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個人信息保護法小法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303
- 條形碼:9787521621303 ; 978-7-5216-2130-3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個人信息保護法小法典 本書特色
1.權威。選取的文本均為國家公布的正式文本。 2.實用。將配套規定按照文件效力層級排序,方便讀者檢索。 3.簡明。收錄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規定,減少篇幅,方便攜帶和查找,也使得本書物美價廉。
個人信息保護法小法典 內容簡介
2021年即將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以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等。本書收錄近期新頒布《個人信息保護法》全文及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相關法律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很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很高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使讀者能夠了解個人信息相關法律規定,維護個人信息權益。
個人信息保護法小法典 目錄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2021年8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2018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節錄)
(2013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錄)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節錄)
(2013年6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9年8月27日)
二、行政法規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2011年1月8日)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2011年1月8日)
征信業管理條例(節錄)
(2013年1月21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2021年7月30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4日)
三、司法解釋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節錄)
(2020年12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6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8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5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0月21日)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
(2018年11月9日)
四、部門規章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2013年7月16日)
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
(2019年8月22日)
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
(2011年12月29日)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17年5月2日)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2021年3月15日)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節錄)
(2020年10月23日)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2021年8月16日)
五、規范性文件
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
(2021年3月12日)
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
(2019年11月28日)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2014年8月7日)
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
(2015年2月4日)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2019年12月15日)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6月25日)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6月28日)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
(2015年4月28日)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11月4日)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8月18日)
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
(2014年3月19日)
六、其他規定
互聯網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指南
(2019年4月10日)
互聯網企業個人信息保護測評標準
(2014年3月15日)
個人信息保護法小法典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 第三節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 第四章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第五章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第六章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章總則 **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七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第八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第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預防和懲治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參與個人信息保護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之間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準等互認。 第二章個人信息處理規則〖1〗 **節一 般 規 定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第十四條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第十五條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個人撤回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基于個人同意已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效力。 第十六條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于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方式告知**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并且便于查閱和保存。 第十八條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個人告知前條**款規定的事項。 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無法及時向個人告知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緊急情況消除后及時告知。 第十九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應當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短時間。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共同決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應當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個人向其中任何一個個人信息處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規定的權利。 個人信息處理者共同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委托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與受托人約定委托處理的目的、期限、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保護措施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并對受托人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監督。 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個人信息,不得超出約定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等處理個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將個人信息返還個人信息處理者或者予以刪除,不得保留。 未經個人信息處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轉委托他人處理個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產等原因需要轉移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接收方應當繼續履行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其處理的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接收方應當在上述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等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并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公開其處理的個人信息,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個人同意。 第二節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第二十九條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條**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向個人告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依照本法規定可以不向個人告知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敏感個人信息規定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從其規定。 第三節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本節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有本法第十八條**款規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將妨礙國家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處理的個人信息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提供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適用本法關于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小法典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 >
回憶愛瑪儂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推拿
- >
朝聞道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月亮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