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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糾紛案例述評:類案裁判規則深度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075
- 條形碼:9787521621075 ; 978-7-5216-2107-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房地產糾紛案例述評:類案裁判規則深度解析 本書特色
專業房地產實務指南;述評房地產類案裁判規則
房地產糾紛案例述評:類案裁判規則深度解析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糾紛爭議大、真實且終審的房地產糾紛案例,提煉房地產糾紛實務焦點作為標題,總結了案例爭議焦點作為“法律焦點”部分內容,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性規定,結合司法實務,針對案件爭議焦點予以述評,有贊有彈。在體例上,本書分為七篇,包括物權、一手房、二手房、租賃、不動產登記糾紛、房屋企業相關糾紛及房地產刑事案件,力爭為辦理房地產糾紛相關業務的法官、律師等法律實務人士以及案件當事人,房地產企業,對房地產糾紛感興趣的人士等提供幫助。
房地產糾紛案例述評:類案裁判規則深度解析 目錄
一、物權糾紛
001虛擬產權式商鋪產權人是否有權要求返還商鋪、獨立經營?
【典型案例一】陳某花訴深圳市L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租賃合同糾紛案
【典型案例二】張某全、譚某文、羅某和深圳市HWJ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三案
002業主共有權益被侵害,單個或部分業主可否直接提起訴訟?
【典型案例一】蘇某剛與北京RHC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恢復原狀糾紛上訴案
【典型案例二】荊門市HQ賓館有限公司與劉某濤等11人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糾紛上訴案
003婚內能否訴訟要求房產加名?
【典型案例】繆某紅與婁某忠共有權確認糾紛上訴案
004不享有合法產權的房產占有人能否獲得物權保護?
【典型案例】曾某平與羅某明、張某招占有物返還糾紛再審案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005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簽訂的轉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典型案例】李某萍與趙某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006承租人已向原業主交租金能否當然免除其向新業主交租金?
【典型案例】深圳市GDT投資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龍崗區布吉坂田YX電子元件廠、臺灣地區YX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三、一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007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與商品房預售登記是否相同?
【典型案例】錢某艷、洪某珍與劉某平、廣東CC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張某霞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008商品房認購書轉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
【典型案例】民生DD深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李某坤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上訴案
009商品房層高“縮水”如何索賠?
【典型案例】梁某茵與江門YX城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州市A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010竣工驗收備案是不是開發商遲延交房的“擋箭牌”?
【典型案例】深圳市YT區住房和建設局與戴某奮等11人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行政糾紛上訴案
011以炒房為目的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還是不成立?
【典型案例】李某振與倪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012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捆綁”虛假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典型案例】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A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與黃某川、廣東B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上訴案
013開發商為套取銀行貸款簽訂虛假房地產買賣合同情形下貸款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ZS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羅湖支行與張某利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上訴案
014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所簽認購書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西安WT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李某茹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上訴案
015違約賠償權利人能否主張起訴日后的違約金,如何計算起訴時未確定部分的訴訟費?
【典型案例】扈某紅與廣東省HL集團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四、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016認定違法拆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易,辦理產權轉移登記難
【典型案例】丁某如與石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
017二手房買賣合同價格是否顯失公平的認定
【典型案例】趙某麗與張某燕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
018借名購買安居房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
【典型案例】薛某顏、黃某勇與薛某鋒、薛某梅返還原物糾紛案
019房屋代持人擅自轉移房屋,房屋借名人如何提出訴訟請求以維護自身權益?
【典型案例】陳某蘭、陳某丹與夏某燕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020拍賣房產買受人是否受地方政府限購政策的影響?
【典型案例】葉某娥與廣州市TS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
021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是其合同主義務還是附隨義務?
【典型案例】鄭某選、王某菊與白某林、劉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022買賣查封房屋合同的效力及繼續履行的條件
【典型案例】林某光、林某與占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023房屋買受人訴訟要求出賣人配合申請減免交易稅費應否獲支持?
【典型案例】呂某華與周某玲、深圳市ZY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五、其他與房產有關的糾紛
024司法拍賣中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房屋是整體拍賣還是份額拍賣?
【典型案例一】張某與高某云、張某勛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典型案例二】劉某香與陳某忠、黃某騰、藍某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典型案例三】萬某青與徐某玲共有物分割糾紛上訴案
025離婚當事人房產分割協議是否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應由債權人舉證?
【典型案例】深圳市ZKZ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與何某運、周某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上訴案
026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借名所買房屋歸一方所有,該方如何主張權利?
