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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購物及網絡服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0603
- 條形碼:9787521620603 ; 978-7-5216-2060-3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購物及網絡服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本書特色
【案情回顧】生動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隱藏的法律糾紛及隱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問題,條分縷析釋明法律依據 【知識拓展】觸類旁通,延伸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普法提示】一針見血指出應對方案,提升讀者法治素養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購物及網絡服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內容簡介
全書共分為七個篇章,分別為“章食品安全”“第二章 交通出行”“第三章 居家生活”“第四章 電子產品”“第五章 家具建材”“第六章 休閑娛樂”“第七章 購物優惠”,涵蓋了當今飛速發展的互聯網時代中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網絡購物與網絡服務的方方面面。全書涉及網絡購物與網絡服務中常見的爭議和糾紛,案件類型全面,案例選取新穎且具有代表性,法律條文解讀細致,知識拓展深入淺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讀性。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購物及網絡服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目錄
**章 食品安全
案例一????食品添加——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法律后果/ 003
案情回顧/ 003
法理分析/ 005
(一)趙曉天與梁振國之間的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如何/ 005
(二)趙曉天構成根本違約的原因/ 005
(三)網絡購物合同的解除條件/ 006
知識拓展/ 006
(一)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其他情形/ 006
(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008
普法提示/ 009
(一)生產者應嚴格落實依法生產責任/ 009
(二)消費者應當提升鑒別能力,積極維權/ 010
(三)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010
(四)電子商務平臺注重加強平臺自治管理/ 011
案例二????食品區分——購買過期藥品能否依據《食品安全法》主張懲罰性賠償/ 012
案情回顧/ 012
法理分析/ 013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懲罰性賠償條款的立法沿革/ 013
(二)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法理分析/ 014
(三)涉案產品為什么未適用十倍賠償條款/ 014
知識拓展/ 015
(一)普通食品在法律意義上的區分/ 015
(二)藥品在法律意義上的區分/ 016
(三)保健食品在法律意義上的區分/ 017
(四)農產品在法律意義上的區分/ 017
普法提示/ 018
(一)明確購買需求/ 018
(二)保留購物憑證/ 018
(三)多渠道維權/ 019
(四)正確理解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019
案例三????食品標簽——進口食品未標注中文標簽是否合法/ 021
案情回顧/ 021
法理分析/ 022
(一)國內銷售的進口食品是否應當標注中文標簽/ 023
(二)進口食品的中文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 023
(三)王飛為什么可以主張購物款的十倍賠償/ 024
知識拓展/ 024
(一)食品標簽為繁體字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024
(二)食品標簽缺少食用注意事項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025
(三)食品標簽缺乏必要信息可能為三無食品/ 026
普法提示/ 027
(一)依法標注食品標簽是生產者的法定責任/ 027
(二)消費者應當加強學習,提升維權意識/ 027
(三)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加強食品安全宣傳/ 028
(四)食品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 028
案例四????外賣食品——如何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029
案情回顧/ 029
法理分析/ 031
(一)一、二審法院的裁判結果緣何不同/ 031
(二)二審法院為何只支持了原告的部分上訴請求/ 032
知識拓展/ 033
(一)入駐外賣平臺的商戶資質存在問題,平臺是否負有責任/ 033
(二)網上訂餐或“云買菜”中,食品價格不合理上漲怎么辦/ 034
(三)外賣服務質量出現問題,消費者是否有權退款并獲得賠償/ 035
普法提示/ 036
(一)審查商家資質/ 036
(二)追溯食品安全/ 036
(三)規范配送服務/ 036
(四)釋明重要信息/ 037
(五)倡導理性消費/ 037
(六)學會依法維權/ 037
第二章 交通出行
案例一????
