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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實施路徑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609269
- 條形碼:9787519609269 ; 978-7-5196-0926-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實施路徑研究 本書特色
當前,深圳進入了粵港澳大灣區、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驅動,深圳經濟特區、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疊加的黃金發展期,在這樣的歷史機遇下,深圳該如何在法定界限內,用好用足國家賦予的變通立法權,不忘初心,繼續創新的問題。
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實施路徑研究 內容簡介
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的授予,有力促進了深圳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也為國家層面立法積累了大量經驗。在新的歷史時期,要繼續用足用好特區立法權,以立法創新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為“雙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本書致力于對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的實施路徑進行研究,研究重點包括:一是全面梳理深圳特區法規體系并總結實施成效;二是加強深圳經濟特區立法變通研究,從立法理論上厘清特區立法變通的含義、程序和邊界;三是完善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機制;四是研究綜合授權改革和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的關系,探索綜合授權改革試點與經濟特區立法“雙輪驅動”、互促互進的創新路徑;五是分析重點領域改革需要特區立法解決的體制機制障礙,提出進一步用足用好特區立法權、創新完善配套實施機制的對策和建議。相關成果可以為深圳以特區立法權為法律武器,充分釋放“雙區”驅動“雙區”疊加效應提供決策支撐,亦可為全國其他經濟特區和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法治保障經驗。
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實施路徑研究 目錄
目 錄
CONTENTS
前 言 1
一、特區立法權與立法變通權 1
(一)特區立法權的性質 2
1.深圳特區立法權的由來 2
2.特區立法權的內涵分析 5
(二)特區立法權的特殊性 10
1.特區立法“特”在“授權” 10
2.特區立法“特”在“變通” 11
(三)特區立法變通權的爭議與正當性 13
1.特區立法變通權的爭議 13
2.立法變通的正當性分析 16
3.立法變通權的性質與邊界 21
二、深圳經濟特區立法實踐與現狀分析 25
(一)深圳特區立法的發展歷程 26
1.改革開放初期的“送法”階段 26
2.授權立法后的自主立法階段 27
3.雙重立法權后穩步提高階段 27
4.用好用足立法變通權的新階段 28
(二)深圳特區立法體系梳理 29
1.深圳的經濟特區法規的概況 29
2.特區立法權行使與類別分析 32
(三)深圳現有變通類立法的合法性分析 36
1.是否遵循了變通立法底線? 36
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實施路徑研究
2.是否符合變通立法的目的? 37
(四)深圳特區立法取得的成效 38
1.特區立法對法治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38
2.特區立法對改革開放起到引領作用 40
三、綜合授權改革試點維度下的特區立法 43
(一)綜合改革對特區立法提出新要求 44
1.綜合授權改革試點契機下的法治路徑要求 45
2.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銜接下的程序要求 48
(二)綜合改革為特區立法帶來的新挑戰 51
1.綜合授權改革試點的落地問題 51
2.改革與立法決策相銜接的問題 57
四、首批授權事項落地存在的問題與政策建議 63
(一)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 64
1.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 64
2.完善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及監管機制 68
3.開展土地二級市場預告登記轉讓制度試點 74
4.開展特殊工時管理改革試點 77
5.支持在資本市場建設上先行先試 82
6.推出深市股指期貨 88
7.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CDR)試點 91
8.優化私募基金市場準入環境 95
9.優化創業投資企業市場準入和發展環境 98
10.依法依規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 99
11.探索完善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 …102
12.分類分步放開通信行業 104
13.推進大數據平臺及相關機制建設 106
14.深化國資國企綜合改革 108
(二)營商環境方面 112
1.創新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管理制度 112
目 錄
2.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 113
3.開展新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試點 116
4.創新編制管理方式 117
5.支持深圳開展行政復議體制改革 120
