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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申請技巧及案例分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698254
- 條形碼:9787030698254 ; 978-7-03-069825-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發明申請技巧及案例分析 內容簡介
本書在作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總結了30余項發明授權的經驗,詳細介紹了8個機械與材料類典型案例及其發明申請文件的撰寫要求和審查答復的注意事項等;通過分析申請文件,指出如何才能撰寫一份清楚完整的說明書;結合審查意見和對比文件,介紹了遇到公開不充分、缺乏創造性等問題時如何才能有效答復,以實現授權。
發明申請技巧及案例分析 目錄
前言
第1章 發明專利的相關概念及申請策略 1
1.1 知識產權的概念、分類、特征和性質 1
1.1.1 知識產權的概念 1
1.1.2 知識產權的分類 4
1.1.3 知識產權的特征 5
1.1.4 知識產權的性質 6
1.2 發明專利在知識產權中的地位及相關制度 7
1.3 發明專利的保護客體及專利權授予條件 10
1.4 發明專利的分類 11
1.4.1 根據發明定義的分類 11
1.4.2 根據發明形式的分類 11
1.5 科研單位的發明專利申請策略 12
1.5.1 科研單位專利申請的典型特征 12
1.5.2 科研單位專利申請的主要問題 13
1.5.3 科研單位專利申請的主要策略 13
1.6 針對規避設計的發明專利申請策略 14
1.6.1 專利規避設計的定義解讀 14
1.6.2 專利規避設計的問題 15
1.6.3 專利規避設計的申請策略 16
1.6.4 專利規避設計的主要步驟 17
1.7 論文發表對發明專利創新性影響及相關申請策略 18
1.7.1 論文發表對發明專利創新性影響 18
1.7.2 與論文相關的專利申請策略 19
1.8 基于技術預見的新發明專利挖掘技術 21
第2章 發明創造性判斷的依據及審查答復策略 24
2.1 創造性爭辯的概述 24
2.1.1 專利法中創造性爭辯的解讀 24
2.1.2 創造性爭辯的大體策略 25
2.2 “三步法”評判創造性的審查答復策略 26
2.2.1 答復審查意見中“區別技術特征過多”的技巧 26
2.2.2 答復審查意見中“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巧 27
2.2.3 答復審查意見中“是否顯而易見”的技巧 28
2.3 權利要求的調整與改進技巧 28
2.4 審查答復中修改文本是否超范圍的判斷與相關技巧 29
2.5 發明專利創造性問題答復方法論的構建 30
第3章 材料類發明專利申請、答復案例與相關技巧 32
3.1 案例1:一種刀具用高耐磨合金材料及其制備方法 32
3.2 案例2:一種寬適應雙機制自潤滑軸承材料及其制備方法 58
3.3 案例3:一種疊層復合刀具材料及其制備方法 77
3.4 案例4:石墨烯-鉻鈦鋁復合材料的制備方法及其在刀具上的應用 127
第4章 機械類發明專利申請、答復案例與相關技巧 162
4.1 案例5:一種自動抹墻機 162
4.2 案例6:一種多頭分控3D打印機 179
4.3 案例7:一種車載提升機 192
4.4 案例8:一種鉆孔機 205
參考文獻 229
發明申請技巧及案例分析 節選
第1章 發明專利的相關概念及申請策略 1.1 知識產權的概念、分類、特征和性質 1.1.1 知識產權的概念 實際上,“知識產權”的概念來源于外語譯文。在英語中,通常用“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IP)或者“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簡稱IPR)表示人們所指的知識產權。單純從詞義上講,IP多用于表達財產的意義,可以稱為“知識財產”,而IPR則更多地在權利這種意義上使用。除極其嚴謹和必要的場合,一般兩者沒有嚴格區分,通常IP和知識產權可以互譯。將知識活動領域的各種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早出現在17世紀中葉法國學者卡普佐夫的著作中。后來在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的推動下,這一理論逐漸傳遍全世界,并逐漸發展成為世界各國不同的知識產權體系,為知識產權所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護。1967年,《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后,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許多國際組織的認可。我國法學界曾一直使用“智力成果權”這一概念,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頒布以后,知識產權的概念才被我國正式使用。 一提到知識產權,人們馬上想到的是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而不是知識產權本身。這也就造成了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概念因缺乏統一性而被孤立地解讀。這帶來了兩個明顯的弊端:一是切斷了具體知識產權之間的本質聯系;二是阻礙了知識產權體系的形成。找到并闡述知識產權本身的統一性概念是核心內容。實際上,在許多英文文獻中,“intellectual property”被理解為“來自工業、科學、藝術等領域智力活動產生的法律權利”。在我國,知識產權概念的定義也是多種多樣的,并且也給出了每種定義的理由。例如,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知識成果的創造者或者工商標識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具體是支配特定創造力并具有一定價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還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基于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含工商業標記、商譽等)并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的總稱”。 