旅游產品——網絡平臺明知或應知信息不符是否應當承擔連帶
責任/ 041
案情回顧/ 041
法理分析/ 043
(一)虛假宣傳/ 043
(二)網絡平臺的連帶責任/ 044
知識拓展/ 046
(一)關于“知假買假”/ 046
(二)《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網絡平臺經營者的主要義務/ 046
普法提示/ 048
(一)欺詐式銷售套路多,耐心查閱、詢問是關鍵/ 048
(二)服務標準不明晰,注意鑒別是關鍵/ 048
(三)低價團產品有陷阱,謹慎購買是關鍵/ 049
案例二????OTA平臺預訂界面信息錯誤是否構成欺詐/ 050
案情回顧/ 050
法理分析/ 051
知識拓展/ 053
普法提示/ 055
案例三????關閉值機后繼續提供訂票服務是否構成違約/ 057
案情回顧/ 057
法理分析/ 059
(一)翱翔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行為/ 059
(二)翱翔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行為/ 060
知識拓展/ 060
(一)違約責任的特點及主要形式/ 061
(二)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 061
(三)機票超售的法律責任問題/ 062
普法提示/ 063
(一)網絡交易平臺發揮互聯網企業的優勢,充分掌握產品信息/ 063
(二)消費者注意平臺提示,積極溝通協商/ 063
第三章 居家生活
案例一????化妝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法律后果/ 067
案情回顧/ 067
法理分析/ 068
(一)王美麗解除合同的主張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 069
(二)產品標簽與備案信息不符,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權利/ 069
知識拓展/ 070
(一)銷售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法律后果/ 070
(二)
商家銷售超過使用有效期的產品,消費者是否有權退款并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 071
(三)消費者買到缺乏中文標識的進口化妝品怎么辦/ 074
普法提示/ 075
(一)強化主體責任,生產、銷售符合安全標準的化妝品/ 075
(二)強化外部監督,加強各環節的安全評審與檢查/ 076
(三)強化內部引導,提醒廣大消費者增強辨別能力/ 076
案例二????“駝毛被”不見“駝毛” 店鋪構成經營者欺詐/ 077
案情回顧/ 077
法理分析/ 079
知識拓展/ 080
(一)商品詳情頁標注產品信息可參考國家標準/ 081
(二)自行委托鑒定和法院委托鑒定/ 081
(三)當事人無故不應訴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082
普法提示/ 083
(一)當事人要珍惜訴訟權利/ 083
(二)經營者應積極履行法定驗貨義務/ 083
(三)消費者在消費時要提高注意義務/ 084
(四)消費者網上購物小提示/ 084
案例三????品牌欺詐——網絡經營者和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 086
案情回顧/ 086
法理分析/ 089
(一)如何認定網絡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 089
(二)電商平臺的民事責任承擔/ 090
知識拓展/ 091
(一)實際售價高于吊牌售價是否構成欺詐/ 092
(二)電商平臺的行政責任/ 092
普法提示/ 093
(一)提高維權意識,改變消費習慣/ 093
(二)貨比三家不吃虧,小心駛得萬年船/ 094
第四章 電子產品
案例一????CCC認證——缺乏CCC認證的電子產品能否進行銷售/ 097
案情回顧/ 097
法理分析/ 098
(一)賣家構成根本違約的原因/ 098
(二)銷售無CCC認證電子手表為何構成欺詐/ 099
(三)張天為什么可以主張三倍賠償/ 099
知識拓展/ 100
(一)違約責任的法理分析/ 100
(二)CCC認證的重要意義/ 101
(三)CCC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辨識/ 102
普法提示/ 103
(一)生產者嚴格落實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103
(二)消費者應當主動鑒別,謹防欺詐/ 103
(三)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104
(四)電子商務平臺加強對商家管理/ 104
案例二????
電子產品激活后想退貨——解析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兼論民法
原則/ 105
案情回顧/ 105
法理分析/ 109
知識拓展/ 110
(一)電子產品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有哪些要求/ 110
(二)民事活動主體還應當遵守哪些民法原則/ 111
普法提示/ 112
案例三????
筆記本電腦“高配”變“低配” 銷售者承擔“退一賠三”責任/ 114
案情回顧/ 114
法理分析/ 116
(一)關于雙方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法理分析/ 116
(二)關于S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的法理分析/ 117
(三)關于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的法理分析/ 117
知識拓展/ 118
(一)法律知識拓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考察/ 118
(二)技術知識拓展:筆記本電腦的參數配置/ 120
普法提示/ 121
第五章 家具建材
案例一????風險負擔——買賣合同交付的風險由誰承擔/ 125
案情回顧/ 125
法理分析/ 127
(一)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127
(二)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時間的問題/ 129
知識拓展/ 130
(一)《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的具體解析和案例運用/ 130
(二)特殊形態的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 131
普法提示/ 132
(一)審查合同主體,確認合同有效/ 132
(二)明確合同條款,確定質保期限/ 132
(三)謹慎付款問題,約定風險負擔/ 133
案例二????違約損害賠償——質量瑕疵構成實際違約/ 134
案情回顧/ 134
法理分析/ 136
(一)違約責任構成要件/ 136
(二)違約損害賠償/ 137
知識拓展/ 139
(一)物的瑕疵的類型/ 139
(二)其他違約責任形式/ 141
普法提示/ 142
(一)消費者擦亮眼睛/ 142
(二)銷售者誠信經營/ 143
(三)法律應居中衡平/ 143
第六章 休閑娛樂
案例一????網絡游戲——游戲充值不少錢,關服后剩余的虛擬貨幣何去何從/ 147
案情回顧/ 147
法理分析/ 150
(一)
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將未使用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以現金方式退還/ 150
(二)
關服后,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游戲商家按照網絡游戲中裝備、道具的官方商城的價值進行賠付?/ 151
知識拓展/ 151
