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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制作規范與法律依據(律師與當事人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0054
- 條形碼:9787521620054 ; 978-7-5216-2005-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制作規范與法律依據(律師與當事人卷) 本書特色
全面收錄*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當事人參考文書樣式105個,并配以制作規范與法律依據,提示制作注意事項,根據*新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進行更新。購買本書,掃描前可口,免費贈送本卷文書樣式電子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制作規范與法律依據(律師與當事人卷) 內容簡介
很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與法律依據根據讀者群體不同,分為兩本,分別是:《很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制作規范與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卷)(上下冊)》《很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制作規范與法律依據(律師與當事人卷》。其中,《很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制作規范與法律依據(律師與當事人卷)》收錄了很高人民法院修訂后有關律師與當事人的近期新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此卷系統全面地涵蓋了管轄、證據、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共計民事訴訟文書樣式200余個。 本書共有二十二章,分別是:管轄,回避,訴訟參加人,證據,期間和送達,調解,保全和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訴訟費用,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第二審程序,非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執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本次修訂根據很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相關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進行更新,含新制作的文書樣式12份、對原樣式作出修改的文書樣式3份,主要包括: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轉換類文書;小額訴訟程序簡化審理、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二審案件獨任審理等實體裁判類文書;以及小額訴訟程序告知書、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二審案件獨任審理通知書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制作規范與法律依據(律師與當事人卷) 目錄
*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2016年6月28日)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
附錄一:標點符號用法
附錄二:出版物上數字用法
一、管轄
1 異議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用)
2 民事上訴狀(對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用)
二、回避
1 申請書(申請回避用)
2 復議申請書(申請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復議用)
三、訴訟參加人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人當事人用)
2 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其他組織的當事人用)
3 共同訴訟代表人推選書(共同訴訟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用)
4 授權委托書(公民委托訴訟代理人用)
5 授權委托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訴訟代理人用)
6 推薦函(推薦委托訴訟代理人用)
四、證據
1 申請書(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用)
2 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用)
3 申請書(申請書證提出命令用)
4 申請書(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用)
5 申請書(申請鑒定用)
6 申請書(申請返還鑒定費用)
7 申請書(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用)
8 申請書(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用)
9 申請書(申請訴訟證據保全用)
五、期間、送達
1 申請書(申請順延期限用)
六、調解
1 意見書(離婚案件當事人出具書面意見用)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1 申請書(訴前或者仲裁前申請財產保全用)
2 申請書(申請訴前/仲裁前行為保全用)
3 申請書(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用)
4 申請書(申請訴訟行為保全用)
5 申請書(申請解除保全用)
6 申請書(申請變更保全標的物用)
7 申請書(申請先予執行用)
8 復議申請書(申請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復議用)
9 擔保書(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擔保用)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1 復議申請書(司法制裁復議案件用)
2 悔過書(司法拘留案件具結悔過用)
九、訴訟費用
1 申請書(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十、**審普通程序
1 口頭起訴登記表(公民口頭提起民事訴訟用)
2 民事起訴狀(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用)
3 民事起訴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用)
4 民事反訴狀(公民提起民事反訴用)
5 民事反訴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反訴用)
6 民事答辯狀(公民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7 民事答辯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8 申請書(申請追加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用)
9 申請書(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用)
10 申請書(申請增加訴訟請求用)
11 申請書(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用)
12 聲明書(放棄訴訟請求用)
13 申請書(申請不公開審理用)
14 申請書(申請撤回起訴用)
15 申請書(申請撤回反訴用)
16 申請書(申請恢復訴訟用)
17 申請書(申請證明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法律效力用)
十一、簡易程序
1 異議書(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用)
十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1 異議書(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用)
十三、公益訴訟
1 民事起訴狀(提起公益訴訟用)
2 聲明書(社會組織聲明無違法記錄用)
3 申請書(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申請參加公益訴訟用)
4 意見書(支持起訴單位提交書面意見用)
十四、第三人撤銷之訴
1 民事起訴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用)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1 民事起訴狀(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用)
2 民事起訴狀(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用)
十六、第二審程序
1 民事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用)
十七、非訟程序
(一)選民資格案件
1 起訴書(申請確定選民資格用)
(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2 申請書(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用)
3 申請書(申請撤銷宣告失蹤用)
4 申請書(申請變更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用)
5 申請書(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用)
6 申請書(申請撤銷宣告死亡用)
(三)認定公民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7 申請書(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用)
8 申請書(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用)
9 申請書(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用)
10 申請書(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用)
(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11 申請書(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用)
12 申請書(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用)
(五)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13 申請書(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用)
