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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重點解讀與案例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204
- 條形碼:9787521621204 ; 978-7-5216-2120-4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重點解讀與案例解析 本書特色
重點解讀\實務要點\案例解析\關聯法條\附贈內容 【條文主旨】提煉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核心要義。 【重點解讀】對法條沿革、專業術語、內容重點等進行逐條解讀。 【實務要點】對法條進行易混概念辨析、實踐疑難解答、法律實務運用等剖析。 【案例解析】提煉案情介紹,并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新條文內容作出務實法律解析。 【關聯法條】列明與本條*為關切的法律法規及條款,方便關聯學習。 【附贈內容】免費贈送關聯法規全文及案例詳情電子版,附贈資料近600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重點解讀與案例解析 內容簡介
2020年10月21日,全國大人常委會法工委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就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立法問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作為首部專門規定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正式出臺后,將成為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基本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全文共八章,內容包括總則、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法律責任和附則。本書將對《個人信息保護法》進行逐條重點解讀,并輔以實務要點、案例解析、關聯法規等內容,以期供各方深入學習和交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重點解讀與案例解析 目錄
本書設置【重點解讀】【實務要點】【案例解析】【關聯法條】四個板塊,其中有典型案例解析內容的條文已標注*。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個人信息及個人信息處理的定義】
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
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必要性要求】
第七條*【明示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要求】
第八條*【個人信息的準確、完整要求】
第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安全保障責任】
第十條*【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禁止性行為】
第十一條【國家在個人信息保護中的職責】
第十二條【個人信息保護的國際合作機制】
第二章 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礎】
第十四條*【取得個人同意】
第十五條*【同意的撤回】
第十六條【不得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七條【告知的要求】
第十八條【告知的例外】
第十九條*【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條【共同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責任分配】
第二十一條【個人信息的委托處理】
第二十二條【個人信息的轉移】
第二十三條*【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二十四條*【自動化決策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個人信息的公開】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已公開個人信息的處理】
第二節 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敏感個人信息的定義及處理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處理敏感信息的單獨同意與書面同意】
第三十條【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特殊告知要求】
第三十一條*【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特殊限制】
第三節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則】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要求】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告知義務及例外】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存儲】
第三十七條【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處理個人信息的要求】
第三章 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
第三十八條*【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向境外傳輸個人信息的告知要求與同意要求】
第四十條【特殊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向境外司法或執法機構提供個人信息的批準要求】
第四十二條【限制或者禁止個人信息提供清單制度】
第四十三條【對等反制措施制度】
第四章 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知情權和決定權】
第四十五條【查閱權、復制權和可攜帶權】
第四十六條*【更正權和補充權】
第四十七條*【刪除權】
第四十八條【解釋與說明義務】
第四十九條【死者個人信息權利的行使】
第五十條【個人信息權益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
第五章 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安全保護義務】
第五十二條【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境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專門機構或指定代表】
第五十四條【個人信息合規審計】
第五十五條*【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第五十六條【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具體內容】
第五十七條【個人信息泄露事件處置】
第五十八條【重要互聯網平臺特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第五十九條【受托人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義務】
第六章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六十條【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行政監管部門】
第六十一條【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的工作內容和職責】
第六十二條【國家網信部門的統籌協調職責】
第六十三條【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四條*【約談與合規審計】
第六十五條【投訴、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個人信息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信用懲戒制度】
第六十八條【國家機關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第七十條*【個人信息公益訴訟制度】
第七十一條*【個人信息違法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不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特殊情形】
第七十三條【定義】
第七十四條【施行時間】
核心關聯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7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附贈關聯法規★
免費贈送如下內容電子版,請掃描封底“法規編輯部 ”二維碼,在公號“資料下載”處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2018年8月31日)
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
(2019年11月28日)
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
(2021年3月12日)
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