(一)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相關立法沿革/ 151
(二)涉及網絡游戲的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152
普法提示/ 154
(一)適度娛樂,營造健康的游戲氛圍/ 154
(二)規范運營,提供放心的游戲環境/ 154
(三)瀏覽條款,進行明白的游戲消費/ 155
(四)暢通渠道,實現糾紛的多元化解/ 155
案例二????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否適用票品/ 156
案情回顧/ 156
法理分析/ 158
(一)小數網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158
(二)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否適用于票品/ 159
知識拓展/ 160
普法提示/ 162
第七章 購物優惠
案例一????價格欺詐如何認定/ 167
案情回顧/ 167
法理分析/ 170
知識拓展/ 171
普法提示/ 173
(一)標注真實價格,避免誤導消費/ 173
(二)價外饋贈有據,標明品名數量/ 174
(三)誠信經營為本,履行價格承諾/ 174
(四)相關主體共擔,把好責任之關/ 174
(五)擦亮“火眼金睛”,跳出“價格陷阱”/ 175
案例二????小贈品也有大學問/ 176
案情回顧/ 176
法理分析/ 179
(一)上訴人是否支付額外的贈品價款/ 179
(二)被上訴人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179
知識拓展/ 180
(一)贈品小玩具也需大認證/ 180
(二)贈品未付款也需合規定/ 182
普法提示/ 183
案例三????別讓優惠變空歡喜/ 184
案情回顧/ 184
法理分析/ 186
(一)涉案限時免單規則的法律性質/ 186
(二)如何認定本案被告設定的限時免單規則/ 187
(三)被告之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應承擔何種責任/ 187
知識拓展/ 188
(一)使用優惠券購買后賣家未發貨,被判賠償買家損失/ 188
(二)價格標注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被判繼續履行合同/ 189
(三)虛構原價促銷構成價格欺詐,被判三倍賠償/ 189
普法提示/ 190
(一)經營者合理設置優惠規則,避免優惠變噱頭/ 190
(二)第三方平臺優化系統配置,提高用戶體驗/ 191
(三)消費者理性消費,仔細甄別/ 191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購物及網絡服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節選
案例一 食品添加——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法律后果 劉承祖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我國一直重視食品安全,嚴厲打擊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但在生活中,我們發現,仍有極少部分商家為了一己私利生產銷售違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極大損害了消費者的身心健康,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因此,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來說,廣泛了解食品添加中存在的問題,提高食品鑒別能力、維權意識,勢在必行。 案情回顧 趙曉天是一名國有企業退休職工,退休后為了豐富自己的老年生活,他選擇在網上開設一家網店,主要銷售各類零食飲料。店鋪營業后,生意越做越好,隨著銷量的日益增加,趙曉天不斷拓展進貨渠道,但有時候各類食品還是供不應求,尤其是“美味牌”辣條,更是深得消費者喜愛,銷量不斷攀升。 梁振國是一名在校大學生,經常在各大平臺網店購買各種小零食。一次偶然機會,梁振國從趙曉天的網店里購買了三包“美味牌”辣條,下單后不久,便收到趙曉天寄來的快遞。梁振國在食用時發現“美味牌”辣條的外包裝添加劑部分顯示添加有山梨酸鉀及鉀鹽。梁振國出于好奇從網上查閱有關食品添加劑標準時發現,辣條中不能添加山梨酸鉀。事后,梁振國與趙曉天協商退貨退款事宜,趙曉天予以拒絕。無奈之下,梁振國便以趙曉天銷售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食品為由,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趙曉天的買賣合同,并要求趙曉天退還購買辣條的費用,同時梁振國將辣條退回。 被告趙曉天認為:一、其在進貨時已經對“美味牌”辣條進行了一定的審核,未發現問題,其無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二、“美味牌”辣條依據省級食品添加標準生產,省級食品添加標準中規定辣條可以添加山梨酸鉀;三、其經營小本生意,沒有賺太多錢,堅信所賣的“美味牌”辣條質量沒有問題。綜上所述,其請求法院駁回梁振國的訴訟請求。那么,趙曉天的抗辯理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呢? 法院在依法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梁振國在趙曉天經營的網店里購買“美味牌”辣條,他們之間形成網絡購物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趙曉天應該向梁振國寄送符合食品安全質量要求的食品,梁振國應該向趙曉天支付購買食品的貨款。本案爭議的焦點就在于,趙曉天寄送的“美味牌”辣條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質量要求。 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趙曉天銷售的“美味牌”辣條系參照省級DB41/T515地方標準生產,該標準允許在辣條中添加山梨酸鉀。另查,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嚴格加強調味面制品等休閑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2015年5月27日發布)的規定,山梨酸及其鉀鹽的可添加的食品范圍中關于方便米面制品僅限米面灌腸制品,并不包含辣條制品。再查,根據《立法法》等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嚴格加強調味面制品等休閑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2015年5月27日發布)的法律效力高于省級DB41/T515地方標準,應當適用效力更高位階的國家標準,故在辣條中使用添加劑山梨酸及其鉀鹽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綜上,趙曉天并未依約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構成根本違約。*終法院判決雙方合同解除,趙曉天將購買“美味牌”辣條的費用退還梁振國,梁振國將“美味牌”辣條退還趙曉天。趙曉天的抗辯理由由于缺乏法律依據而未被支持。 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趙曉天與梁振國之間的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如何;第二,趙曉天構成根本違約的原因;第三,網絡購物合同的解除條件。一般而言,網絡購物合同是指借助網絡媒介,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一)趙曉天與梁振國之間的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如何 合同是平等的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我們生活中無時無刻不在發生合同關系,網絡購物合同便是合同關系的一種。