14 申請書(申請撤銷確認調解協議裁定用)
(六)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15 申請書(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用)
16 異議書(對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提出異議用)
17 申請書(申請撤銷準許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用)
(七)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
18 申請書(申請確定監護人用)
19 申請書(申請變更監護人用)
20 申請書(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用)
(八)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
21 申請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用)
(九)撤銷仲裁裁決案件
22 申請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用)
23 申請書(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用)
(十)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24 申請書(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用)
25 復議申請書(申請人對駁回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復議用)
26 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對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復議用)
27 申請書(申請撤銷/變更/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用)
(十一)其他
28 申請書(撤回特別程序申請用)
十八、審判監督程序
1 民事再審申請書(申請再審用)
十九、督促程序
1 申請書(申請支付令用)
2 申請書(撤回支付令申請用)
3 異議書(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用)
4 申請書(撤回支付令異議用)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1 申請書(申請公示催告用)
2 申請書(撤回公示催告申請用)
3 申報書(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用)
二十一、執行程序
1 申請書(申請執行用)
2 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表(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用)
3 執行異議書(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用)
4 復議申請書(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用)
5 申請書(申請提級執行用)
6 執行異議書(案外人提出異議用)
7 執行異議書(對財產分配方案提出異議用)
8 保證書(執行擔保用)
二十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1 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仲裁裁決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制作規范與法律依據(律師與當事人卷) 節選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 為指導全國法院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確保文書撰寫做到格式統一、要素齊全、結構完整、繁簡得當、邏輯嚴密、用語準確,提高文書質量,制定本規范。 一、基本要素 文書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標題包括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案號。 正文包括首部、事實、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等;事實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定的證據及事實;理由是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進行分析評述,闡明理由;裁判依據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據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條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實體、程序問題作出的明確、具體、完整的處理決定;尾部包括訴訟費用負擔和告知事項。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標題 標題由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案號構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案號”。 (一)法院名稱 法院名稱一般應與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名稱前應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但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書,法院名稱前一般應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案件當事人中如果沒有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的,地方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書標題中的法院名稱無需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案號 案號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組成。 案號=“(”+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號”。 案號的編制、使用應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等執行。 三、正文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訴訟地位和基本信息。 2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姓名、性別等身份事項以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為準。 當事人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 當事人住所以其戶籍所在地為準;離開戶籍所在地有經常居住地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連續兩個當事人的住所相同的,應當分別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當在當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號注明其與當事人的關系。代理人為單位的,寫明其名稱及其參加訴訟人員的基本信息。 4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經營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并寫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當事人是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寫明字號)合伙人”。 5法人、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名稱應寫全稱,以其注冊登記文件記載的內容為準。 6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 7當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寫明其經過翻譯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并用括號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外國自然人應當注明其國籍。國籍應當用全稱。無國籍人,應當注明無國籍。 港澳臺地區的居民在姓名后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臺灣地區居民”。 外國自然人的姓名、性別等基本信息以其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記載的內容為準;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冊登記文件記載的內容為準。 8港澳地區當事人的住所,應當冠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臺灣地區當事人的住所,應當冠以“臺灣地區”。 9當事人有曾用名,且該曾用名與本案有關聯的,裁判文書在當事人現用名之后用括號注明曾用名。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裁判文書應當列明變更后的姓名或名稱,變更前姓名或名稱無需在此處列明。對于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事實,在查明事實部分寫明。 10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繼受人參加訴訟的,訴訟地位從其承繼的訴訟地位。裁判文書中,繼受人為當事人;被繼受人在當事人部分不寫,在案件由來中寫明繼受事實。 11在代表人訴訟中,被代表或者登記權利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采取名單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單附后)”。 當事人自行參加訴訟的,要寫明其訴訟地位及基本信息。 12當事人訴訟地位在前,其后寫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兩者之間用冒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之后,用逗號。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制作規范與法律依據(律師與當事人卷) 作者簡介
法律應用研究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設的研究機構,由從事法規、案例圖書品種策劃出版的資深編輯、國內法學院系的資深教授組成,專門從事法學法律法規圖書的編輯研究,為廣大讀者提供學習法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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