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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文化遺產保護基礎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699282
- 條形碼:9787030699282 ; 978-7-03-069928-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城鄉文化遺產保護基礎 內容簡介
本書概要論述城鄉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主要技能等問題。主要內容由八章組成。章介紹城鄉文化遺產的基礎知識與基本特征;第二章介紹與分析文化遺產的價值表征及評估方法;第三章概述歷史時期以來文化遺產保護的簡要演進過程及其特征;第四章討論和總結文化遺產法的調整對象、法律原則及國內外主要的立法成績;第五章介紹城市型保護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相關案例及問題;第六章介紹鄉村型保護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相關案例及問題;第七章主要闡述文化遺產保護的硬性和軟性技術或技術性因素;第八章介紹各類建設活動等給文化遺產保護帶來的影響及其評估程序與方法。 本書適合作為高等院校人文地理、城鄉規劃管理、考古、建筑、文物與博物館學、公共管理、文化產業管理等相關專業本科生、研究生的基礎性教材,也適合相關領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文化遺產保護愛好者閱讀。
城鄉文化遺產保護基礎 目錄
**章 城鄉文化遺產概說 1
**節 文化遺產的概念 1
第二節 城市型文化遺產 12
第三節 鄉村型文化遺產 22
第四節 城鄉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34
第二章 城鄉文化遺產的價值與特色 38
**節 城鄉文化遺產的價值構成 39
第二節 城鄉文化遺產的特色呈現 58
第三節 城鄉文化遺產的價值評估 74
第三章 城鄉文化遺產保護歷程 83
**節 保護主體:從官方到民間 85
第二節 保護對象:從靜態到活態 90
第三節 保護范圍:從單體到區域 95
第四節 保護原則:從原真到多樣 99
第五節 保護制度:從粗略到完善 106
第四章 城鄉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113
**節 文化遺產法的調整對象 114
第二節 文化遺產法的基本原則 116
第三節 文化遺產法的主要淵源 120
第四節 城鄉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128
第五節 城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146
第五章 城市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157
**節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157
第二節 一般城市的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169
第三節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175
第四節 城市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問題 182
第六章 鄉村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185
**節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185
第二節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 197
第三節 一般鎮、村的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207
第四節 鄉村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 214
第五節 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 219
第六節 美麗鄉村建設規劃中的文化遺產保護 224
第七節 鄉村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主要問題 230
第七章 城鄉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技術 234
**節 建筑物的保護與修繕 235
第二節 傳統街區的保護與整治 243
第三節 自然和人文環境的保護與修復 253
第四節 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與利用 257
第八章 文化遺產影響評估 263
**節 文化遺產影響評估概述 264
第二節 國外文化遺產影響評估的體系與程序 269
第三節 中國文化遺產影響評估的程序與方法 277
主要參考書目 286
附錄一 290
附錄二 303
附錄三 309
后記 317
城鄉文化遺產保護基礎 節選
**章 城鄉文化遺產概說 城鄉文化遺產是指存在于當代城市聚落和鄉村聚落的、有形和無形的、不可移動和可移動的歷史文化遺產,一般不包括已被各級博物館收藏的可移動文物和為保護而進行技術性移動的不可移動文物。這是因為,城鄉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以傳統時代留存下來的城市、鎮、村等形式的聚落為中心開展,自然地,城鄉文化遺產的主體也就是城鄉聚落文化遺產。城鄉文化遺產盡管由于歷史底蘊、地理位置、本體內涵等方面的差異,其文化價值高低不同,地域特色彼此有異,但對所在地的文化建設、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而獨特的作用。開展城鄉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必須了解文化遺產的概念,認識城鄉文化遺產的不同類型、基本內涵和特征。 **節 文化遺產的概念 一般來說,遺產是與“過去”相關的物事。“遺產”一詞,中國文獻中*早出現于南朝時期范曄(398—445 年)編撰的《后漢書》,即“家無遺產,子孫困匱”①中的“遺產”,其含義明顯指的是先輩留給子孫后代的財富;英語中的對應性詞語heritage一詞則源于拉丁語heres(繼承人)②,其出現于文獻中則要晚至18 世紀,指由過去傳承至今或根據傳統而傳承的事物,這些事物具有證明過去的作用。直到20 世紀中葉,作為被保護對象的“遺產”或“文化財產”(cultural property)概念,也就是現代意義的文化遺產概念,才被正式納入當時的國際公約——《海牙公約》之中①。不過,并不是所有過去遺留下來的物事都能夠稱為“遺產”,都需要進行保護,而是只有那些具備某些社會意義、獲得一定價值認可的遺產文化符號,才能以文化記憶的方式受到保護并延續下去②。 隨著當代遺產保護實踐的不斷發展,遺產的內容與概念都在發生變化。1999 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通過的《國際文化旅游憲章(重要文化古跡遺址旅游管理原則和指南)》認為,遺產包含自然環境與文化環境,具體“包括景觀、歷史場所、遺址和建成環境,以及生物多樣性、收藏品、過去和正在進行的文化實踐、知識和生活經驗”③。顯然,這大大拓展了遺產的范圍。 文化遺產(英文: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property ;日文:文化財),又可稱歷史文化遺產、文化資產、文化財產等。由于世界各地人類文化的發展歷程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文化遺產的概念很難進行一致性表述。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曾在其相關文件中給文化遺產定義,認為“文化遺產是在一個社區內發展起來的對生活方式的一種表達,經過世代流傳下來,它包括習俗、慣例、場所、物品、藝術表現和價值”③。這個概括雖然指明了文化遺產的本質屬性在于特定區域人群世代相傳的對生活方式的表達,但作為一個術語的定義,其外延顯得過于寬泛。