知識產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知識產權是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商標權和專利權,其中,商標權和專利權又合稱為工業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志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線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業秘密權等。 在知識產權概念的界定上,知識產權主要分兩種:一種是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相關文件為代表的“對象定義法”,即以對象為中心界定,認為知識產權是存在于某種客體對象上的權利;另一種是國內許多學者采用的“主體定義法”,即以民事主體為中心界定權利,將知識產權視為民事主體享有的某些權利。雖然這兩種定義的觀點不同,但它們有共同點,都明確了知識產權依附的對象,區別在于對象的范圍和抽象程度。知識產權概念的界定應當體現準確性,即準確概括權利的對象、性質和內容等要素。權利主體只是享有權利的人,與其他權利主體沒有區別,沒有必要將權利主體納入權利定義。因此,對象定義法相對科學,但需要對知識產權對象做必要的列舉和抽象。 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第八款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以下有關項目的權利:①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②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③關于人們努力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④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⑤關于工業品式樣的權利;⑥關于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⑦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⑧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關于規范知識產權貿易的重要文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規定知識產權包括:①著作權與鄰接權;②商標權;③地理標記權;④工業品外觀設計權;⑤專利權;⑥集成電路布線圖設計權;⑦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我國的民法通則和相關法律確定的知識產權基本與《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的相同,包括:①著作權(版權);②專利權;③商標專用權;④發現權;⑤發明權;⑥其他科技成果權。 上述國際條約和中國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對象可以歸納為三類:一是智力成果,即基于人的智力活動的產品,如作品、專利、集成電路布線圖設計等;二是商業化標記,即在商業過程中用于識別特定事物的標號,如商標、商號、服務標記、地理標志等;三是其他信息,如商業化信息等。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對象的形式會越來越多。與物權的對象相比,知識產權對象表現出明顯的非物質性,即不具有任何物理特征。它雖然可以被人們感知,但不能用物理維度來描述和定義。 由上可知,知識產權是指根據創造性的知識成果、商品化標識等信息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也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產權的獨占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客體為“知識財產”,而權利屬性為“壟斷并排除他人”。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開放性,可以囊括各種知識財產,也可以為未來出現的新知識財產預留空間。知識產權的客體很廣,可以包括人類知識創造的一切成果,既包括原始獲得的知識產權,也包括后續取得的知識產權;既包括一般知識產權,也包括特定的知識產權;既有完整的知識產權,也有限定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的集合,而不是單一的權利。權利集合是指人們為了一定目的,賦予一個獨立名稱的一類權利的集合。單項權利是指構成權利集合內不可分割的權利。權利集合由單項權利構成,屬于單項權利的組合。就宏觀意義而言,知識產權是一項權利的集合,而非單項權利。知識產權是由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權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等構成的一個權利集合。如果抹殺知識產權的權利集合性,將直接導致上述特定知識產權獨立性被否定。這與人們的常識和社會實踐不符。在知識產權體系中的各項具體知識產權是單項權利。判斷一項權利是單項權利還是權利集合,關鍵在于該權利所涉及的對象是一類還是幾類。如果一項“權利”涵蓋多個具有不同屬性的客體,實際上它是一種“權利集合”,如知識產權。從它們之間的關系看,這些知識財產表現出不同的特征和屬性,因此可以分為商標、作品、專利、商業秘密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它們都屬于單項權利,而不是權利集合。區別在于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為具體知識產權,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為一般知識產權。雖然某些類型的客體內部還可以具體劃分,但是這些客體和其他知識財產相比,屬于同一類。 若將上述各項具體知識產權界定為權利集合,則意味著它們的特定權利和功能都演變為具有獨立性的權利,必然滋生和制造知識霸權。