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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釋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0078
- 條形碼:9787521620078 ; 978-7-5216-2007-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釋義 本書特色
高品質專家釋義:立法專家組織編寫,滿足學習研究、實務應用多層次需要 特色釋義體例:針對法條從規范對象、規范基礎、條文理解、典型案例、關聯規定等多方面展開深入分析 實務操作指引:為新法的準確適用提供專業解讀和實務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釋義 內容簡介
即將通過的《數據安全法》 確立數據分級分類管理以及風險評估等數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明確個人數據安全保護義務,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支持促進數據安全與發展的措施。本書是由參與數據安全法起草的非常不錯專家組織編寫,是理解和適用數據安全法的非常不錯專家解讀,為數據安全法的準確適用提供了專業解讀和適用指引。本書在對條文逐條解讀的基礎上,著重強調對數據安全法核心規則的梳理,首先分析條文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在此基礎上分析理論與實務問題,很后以已生效案例形式說明法律適用要點,作者還針對每章精心撰寫了章節導讀,便于對每章內容的整體把握和融會貫通。本書對法官、檢察官、律師、行政執法人員、法務人員等司法實務人員以及法學院師生、社會大眾等均具有較好的學習參考和適用指導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釋義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數據、數據處理和數據安全的定義】
第四條【數據安全工作基本原則】
第五條【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維護數據安全的職責】
第七條【權益保護與促進利用原則】
第八條【數據處理者的基本義務】
第九條【數據安全保護的社會共治】
第十條【行業組織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十一條【促進數據跨境流動】
第十二條【投訴舉報機制】
第二章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十三條【統籌發展和安全】
第十四條【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
第十五條【鼓勵數據開發提升公共服務】
第十六條【數據技術研究和產品、產業體系培育】
第十七條【數據標準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數據安全檢測認證與協同保障】
第十九條【數據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數據人才培養】
第三章數據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
第二十二條【建立國家數據安全風險機制】
第二十三條【建立國家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四條【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審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建立數據出口管制制度】
第二十六條【明確數據領域對等反歧視措施】
第四章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履行方式】
第二十八條【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義務】
第二十九條【風險處置義務】
第三十條【重要數據處理者的風險評估義務】
第三十一條【重要數據出境規則】
第三十二條【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第三十三條【數據中介服務機構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有權依法調取數據】
第三十六條【外國司法或執法機構關于提供數據請求的處理規則】
第五章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三十七條【政務數據運用的目標和要求】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收集、使用數據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九條【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委托他人處理數據】
第四十一條【政務數據開放原則】
第四十二條【開放目錄與平臺】
第四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主管部門對數據安全風險的前置處理】
第四十五條【不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數據出境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說明審核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拒不配合數據調取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不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失職尚不構成犯罪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非法數據處理活動的處罰】
第五十二條【法律責任的兜底條款】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統計、檔案工作中的數據處理活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
第五十四條【軍事數據安全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釋義 節選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旨在闡明本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者闡明立法目的有助于人們理解立法宗旨,為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和進行法律解釋提供指引和參考,以確保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 隨著以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為代表的現代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當今社會正在加速進入信息化、數字化時代,特別是隨著5G技術和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的發展,各類智能傳感器遍布在人類生產、生活的各個角落,萬物互聯的時代即將到來,無論是人的生理狀態、自然環境監測指標,還是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幾乎均可實現“數據化”。借助現代信息通信網絡,數據可以在世界范圍內進行實時傳輸和共享,其一方面可以促進全球范圍內的經濟往來和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另一方面數據安全的問題日益凸顯,其不僅事關個人、組織的切身權益,亦事關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數據安全立法,旨在通過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和促進數據開發利用,從而實現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目的。 數據安全法的規范對象是數據的處理活動。所謂數據處理活動,是指數據的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開等行為。數據安全法所規范的數據類型既包括個人數據、商業數據,亦包括政務數據,特別是,數據安全法還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政務數據的安全與開放制度。數據處理活動,不僅是數據安全法的規范對象,亦是其他法律所規范的對象。例如,《民法典》中的有關條款亦涉及數據處理活動,但是,《民法典》側重的是從私法的角度對民事主體的數據權益進行確認和保護,特別是對個人信息主體的民事權益進行保護。相比較之下,《數據安全法》從公法角度對數據活動進行規范,側重維護數據處理活動中的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數據安全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亦有所不同。《個人信息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個人數據,而《數據安全法》則是針對一般性的數據,其注重的并不是個人數據和非個人數據的分類,而是基于安全目的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區分重要數據和非重要數據,并對重要數據,特別是國家核心數據,進行重點規制。 堅持保障數據安全與促進數據開發利用并重是數據安全法在立法時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從立法名稱來看,《數據安全法》側重“安全”屬性,但是,立法者并非一味地強調安全,而是秉持安全與發展并重的指導思想,堅持保障數據安全與促進數據開發利用并重的原則。如果將本條款與《數據安全法》第13條結合起來看,更容易理解《數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數據安全法所維護的數據安全,并不限于以數據存儲安全為代表的靜態的數據安全,或以限制數據收集為目的的消極的數據安全,而是更加強調數據的動態安全和積極安全,強調維護數據在開發利用過程中的安全。維護數據安全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數據的開放利用,而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數據開發利用的健康發展和可持續性發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數據系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從長遠來看,數據的開發利用將會越來越廣、越來越深,通過數據安全法律制度為數據開放利用和數字經濟的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是立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制定數據安全法的重要目的。在當今數字社會時代,個人和組織的行為是數據持續產生的重要來源,亦是與數據處理活動關系*直接、*密切的群體,數據安全關系著每一個個人和組織的切身利益。近些年,發生了一些不良企業和犯罪分子實施竊取、泄露、非法交易和濫用數據,以及利用數據實施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事件,導致許多公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遭受了嚴重損害,因此,制定《數據安全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在于通過建立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等數據安全制度,對數據處理者施加安全保障的法律義務,對違反數據安全法律制度的數據處理行為進行懲治,切實維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另外,個人、組織的安全與國家安全之間亦具有密切的關聯性。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導致大規模的個人、組織的數據泄露或被濫用時,不僅會損害個人、組織的數據權益,亦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制定數據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所謂“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其含義并不是靜止的、一成不變的,而是動態的、與時俱進的。在當今信息化時代背景之下,數據已成為一種重要的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對數據和數據處理活動的管轄和規范是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表現形式之一,數據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7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該法第25條明確規定:“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因此,制定《數據安全法》的目的之一在于落實《國家安全法》的相關要求,通過建立數據分級分類管理、數據安全審查、數據處理規范等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充分保障數據的安全可控,確保數據領域的國家安全。在當前世界范圍內,數字經濟已成為引領經濟發展的新引擎,而數據系數字經濟的重要要素,亦是數字社會的基礎,數據資源已成為國際競爭的重要資源,因此,數據安全不僅事關國家安全,亦關乎中國的發展利益。 【關聯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5條 (撰稿人:周學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釋義 作者簡介
主編 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工信部北航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與管理重點實驗室主任、網信辦北航網絡空間國際治理基地主任、中國科協/北航科技組織和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網絡與信息法研究會副會長。 副主編 周學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法與網絡法研究中心主任,北航工業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工信部北航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與管理重點實驗室常務副主任,網信辦北航網絡空間國際治理基地常務副主任,中國保險法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網絡與信息法研究會理事。 趙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與管理重點實驗室辦公室主任、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研究基地辦公室主任、華東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員、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湘潭大學大數據與智慧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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