因為,任何國家的力量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將所有社區或人群對生活方式的表達都作為遺產加以保護④。以此,狹義上說,作為當代保護對象的文化遺產,應是指一個群體或社會從過去的世代傳承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保存價值的對象。文化遺產可以物質實體形式存在,也可以非物質實體形式存在。以物質實體形式存在的文化遺產稱物質文化遺產或有形遺產,以非物質實體形式存在的文化遺產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或無形遺產。 一、物質文化遺產 一般來說,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物質文化遺產是傳統意義上所稱的“文化遺產”,也即有形文化遺產、文物。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兩個基本特征:**,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是已經成為歷史的,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目前,各個國家對物質文化遺產(文物)的稱謂并不一致,其所指含義和范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中國政府把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① 1。物質文化遺產中價值*高的部分大多都進入了《世界遺產名錄》。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2 年11 月16 日巴黎會議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其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OUV)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相關重要概念的內涵如下。 文物(monuments,或譯為紀念物),指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建筑群,指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筑群。 遺址,指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杰作及考古遺址地帶。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六項中的一項或幾項標準: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杰作;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極大影響;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④可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⑤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于損壞;⑥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他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含文化景觀)、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三大類,除了世界自然遺產以外,其余世界文化遺產(含文化景觀)、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都屬于物質文化遺產,或與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截至2021 年,世界遺產的總數達1122 處(不含被撤銷者),分布在167 個國家。其中,中國擁有的世界遺產數量*多,共有56 項,包括世界文化遺產38 項(含跨國文化遺產1 處、文化景觀遺產5 處)、世界自然遺產14 項、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4 項(表1-1)。例如,1987 年進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長城”,屬于世界文化遺產(含文化景觀)類;同年進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泰山”,被列為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類。2011 年進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杭州西湖文化景觀”,則屬于“世界文化遺產”的“文化景觀”類型。 表1-1 中國的世界遺產(1987—2021 年) 世界遺產標志、中國的世界遺產標志、中國文化遺產標志分別如圖1-1、圖1-2、圖1-3 所示。 圖1-1 世界遺產標志 圖1-2 中國的世界遺產標志 圖1-3 中國文化遺產標志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也稱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是相對于有形遺產,即可傳承的物質遺產而言的。該詞來源于日語“無形文化財”。日本政府1950 年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中,將文化財分為“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傳統建造物群”五類,而“無形文化財”指的是戲曲、音樂、傳統工藝技術及其他無形文化資產中歷史價值較高者。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式定義為,“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在這一定義的基礎上,中國政府在發布的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范性文件中又對該定義進行了完善、拓寬。2005 年,中國政府相關文件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為:“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說、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① 2011 年正式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進一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為:“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盡管如此,在學術界,學者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內涵認識并不完全一致。例如,苑利和顧軍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并以活態形式傳承至今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與社會價值,足以代表一方文化,并為當地社會所認可的,具有普世價值的知識類、技術類與技能類傳統文化事項② 。其中沒有包括文化場所或文化空間。近年,美國學者Ann Marie Sullivan 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實踐、表現、表達、知識或技能,以及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認可的組成一個地方文化遺產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空間③。這意味著聯合國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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