【典型案例一】原告楊某與被告韓某1、第三人韓某2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典型案例二】原告張某明與被告涂某彪、涂某富所有權糾紛案
027房產中介公司前員工盜賣客戶房屋損害責任的承擔
【典型案例】ML物業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與吳某君居間合同糾紛上訴案
028訴訟要求履行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約定的適格原告
【典型案例】許某1與馮某、許某2離婚后財產糾紛上訴案
029司法拍賣房屋交付爭議是否具有民事可訴性?
【典型案例一】賴某華與鄧某珠、楊某元、福建A資產評估房地產估價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典型案例二】陳某丹與周某、秦某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典型案例三】成某瑜與郭某儀返還原物糾紛上訴案
房地產糾紛案例述評:類案裁判規則深度解析 節選
002業主共有權益被侵害,單個或部分業主可否直接提起訴訟? 法律焦點:對于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僅涉及單個業主或者部分業主權益,單個業主或者部分業主也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物權法》第七十六條(《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中對于業主共同決定重大事項的前置性規定并非業主就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行使訴權時的前置性規定。 關鍵詞:建筑物區分所有、業主共益權、訴權 【典型案例一】蘇某剛與北京RHC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恢復原狀糾紛上訴案 ...... 案情介紹 原告蘇某剛向房山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北京RHC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RHC公司)恢復原告居住門前綠地、人行步道、涼亭、大樹、草坪等設施并公開賠禮道歉。事實與理由:現在被RHC公司破壞的門前綠地影響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于2001年10月購買此房并入住,當時設計規劃是五號樓前后(南北面)除樓間道路外均為綠地,樓門前(北面)有人行步道、涼亭、冬青、草坪、長凳、大樹等,綠樹成蔭,很是涼爽宜人。此處房屋是原告父母離退休后首選的住處,離市中心與其原單位都較近,就選此處安度晚年。誰知好景不長,從2015年12月開始,物業公司在事先不通知和征求業主意見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施工隊施工,將五號樓前后的綠地、人行步道、涼亭、草坪、矮冬青、大樹等鏟除,變成了停車場,嚴重破壞了居住環境。汽車就停在原告的臥室和廚房跟前,夏天都不敢開窗睡覺,尾氣、噪聲隨時干擾正常休息。尾氣有毒,也影響健康。人行步道被拆除,人車共用同一條道路,非常危險。 RHC公司辯稱:一、程序方面,原告主體不適格。原告所居住房屋系某鎮政府于1998年出資新建的危改房,原告主張的綠地是由該鎮政府組織修建的,因此,原告無權主張。即使綠地屬于業主共有,按相關法律規定,也應由全體業主出任業主大會或委托其他代理人來代表全體業主主張權利。但本案原告既沒有受全體業主的推舉也沒有受其委托,因此其主體不適格。二、實體方面,該小區系政府危改項目,到目前為止,其區域建設規劃都未經*后驗收,而且按照規劃,該小區沒有設立足夠的停車車位。被告出資改造成停車場,不僅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相反為包括原告在內的該小區廣大業主做了一件好事。另外,RHC公司改造車位使用的地面磚,俗稱草坪磚,將磚中間鏤空,完全適合綠草的生長。原告所稱破壞了綠地的主張與事實不符,被告并沒有破壞綠地,而且RHC公司已經計劃在小區其他區域適當地方補種相應的草木。綜上所述,無論主體上還是實體上,原告的訴訟請求都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應予以駁回。 ...... 裁判觀點 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為,蘇某剛所主張的權利關系到小區業主的共同權益,而該項權利應由小區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委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他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單位及組織主張。現蘇某剛以個人名義起訴RHC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一、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駁回蘇某剛的起訴于法有據,應予維持。綜上,蘇某剛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裁定駁回蘇某剛的再審申請。 【典型案例二】荊門市HQ賓館有限公司與劉某濤等11人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糾紛上訴案 ...... 案情介紹 法院查明,劉某濤等11人均為HQ大廈業主。1997年12月16日,荊門市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湖北省B熱電廠簽訂聯合建房合同。合同約定,湖北省B熱電廠負責籌集資金,荊門市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施工,聯合在荊門××號建設HQ大廈。規劃設計圖紙顯示,HQ大廈由一棟主樓(24層)和兩棟附屬樓(10層)組成,主樓和附樓的**層有電梯出口疏散通道和垃圾集中點,主樓設計有兩部電梯,電梯出口的疏散通道均設計在附樓,即從現HQ賓館的大廳中通行,垃圾集中點位于北側附樓**層**間房屋。HQ大廈于1998年開始建設,2000年竣工交付使用。房屋建成后,北側附樓**間房屋未設置垃圾集中點,北側附樓東北角設有兩個公共廁所。荊門市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稱于2000年變更為荊門市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荊門市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辦理注銷登記。 荊門市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000年,將HQ大廈主樓東邊電梯出口的疏散通道改在東南方向,西邊電梯出口的疏散通道目前處于封閉狀態,未按竣工圖所設從附樓即現荊門市HQ賓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Q公司)的大廳中通行。