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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學習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0771
- 條形碼:9787521620771 ; 978-7-5216-2077-1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學習匯編 本書特色
內容準確,收錄全面 設置分類目錄,方便學習檢索 據《現行有效法律目錄》(截至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閉幕)組織出版 國家憲法日、八五普法憲法學習用書,領導干部憲法學習**,法科學生案頭常備工具書,大眾憲法學習讀本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學習匯編 內容簡介
收錄憲法,憲法相關法(法律層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為相關讀者了解憲法、學習憲法提供一個全新的綜合性小全書。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學習匯編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18年3月11日修正文本)
憲法相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2021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1983年3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1984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986年9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9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授予軍隊離休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
(1988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1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05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20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1990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1999年12月2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1996年3月1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02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6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2018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2018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2021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
附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2018年2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2020年5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2021年3月11日)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學習匯編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目錄 序言 **章 總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徽、首都 序言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章總綱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學習匯編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隸屬于司法部。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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