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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實驗教材/董雷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8154314
- 條形碼:9787308154314 ; 978-7-308-15431-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模擬法庭實驗教材/董雷 內容簡介
《模擬法庭實驗教材》共分為七章,章模擬法庭概述,主要介紹了模擬法庭的概念、模擬法庭應具備的條件及模擬法庭教學活動的環節;第二章至七章分別對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一審、二審進行了介紹,包括各類案件的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示范案例及庭審操作示范、相關法律文書寫作及卷宗整理等內容,為方便開展模擬法庭活動,第二、四、五、六章增加了實驗案例供大家選擇使用;附錄收錄了部分與法庭審判活動密切相關的規定、規范,以方便大家查閱。
本實驗教材可供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使用,也可供其他學習者及研究人員參考。本實驗教材通過對法庭審判活動的介紹及模擬,幫助法學專業學生提升案例分析能力、熟悉法庭審判的完整過程、學習法庭審判活動中法官和檢察官及律師的庭審技能、鍛煉庭審中的語言表達能力、培養常用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了解案件結案后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卷宗歸檔要求、養成良好的庭審禮儀等。
模擬法庭實驗教材/董雷 目錄
**節 模擬法庭的概念
第二節 模擬法庭的條件
第三節 模擬法庭的環節
第二章 刑事一審普通程序
**節 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二節 示范案例及庭審操作示范
第三節 相關法律文書及卷宗整理
第四節 實驗案例
第三章 刑事二審程序
**節 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二節 示范案例及庭審操作示范
第三節 相關法律文書及卷宗整理
第四章 民事一審普通程序
**節 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二節 示范案例及庭審操作示范
第三節 相關法律文書及卷宗整理
第四節 實驗案例
第五章 民事二審程序
**節 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二節 示范案例及庭審操作示范
第三節 相關法律文書及卷宗整理
第四節 實驗案例
第六章 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序
**節 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二節 示范案例及庭審操作示范
第三節 相關法律文書及卷宗整理
第四節 實驗案例
第七章 行政二審程序
**節 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二節 示范案例及庭審操作示范
第三節 相關法律文書及卷宗整理
主要參考文獻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法官行為規范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
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
*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
模擬法庭實驗教材/董雷 節選
《模擬法庭實驗教材》: (3)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之后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被告人發問后,審判人員對案件事實有疑問的,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3.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出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1)對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實,經審判長準許,公訴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提請審判長傳喚證人、鑒定人以及勘驗和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宣讀未到庭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以及勘驗和檢查筆錄制作人的書面陳述、證言、鑒定意見及勘驗和檢查筆錄等。 (2)被告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在起訴一方舉證、提供證據后,分別提請傳喚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書面證言、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3)控辯雙方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向法庭展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應當向審判長說明準備證明的事實,審判長同意的,即傳喚證人或者準許出示證據;審判長認為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的證據,可以不予準許。 (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①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②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③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④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⑤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5)質證。向證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①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②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③不得威脅證人;④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前款規定也適用于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鑒定人的訊問、發問或者詢問。 (6)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鑒定意見,但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出庭的除外。鑒定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鑒定人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系,告知鑒定人應當如實提供鑒定意見和有意作虛假鑒定要負的法律責任。鑒定人說明鑒定意見前,應當在如實說明鑒定意見的保證書上簽名。向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要求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7)向證人和鑒定人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鑒定人經控辯雙方發問或者審判人員詢問后,審判長應當讓其退庭。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本案的審理。 (8)審判長對于向證人、鑒定人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對于控辯雙方認為對方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并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 (9)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以及勘驗和檢查筆錄等,在出示、宣讀后,應將原件移交法庭。對于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一方在休庭后3日內移交。對于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法庭應當要求公訴人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后3日內移交。人民法院審查上述證據材料,發現與庭審調查認定的案件事實有重大出入,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決定恢復法庭調查。 (10)公訴人對于搜查、勘驗、檢查等偵查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存在爭議,需要負責偵查的人員以及搜查、勘驗、檢查等活動的見證人出庭陳述有關情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通知其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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