6.支持深圳開展行政訴訟體制改革 121
7.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經濟特區立法權 122
(三)科技創新體制方面 123
1.探索完善大科學計劃管理機制 123
2.優化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機制 124
3.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 127
4.推進外籍人才簽證便利化 131
5.探索完善外籍高層次人才居留便利和緊缺人才職業清單制度 …131
6.實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專業人才執業制度 133
(四)對外開放方面 134
1.完善涉外商事糾紛訴訟管轄制度 134
2.完善國際法律服務和協作機制 135
3.開展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138
4.先行先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機制 142
5.擴大港口、航運業務對外開放 144
6.深化國際船舶登記制度改革 145
7.賦予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許可權 147
(五)公共服務體制方面 149
1.放寬國際新藥準入 149
2.探索完善醫療服務跨境銜接機制 150
3.擴大企業博士后站辦學自主權 152
(六)生態環境和城市空間治理方面 153
1.優化生態環境管理機制 153
2.探索優化建設項目用地用林用海審批機制 154
3.開展航空資源結構化改革試點 155
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實施路徑研究
五、配套措施 157
(一)全面推進綜合授權改革試點的落地 158
1.技術賦能改革,建立高效綜合授權改革體系 158
2.做好改革協同,構建粵港澳區域法治共同體 160
3.積極爭取授權,先行突破重點領域改革事項 165
(二)完善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銜接機制 166
1.立法主導改革,強化人大代表履職保障機制 166
2.法治落實決策,保障特區立法與改革的互動 169
3.充分行使特權,先行突破重點領域改革事項 172
參考文獻 175
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實施路徑研究 節選
改革開放以來,深圳在眾多領域都發揮了先鋒作用,除了經濟層面,還在許多尚未作出規范的法律領域,以結合實際的方法論,以勇于創新探索的精神,進行試驗性和先行性立法,彌補了國家層面的不足。 (一)深圳特區立法的發展歷程 1.改革開放初期的"送法"階段 1980—1992年是深圳經濟特區立法的起步探索階段。深圳作為經濟特區并無獨立的立法權,只能依賴國家和廣東省"送法"。隨著 1980年深圳特區的正式建立,經濟特區在改革開放中也承擔了獨特的使命。不過在對外的經濟交往之中,外資出于對國家政策和政治體制的考量,往往缺乏足夠的進入動力,出于吸引投資的需要,客觀上需要對改革開放區域進行政策制度的傾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特區的專門立法。 根據我國的憲法規定,省級單位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地方立法,比如 1998年新增的海南經濟特區作為省級行政區域,享有憲法所規定的特殊立法權,可是以深圳為代表的市級地方政府并不享有地方立法權。當時,如果出現法律沖突和需求的時候,只能采用"曲線救國"的方式,也就是把立法需求上報給國家立法機關,再由全國人大制定出適應經濟特區建設和改革需要的法律法規。同時省級單位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由于享有地方立法權,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法規的方式來為經濟特區提供間接支持。1992年之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為深圳經濟特區制定并頒布了8項適用于深圳經濟特區的法規,這些法規是∶①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②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③深圳經濟特區涉外經濟合同規定;④深圳經濟特區技術引進暫行規定;⑤深圳經濟特區抵押貸款規定;⑥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⑦深圳經濟特區涉外公司破產條例;⑧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實施路徑研究 作者簡介
王喆,男,漢族,研究生學歷,籍貫山東省黃縣,1978年11月出生于天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經濟學學士,清華大學公共管理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民盟北京市委創新發展委員會副主任、民盟中央經濟委員會委員。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雙料持證人。 2000年8月參加工作,在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工作至今,現任區域城鄉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員、所學術委員會委員,曾作為中zu部、團中央選派的第17批博士服務團成員,赴江西省新余市掛職任市政府副秘書長。長期從事跨域治理、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區域協同創新、科技經濟融合領域的決策研究和學術研究,直接參與多項國家重大政策制定、重要文件起草工作,主持和參與完成多項國 級、省部級重大課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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