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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建筑工程法規(第三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2361584
- 條形碼:9787512361584 ; 978-7-5123-6158-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建筑工程法規(第三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結合新頒布的《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做了全面修訂,增加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內容、工圖審查制度、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等。
全書共十四章,主要內容包括:建筑工程法規導論、建筑工程 立項決策階段的法律制度、城鄉規劃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用地與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法律制度、建筑許可的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的發承包與招投標、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制度、建筑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建筑工程糾紛與法律服務、建筑工程相關法律制度及國外建筑工程相關法律綜述等。
“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建筑工程法規(第三版) 目錄
前言
**版前言
第二版前言
**章 建筑工程法規導論
**節 法律基礎知識
第二節 建筑工程法規的基本概念
第三節 建筑工程立法概況
第四節 學習建筑工程法規的目的和意義
第二章 建筑工程立項決策階段的法律制度
**節 立項決策階段的基本程序
第二節 建設項目建議書
第三節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四節 建設項目申請報告
典型案例
第三章 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節 城鄉規劃法概述
第二節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節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節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節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四章 建筑工程用地與房屋征收法律制度
**節 土地管理概述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
第三節 工程建設用地與土地用途管制
第四節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劃撥
第五節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與抵押
第六節 房屋征收與補償
典型案例
第五章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法律制度
**節 工程勘察設計法概述
第二節 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資格管理
第三節 工程勘察設計發承包管理
第四節 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
典型案例
第六章 建筑許可的法律制度
**節 建筑許可制度概述
第二節 建筑工程從業單位的資質管理
第三節 建筑工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第四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七章 建筑工程的發承包與招投標
**節 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二節 招投標立法概述
第三節 建筑工程招標
第四節 建筑工程投標
第五節 建筑工程的開標、評標和中標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八章 建筑工程合同
**節 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節 建筑工程涉及的其他合同
第四節 FIDIC合同條件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九章 建筑工程監理法律制度
**節 工程建設監理概述
第二節 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資格管理
第三節 工程建設監理的實施
第四節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管理
典型案例
第十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制度
**節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與檢測制度
第二節 建筑工程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第三節 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與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節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制度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十一章 建筑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
**節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節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三節 建筑工程中的環境保護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十二章 建筑工程糾紛與法律服務
**節 建筑工程糾紛概述
第二節 建筑工程糾紛的仲裁
第三節 建筑工程糾紛的行政復議
第四節 建筑工程糾紛的訴訟
第五節 建筑工程律師實務
典型案例
第十三章 建筑工程相關法律制度
**節 房地產法
第二節 標準化法
第三節 勞動法
第四節 消防法
第五節 建筑工程稅收管理
第六節 建筑節能
第十四章 國外建筑工程相關法律綜述
**節 世界各國法律制度簡介
第二節 大陸法系國家建筑法律制度
第三節 英美法系國家建筑工程相關法律制度
附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附錄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附錄三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附錄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主要參考文獻
“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建筑工程法規(第三版) 節選
《“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建筑工程法規(第三版)》: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概述 土地是十分寶貴的資源和財產。我國耕地人均數量少,總體質量水平不高,后備資源十分匱乏,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這就要求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必須是十分嚴格的,為此《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分土地用途分區,確定土地使用的限制條件,使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利用土地。這是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普遍采用的制度,在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保護耕地方面很有成效。 我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土地按用途科學、合理地分類;土地登記明確土地使用權性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分土地利用區和確定各區內土地使用的限制條件;對土地用途的改變實行嚴格的審批;建立違反土地用途管制的處罰制度。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概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的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和依據。 我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全國、省、地(市)、縣(市)、鄉(鎮)五個基本層次,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全國和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宏觀控制規劃,主要任務是在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嚴格控制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通過規劃土地利用區和規劃指標對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控制。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實施性規劃,其主要任務是根據上級規劃的指標和布局要求,劃分各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為農用地轉用審批、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土地整理、開發復墾提供依據,通過規劃的落實,實施土地管理。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1.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和期限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首先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其次要根據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后還應考慮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這樣編制出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才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長期性和可變性。首先,土地的利用是同人口的增長、技術的進步、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化等經濟發展過程有規律地互相聯系的。由于這些經濟過程的變化是長期的、漸進的,依照預定的目標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土地利用方式也不是在短期內所能實現的,因此,為了使土地利用的變化能同長期的經濟發展過程相協調,減少矛盾,這就需要一個長期的規劃。其次,由于影響土地利用的人口、技術進步、經濟發展等因素是不斷變化的,不存在一個永恒的、理想的土地利用模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只是在一個時期內,把土地利用狀態改變為更適合經濟發展要求的利用狀態的措施之一。同時,還由于在長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種難以預料的不確定因素,所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后,要定期監測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根據實際的需要局部調整,定期修訂。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是比較靈活的,國務院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15年。 2.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原則 《土地管理法》第19條規定,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1)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持續利用。 5)占用耕地和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和修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其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十分慎重,否則會影響其嚴肅性和權威性。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一般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直接修改。對于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權限的,可以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直接修改。 ……
“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建筑工程法規(第三版) 作者簡介
張培新,山東省燃氣熱力協會秘書長,山東城市建設職業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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