造成上述誤解的主要原因是將知識產權所有人有權實施的行為,或有權禁止他人實施的行為視為權利,反映在立法上可視為“行為”直接為“權”所取代。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了人們將專利權視為數項民事權利的錯誤認識,從而造成了知識霸權。享有一項權利(絕對權)和有行為權之間是有著天壤之別的。有行為權是有權做某種行為,一般并沒有排他效力,而享有一項權利(絕對權)會產生排他效力。 專利權中的“銷售”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專利權人有權銷售專利產品,但把專利權人有權的銷售行為界定為“銷售權”,則存在明顯的錯誤。將各項具體知識產權界定為權利集合的弊端在于:①權利集合論把各項具體知識產權的權能理解為單獨的“權利”,混淆了權利與權能二者之間的基本關系,犯了機械主義的錯誤;②權利集合論將特定知識產權的權利和功能視為獨立的“權利”,過分強化了權利人的權利,侵犯了社會公平。權利集合論把控制、復制、收益、處分等權能作為單獨權利理解時,一項權利就變成了四項權利,這無疑為知識霸權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因此,知識產權這一定義有以下幾個簡單特點:①知識產權是一類權利的總稱,而不是單一的權利。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諸多權利,是這些權利的上位概念,但不能等同于著作權,也不能等同于低于著作權層次的具體權利。②知識產權是“依法產生”的權利,這一點強調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權利”,而不是“自然權利”,哪些對象受法律保護,是一種政策選擇。③知識產權的對象本質上是一種信息,其典型表現為智力的成果和商業化的標記。 1.1.2 知識產權的分類 探討知識產權的分類有助于人們更好地認識知識產權。根據不同的標準,知識產權有著不同的分類。 1. 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將知識產權分為工業產權和著作權是一種更傳統的劃分方法,例如,1883年簽訂的國際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統稱為工業產權,而1886年簽訂的國際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只保護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一些學者認為,知識產權分為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其中工業產權是知識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的統稱,這是基于知識產權對象的功能,工業產權對象的功能主要在于滿足人類的生產生活以及物質消費,其功能是實用功能。著作權對象是作品,其功能是滿足人類的審美需求,是非實用功能。而根據知識產權的對象功能是否是實用功能對知識產權的種類進行分類,這個標準并不十分嚴謹。例如,盡管實用藝術品具有實用功能,但它們是著作權的對象;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功能是為人們提供一種視覺上的美感,應該是精神性質而具有實用功能,但是外觀設計是專利權(工業產權)的對象。因此,盡管早期的國際公約分別規定了作品以及作品之外的對象,但僅表明早期的知識產權理論還不夠成熟,隨著知識產權理論的不斷發展,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的二分法應該被摒棄。 2. 創造性智力成果權、識別性標記權、其他信息產權 根據知識產權客體的價值來源,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創造性智力成果權、識別性標記權和其他信息產權。大約在20世紀60年代就存在將知識產權分為創造性智力成果權和識別性標記權的理論。該理論內部也存在多種劃分標準,有一種標準稱為價值來源標準,即知識產權對象的價值是直接來自人的創造成果本身,還是來自創造成果所識別的事物。若知識產權對象的價值直接來自創造成果,則稱為創造性智力成果權;如果知識產權的價值不是來自創造成果本身,而是來自創造成果所識別的事物,那么它就是識別性標記權,或稱為“工商業標記權”。根據這種劃分方式,著作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線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均屬于創造性智力成果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商號權等則屬于工商業標記權。 在外延上,知識產權的對象只有兩種:創造性智力成果和識別性標記權。盡管這樣可以涵蓋大多數知識產權的對象,但不能完全涵蓋知識產權的對象范圍。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對象的范圍越來越廣泛,其中一些將超越這兩類范疇,例如,商品化權中的個人經歷,屬于純粹的個人信息,既不是某個人創造的結果,也不是識別性標記;又如,商業秘密中的經營秘密,只是在經營過程中不愿讓他人知道的信息,這些信息既不是創造性智力成果,也不是一種識別性標記,這種信息稱為其他信息。 1.1.3 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的特征主要包含下面四個方面: (1)知識產權的主體是“知識產權人”。“知識產權人”泛指所有取得知識產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一切民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是典型的民事主體。雖然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賦予非法人組織主體資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都對這些組織的主體資格進行了確認。因此,知識產權概念中的“權利人”,即知識產權人應包括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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