在本案中,梁振國自愿在網上瀏覽“美味牌”辣條并下單購買后,買賣雙方之間形成了網絡購物合同關系。這個網絡購物合同就在雙方之間形成了一種約定,雙方都要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沒有法定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如果有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就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具體而言,本案中,雙方的義務關系主要體現在,趙曉天應當履行向梁振國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義務,梁振國應當履行向趙曉天付款的義務。 (二)趙曉天構成根本違約的原因 合同具有明確的目的性,根據雙方達成的網絡購物合同,梁振國在趙曉天網店里下單的目的是購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美味牌”辣條,趙曉天能否滿足這一目的,是雙方合同能否達成的重要條件。而趙曉天構成根本違約的原因恰在于其提供的“美味牌”辣條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山梨酸及其鉀鹽,明顯不符合我國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因此梁振國購買的“美味牌”辣條并非如其所愿,雙方之間簽訂的網絡購物合同目的*終落空,無法實現,所以趙曉天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依照我國《合同法》**百零七條(現已失效,相關規定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趙曉天應當承擔退貨退款的違約責任。 (三)網絡購物合同的解除條件 眾所周知,已經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相對方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現已失效,相關規定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對合同解除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網絡購物合同本質上是一種買賣合同,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是網絡購物合同的重要目的。因此,當趙曉天無法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時,屬于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故雙方之間的網絡購物合同可以被解除。 食品安全事關重大,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因此,廣大消費者在選擇食品時,一定要擦亮雙眼,注意查看食品添加成分,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如果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敢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知識拓展 (一)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其他情形 當前可供我們選擇的食品類型多樣,部分商家為了吸引消費者、增加食品銷量,選擇在食品中添加各類非法添加物。由于多方面原因,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沒有發現非法添加物的存在,致使自己的權益受損。其實,法定意義上的食品安全標準,并非只是“無毒、無害、有營養”,而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需包括衛生標準、營養標準、標簽標準、添加標準等多個方面的強制性標準,只有符合全部強制性標準的食品才屬于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規定的食品。其中,添加劑標準又是上述強制性標準的一個重要方面。所以除前面重點講解的梁振國與趙曉天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外,本文選取了幾例關于消費者因購買到含非法添加成分食品而維權的民事案件。 【案例1】李田是一所大學的在讀研究生,經搜索發現金箔酒包裝非常精美,遂從網上買了幾瓶金箔酒打算春節帶回家送給爺爺。李田下單三天后便收到了金箔酒,帶回爺爺家后,爺爺打開了酒的包裝,發現酒里添加有金箔,爺爺高興壞了,問李田酒里加金箔有什么功效,李田覺得好奇,便立馬去網上搜索金箔酒的功效,卻意外發現金箔不是酒類的生產原料。李田大吃一驚,**時間與賣家溝通要求賣家進行解釋,并商討退貨事宜,后無果而終。*終李田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賣家退貨退款并額外支付購買價款的十倍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發現,2001年5月23日衛生部法監司作出衛法監食便函 〔2001〕107號《關于對“金箔酒”進行衛生監督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金箔既不是酒類食品的生產原料,也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禁止將金箔加入食品中。”根據此規定,酒中不能添加金箔,否則就違反了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標準,*終法院判決賣家退還李田貨款并賠償購買價款的十倍賠償金,李田同時將金箔酒退還賣家。此案例再次反映,食品中添加的成分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否則要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案例2】馬友是一名茶葉愛好者,經常在網上購買各類茶葉。2019年10月,馬友在一家網店里購買了兩盒茶葉,收貨后,馬友便給朋友送了一些,后來朋友發現茶葉的成分中含有牛樟芝等,認為這是藥品的成分,不應該添加在茶葉中。馬友得知后在網上搜索發現牛樟芝不能添加在食品中。馬友非常氣憤,整理完畢相關證據后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權,請求法院判令賣家退貨退款并支付購物價款的十倍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牛樟菇(牛樟芝)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7〕259號):“牛樟芝是產于我國臺灣地區的特有大型真菌,在大陸地區沒有食用歷史,不是我委批準的新食品原料”的規定,證明涉案產品非法添加藥品,其作為普通食品卻非法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終雙方主動聯系法院要求調解,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雙方均已按照調解協議內容履行完畢。 【案例3】李曉是一家公司的員工,雙十一購物節期間,他從網上買了三罐珍珠脫脂奶粉準備與家人一起飲用,一共支付了1000元。收到奶粉后,李曉便先食用一罐,但是服用后感覺到腹部不太舒服,一直拉肚子。李曉心生疑慮,好端端的奶粉怎么會這樣,李曉便把奶粉送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后來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載明:“李曉購買的奶粉中,含有珍珠成分,珍珠不是普通食品原料。”