(2019年8月22日)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2021年3月15日)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2018年9月15日)
國家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2017年1月1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12月28日)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2021年2月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11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2006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018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2009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2020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
征信業管理條例
(2013年1月21日)
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
(2020年9月19日)
★附贈案例詳情★
本書【案例解析】板塊在案情介紹中對每個案例進行了提煉精簡,需要獲取“案例詳情”的讀者,可以下載附贈電子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重點解讀與案例解析 節選
第二十四條【自動化決策的要求】 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并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重點解讀 本條明確了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的要求。 自動化決策技術本身具備一定的復雜性,且可能受個人信息處理者商業化決策的影響。在這種情形下,自動化決策算法猶如一個“黑箱”,信息主體無法知悉其決策流程,亦無法對其直接進行評判和監督,基于此,有必要對使用自動化決策的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必要的限制。 從自動化決策的過程和結果要求看,本條**款強調自動化決策的透明和處理結果的公平公正。同時,本條**款進一步強調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直指實踐中常見的“大數據殺熟”行為。 同時,針對利用自動化決策開展信息推送、商業營銷等對個人信息權益有直接影響的行為,本條第二款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這與《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款規定相類似。 此外,本條第三款為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即對于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并有權拒絕。舉例來說,在金融借貸場景下,如果依據數據模型自動決定個人貸款額度的,個人可以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作出說明并有權拒絕僅以數據模型自動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相對應地,在個人依據本條提出權利主張的情況下,個人信息處理者可能需要對個人的貸款額度進行人工復核。 實務要點 1.“大數據殺熟”行為的定性 所謂大數據殺熟,是指商家利用大數據技術,基于對用戶信息的分析和處理,對其中使用次數較多、對價格不敏感的客戶實施差異性定價,其*終目的是達到利益的*大化。 《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前,針對大數據殺熟行為*常用的規制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的“公平交易權”。但該條文較為概括,且即使消費者基于“公平交易權”得到了賠償,企業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企業而言“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對“大數據殺熟”行為產生足夠的威懾。由于“大數據殺熟”大多同市場壟斷勢力存在關聯,故反壟斷領域成為較早規制“大數據殺熟”行為的領域之一。2021年初,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其中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大數據殺熟”可能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若一旦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則其需要根據《反壟斷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企業可能需要面臨“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個人信息保護法》系首次在法律層面直接對“大數據殺熟”行為作出規制,將“大數據殺熟”行為界定為“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針對“大數據殺熟”行為性質的進一步界定。 2.如何約束信息系統的自動化決策 采用自動化決策相關技術是實踐中的常見情形,已被廣泛運用于貸款審批、簡歷篩選等環節。如何約束信息系統的自動化決策將成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生效后企業面臨的共同問題。 一方面,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就使用自動化決策機制前,個人信息處理者宜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充分評估自動化決策可能對信息主體的權益造成的損害。 另一方面,結合本條的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向個人信息主體提供針對自動化決策結果的投訴渠道,通過該等渠道向個人提供必要的說明。 案例解析 *案情介紹 2018年7月19日11時55分20秒,劉某通過M公司運營的外賣平臺,向某商家購買了“套餐金槍魚三明治+紅豆薏米汁”一份,收貨地址為A大廈1320室,配送費為4.1元。同日12時8分20秒,其同事通過同一平臺向同一商家訂購了同樣的套餐一份,收貨地址也為A大廈1320室,配送費為3.1元。劉某訴稱,M公司對其多收取的1元配送費是“大數據殺熟”區別定價,侵犯了其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 M公司提供平臺后臺日志并抗辯稱,劉某訂單所涉商圈當日11時47分開始訂單大幅上漲,配送費動態上調,11時57分后訂單大幅上漲的狀態結束,配送費動態恢復正常水平。 *法律解讀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所述的兩份訂單雖然購買商家、商品、收貨地址均一致,但關鍵是下單時間不一致。但被告提供的后臺系統證據足以證明其對顧客未差別定價,M公司根據平臺交易量對配送費進行動態調整,是自身的經營行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M公司對劉某多收1元的配送費是利用“大數據”區別定價,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權等,并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折射出“大數據殺熟”類案件中的一大難點,即差別定價行為往往較為隱蔽,且消費者往往難以對此進行舉證。盡管《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將“大數據殺熟”行為納入監管,且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保證決策的透明度,但對于此類“差別定價”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或還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探索。 關聯法條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重點解讀與案例解析 作者簡介
劉新宇律師,法學博士,現為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劉律師入選上海市數據合規與安全產業發展首批專家組成員。劉律師同時也擔任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網絡安全特聘講師、全國律協網絡與高新技術委員會委員、上海市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協會理事。劉律師還受聘為華東政法大學特聘校外導師,復旦大學司法研究中心實務部門研究員。 憑借精湛的專業技能、廣泛的客戶認可和超卓的執業表現,劉新宇律師近年來先后榮獲2019《亞洲法律雜志》“客戶*選律師”20強、2020 the Legal 500 “Fintech領域 領先律師”、2020 The Asian Lawyer“年度數據保護律師”提名、2020 IFLR1000中國“金融和企業領域 領先律師”、2021 the Legal 500 “數據保護領域 領先律師”等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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