荊門市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還在主樓第24層樓頂建筑一層臨時用房,后由HQ公司管理使用,并在樓頂靠西面和南面兩側各設置一塊某銀行廣告牌。在HQ大廈建設前,該位置設置了屬市政設施的垃圾箱,因此在房屋規劃建設時設置了垃圾集中點,房屋建成后,因考慮市容建設,荊門市建設委員會決定將垃圾箱搬遷,垃圾集中點房屋現已辦理產權登記。北側附樓**層**間房屋現為一間煙酒商店,產權登記人為湖北C投資有限公司。北側附樓東北角的兩個公共廁所現由HQ公司作為雜物間使用。 另查明,荊門市HQ公司設立于2003年9月,經營場所位于HQ大廈。HQ公司設立發起人股東與荊門市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為相同自然人股東。 荊門中院為進一步核實HQ大廈首層疏散通道規劃設計相關事宜,從荊門市城鄉建設檔案館調取了HQ大廈主樓首層正面竣工圖(大圖),該竣工圖顯示HQ大廈主樓東西側設有電梯兩部,與兩側電梯對應,分別有東西兩條疏散通道,兩條疏散通道的進出口均設在大樓北側,此一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 裁判觀點 ...... 荊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本案雙方當事人是否屬于案件適格當事人;2.原審判令HQ公司按規劃設計恢復HQ大廈主樓西側疏散通道是否正確。 一、關于本案法律適用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考慮到法律自實施之日起就具有調整當事人行為的作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雖然發生在法律、司法解釋實施之前,但若該行為一直持續至法律、司法解釋實施之后,其行為仍應受相應法律、司法解釋的調整。本案中,劉某濤等11人所訴HQ公司侵害物權的行為雖然發生在物權法實施之前,但因前述行為一直持續到《物權法》實施之后,且訴訟發生在《物權法》實施之后,故應當適用《物權法》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關于本案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而言,行為人擅自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若妨害到業主對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則勢必對業主專有權、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的行使產生重大影響,波及業主的自身權益,此時權益受到侵害的業主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劉某濤等11人作為HQ大廈主樓業主,其依法享有對HQ大廈主樓疏散通道的物權權利,其主張HQ公司擅自封閉大廈主樓西側疏散通道侵害其物權權利并進而提起訴訟,僅從訴訟程序意義而言,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資格要求,即從雙方當事人訴爭的物權保護法律關系而言,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訴訟標的均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屬于適格訴訟主體。至于HQ公司上訴所稱B熱電廠與荊門市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的合同關系,因該合同關系與本案訴訟主體的確定并無關聯,本院對此不予評述。 三、關于應否按規劃設計恢復HQ大廈主樓西側疏散通道的問題。 HQ公司上訴認為,**,據荊門市僑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荊門熱電廠代表參加簽訂的《HQ大廈主樓驗收會議紀要》顯示,HQ大廈主樓疏散通道已改在正南面(現在的東南出口),且該疏散通道較原設計方案更為便捷,故沒有必要再恢復西側疏散通道;第二,西側疏散通道并非該公司封閉,該公司不是侵權行為人,故該公司沒有義務恢復該疏散通道。 本院認為,根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解釋》第十四條**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即業主,對于建筑區劃內規劃的公用通道依法享有共有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可要求相關行為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本案中,首先,從西側疏散通道的權屬性質、功能而言,因雙方當事人對于涉案西側疏散通道屬于大廈規劃、設計、竣工時即已存在的公用通道均無異議,且從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HQ大廈主樓《建設工程規劃通知書》可知,“大廈一樓通道屬于整棟分攤的公用面積”,可見,涉案西側疏散通道在權屬性質上屬于HQ大廈主樓建筑區劃內規劃的公用通道,在功能上屬于消防疏散通道應無疑問,故劉某濤等11人作為HQ大廈主樓業主對于西側疏散通道依法享有共有使用權。 其次,從西側疏散通道被封閉、占用的事實而言,HQ公司上訴雖否認西側疏散通道系由該公司封閉,但對于目前該通道由該公司實際控制、占有及改變作為經營場所使用的事實并不否認,僅憑此點亦可認定系該公司占用、改變了疏散通道的原有功能。況且,HQ公司在原審庭審時自認系由該公司改變疏散通道功能、用途,只是抗辯提出其改變疏散通道已獲得消防部門審批同意。 *后,從HQ公司占用西側疏散通道是否具有合法理由而言:**,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款第七項、《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應由業主共同決定。可見,建筑區劃內規劃的共有部分用途具有法定性,原則上不得改變,但業主基于特定目的和必要,確需改變用途時首先需征得法定數量業主的同意。本案中,HQ公司改變西側疏散通道用途,但不能提供已獲得法定數量業主同意或事后授權的相關證據,不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第二,涉案西側疏散通道在功能上除日常供人員進出外,在發生火災時還兼具人員疏散、逃生等重要功能,屬于公共消防設施,非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不得擅自堵塞、改作他用。本案現有證據顯示,HQ公司占用、改變西側疏散通道并未取得規劃、消防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同意,一、二審法院均要求該公司提供大廈疏散通道更改符合建筑規劃、消防要求的相關證據,但該公司至今無法提供,故在HQ大廈主樓已完成竣工驗收,且無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情況下,該公司擅自改變大廈規劃的疏散通道功能不具有合法依據。同時,《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可見,HQ公司占用、封閉疏散通道亦違反消防法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合法性。 