一方面,只要結合《刑法》第276條的規定進行判斷,就會發現將破壞行為幾乎無限地進行擴大這一說法的說服力有限:對毀壞概念的理解如果不考慮行為人對物自身的作用,將對于所有權人確定的用途目的的任何挫敗都視作“毀壞”或損壞,勢必超越法條文義對擴張解釋所劃定的界限。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德國刑法學的多數說一直認為,將他人飼養的鳥兒放飛的行為,僅構成一個不受刑法處罰的(純粹的)使財物“脫離權利人占有”的行為,認為該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的主張屬于少數說。一旦立法上將“其他方法”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并列,解釋上就只能根據列舉的手段展開,解釋者對“其他方法”的理解就必須與立法者在同一語句中所明確列舉的方式保持內在一致,否則就與立法者的指引相悖。因此,在現行立法之下,很難得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手段行為不受限制,可以是導致他人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一切行為的結論。由此出發,認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威力和詭計的主張還值得商榷。 按照上述分析邏輯,本案被告人并未實施破壞生產資料、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的行為,其實施的“反向刷單”行為不屬于“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而僅可能涉嫌《刑法》第221條所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應當承認,反向刷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被告人的行為手段無法在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現有客觀構成要件規定之內解釋,這是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如果要認定前述兩個案件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就只能進行軟性解釋或類推解釋,即將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妨害他人正常業務的行為類推為以有形力毀壞生產資料的破壞行為。對此,我國有學者指出:將刷單炒信行為定罪,是將立法沒有犯罪化的行為通過個案處理的方式予以刑罰制裁,因而是一種司法犯罪化。然而,基于法條主義的視角,反向刷單炒信的行為并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謙抑性原則要求,在充分運用非刑法手段之前不得率先動用刑法,能以特定罪名評價的行為不得任意選擇其他罪名。 二、罪刑法定原則拒絕類推解釋 …… 三、刑法“軟性解釋”的實質是類推解釋 …… 四、結論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觀行為是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這里的“其他方法”,應當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行為,而不是泛指任何行為。被告人實施“反向刷單”的行為,其并未實施破壞生產資料、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的行為,不屬于“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而僅可能涉嫌《刑法》第221條所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將“反向刷單”行為解釋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屬于軟性解釋或類推解釋,并不妥當。 [規則提煉] 1. 為了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必須拒絕類推解釋。 2. 所謂類推解釋,是指對于立法者在條文中根本就不想處罰的行為,司法上也要借用其他規定來處罰。刑法解釋并不禁止類比推理的方法,但禁止使用類推適用來填補法律漏洞,進行規范的“續造”。 3. 類推解釋在民法領域有存在空間在民法學上,類推作為填補漏洞的方法,具有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創設個案適用的裁判規則、發展和完善法律的一系列功能。但是,在刑法解釋上,類推解釋以及處罰漏洞的填補都是絕對不能接受的。這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則以及保障人權的考慮。在刑法立法中,存在一些立法者有意留下的空白,這和中國傳統山水畫創作中的“留白”是完全相同的道理,即立法者總是有意對某些行為予以放過,對其或交由行政法律去懲罰,或由當事人承擔民事上的侵權或違約責任,但不進行刑事處罰,這樣的情形隨處可見。所以,實踐中有些行為貌似嚴重,但刑法上也必須予以容忍。對于某些危害性較為嚴重的行為,只能依靠立法上增設新罪進行懲罰。
如何解答刑法題 作者簡介
主編: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特約監督員,擔任全國十余家司法機關專家咨詢委員、專家顧問,曾先后掛職擔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 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雜志發表論文200余篇,出版《刑法學的向度》《注意義務研究》《刑法學習定律》《刑法公開課》(第1、2卷)等個人專著10余部,主編或參編刑法學著作30余部。 副主編: 柏浪濤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第七屆“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畢業于清華大學法學院,獲博士學位;曾在德國波恩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 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教義學、比較刑法學等。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三十余篇,出版《錯誤論的新視角》等專著,參編刑法學著作五部,主持多項國家社科課題、教育部課題等。 楊緒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畢業于清華大學法學院,獲博士學位;曾獲國家公派留學項目資助赴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學一年。 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教義學,在《法學家》《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數篇,獲第五屆全國刑法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一等獎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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