李曉得知事情原委后,便通過聊天軟件和賣家溝通退貨和賠償事宜,后經客服介入溝通無果,李曉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家退貨退款。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相關食品成分添加標準規定,珍珠不是食品原料,奶粉中含有珍珠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后來,在法院的主持下,賣家認識到其銷售的珍珠奶粉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及時啟動召回程序,召回了已經銷售的珍珠奶粉,同時向李曉誠懇道歉并積極賠償,請求李曉的諒解。后來李曉與賣家達成和解,雙方以比較滿意的結果調解結案。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食品成分非法添加現象確實類型多樣,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遵循相關標準,不可隨意添加非法成分,否則必定要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 (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是實現消費者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對于違法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進行規制。我們購買到含非法添加成分的食品,除如前文所述可以要求退貨退款外,其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懲罰性賠償。我國《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由此可見,我國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了比較嚴格的懲罰,這對于警示生產者、經營者,凈化市場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簡言之,假如賣家明知產品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仍進行銷售,消費者購買后,除可以要求退貨退款外,還可以額外要求購買食品價格的十倍賠償。 普法提示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不是一句口號,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落實。雖然我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都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多商家銷售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的現象。因此,我國在進一步通過立法、執法、司法維護食品安全環境的同時,需要廣大公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群策群力鑄牢食品安全的長城。 (一)生產者應嚴格落實依法生產責任 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來說,應當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珍惜企業信譽,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具體而言,生產者應當健全原材料進出核驗機制,如實記錄原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保質期等內容;建立內部核驗機制,嚴格把控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發現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應當立即主動停止生產與銷售,通知相關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進行處理,及時消除或減少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 (二)消費者應當提升鑒別能力,積極維權 消費者應當學習食品安全的相關知識,提升食品鑒別能力。消費者在購物時一定要注意查看生產廠家資質與產品合格證明,另外可以關注店鋪評價、評分、成立時間、交易數量等信息,避免購買所需食品時被不良商家利用,購買后要仔細核查一下產品包裝,重點關注: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如果消費者發現產品包裝或者成分添加存在問題,應及時查詢國家相關規定,并可以向有關專業人士進行咨詢,必要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履行職責,查處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監管部門及時查處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情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還可視情形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罰款。如果發現構成犯罪的,及時將有關線索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一定后果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電子商務平臺注重加強平臺自治管理 各電商平臺應當加強對平臺內店鋪的管理,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對于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店鋪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必要時可以對食品與店鋪進行下架、清退處理,并充分利用大數據的技術優勢,跟蹤造假、售假鏈條,積極協助執法機關辦案。同時要定期選取、推介優秀商家進行推廣,形成良好的競爭氛圍,維護有序的市場環境。當發生訴訟時,電商平臺還應及時依法配合司法機關采取措施,解決糾紛。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需要各相關方依法依規、群策群力,共同營造良好的食品經營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購物及網絡服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簡介
張雯,北京互聯網法院院長、一級高級法官,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北京市司法實務研究專家。審理案件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入選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商事十大案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民事案例。主持、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課題,撰寫多篇論文發表于《法律適用》等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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