綜上,HQ公司擅自占用、改變HQ大廈西側疏散通道,妨礙了大廈業主劉某濤等11人對建筑物公用通道的共有使用權,原審判令由該公司排除妨礙、恢復原規劃設計原狀,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維持。 至于HQ公司上訴稱,《HQ大廈主樓驗收會議紀要》已改變了原疏散通道規劃、設置的問題。經查,該紀要僅記載“消防通道的問題,由甲方(謝某旺、謝某法)與文化(華)公司洽談務必在正南面設一消防通道”。從該紀要內容本身分析,該紀要文字意思是解決正南面新設一個消防通道問題,并無關于取消、更改原大廈規劃、設計疏散通道的任何意思表示,故HQ公司此理由僅從紀要內容本身所表達的含義就難以成立,更遑論其他,故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依照《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項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述評 依照《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以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解釋》(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四條的規定,他人侵害小區內業主共有部分導致業主共有權益受損時,業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作為共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小區內業主共有部分被侵害涉及全體業主的共有權益,部分業主可否就侵害行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各地法院對此有不同的觀點。 上引案例一中的北京各法院認為,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事項均須由業主共同決定,單一業主不能代為行使權利。上引案例二中,荊門中院認為,一般而言,行為人擅自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若妨害業主對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則勢必對業主專有權、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的行使產生重大影響,波及業主的自身權益,此時權益受到侵害的業主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再審申請人魏某霞與被申請人韶關市A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物業公司)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一案,所作出的指令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的(2017)粵民申6001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魏某霞是以A物業公司占用屬于小區共有的綠地改建成若干個臨時停車位出租獲利,之后還違規搭建鐵棚,進一步破壞原有的綠化,侵害了魏某霞的合法權益,同時雨天帶來的噪聲嚴重影響了魏某霞的睡眠;A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方對此違建行為負有管理和制止的義務為由,起訴請求判令A物業公司限期拆除違法搭建的車棚還原綠地,并將其侵占屬于魏某霞共有的經營收益201600元返還并補充到魏某霞共有的專項維修基金中。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解釋》第十四條**款“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對于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的行為,或者有其他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僅涉及單個業主或者部分業主權益,單個業主或者部分業主也可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據此,魏某霞認為A物業公司占用業主共有部分并改變使用功能的行為侵害其共有權利,所搭建的鐵棚已對其個人生活造成影響,而以受侵害者的身份提起本案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并進行實體審理。至于二審法院駁回魏某霞起訴所適用的《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解釋》第七條,應當理解為,決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所列的**項至第四項事項以及上述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而決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所列的第五項、第六項事項的,則必須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上述法律規定并非業主就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行使訴權時的前置性規定。 綜上,我們認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中對于業主共同決定重大事項的前置性規定并非業主就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行使訴權時的前置性規定。依照《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于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僅涉及單個業主或者部分業主權益,單個業主或者部分業主也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房地產糾紛案例述評:類案裁判規則深度解析 作者簡介
顏宇丹,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在職法學博士,深圳電視臺、深圳廣播電臺常駐嘉賓律師,深圳市總工會專家講師團講師,《深圳律師》雜志編輯兼特邀撰稿人,著《婚房保衛戰》等。 劉京柱,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山東大學法律碩士,玉林仲裁委仲裁員、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深圳市總工會專家講師團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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