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艱難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與創新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099
- 條形碼:9787521621099 ; 978-7-5216-2109-9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艱難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與創新 本書特色
全面展示青少年法庭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多維度探索創新形式多樣的普法活動
艱難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與創新 內容簡介
《艱難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與創新》以海曙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為基礎,展示了海曙法院從2007年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合議庭開始到2021年未成年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的少年法庭制度的發展變化和不斷完善。 本書對未成年人方面的審判進行了制度創新,創立了“海曙模式”,涉及到的方式很好豐富,結合了大數據,內容量大,信息充足,并有圖片論證,說服力更強。與此同時,本書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并不僅僅局限于國內,也分析了國外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對“海曙模式”的啟示和借鑒起到重要作用。本書旨在分享海曙法院積十年之功在審判未成年人案件上的經驗,目標人群指向全國各級法院,其目的在于改變現有的未成年人審判現狀,給已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
艱難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與創新 目錄
**章 未成年人審判“海曙模式”的歷程與由來/ 001
**節 海曙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的發展歷程和工作成效/ 003
一、在探索中尋求創新/ 004
二、在創新中謀求發展/ 006
第二節 域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啟示和借鑒/ 009
一、德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009
二、英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010
三、美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012
四、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014
第三節 國際規則標準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016
一、處遇個別化原則/ 016
二、非刑化原則/ 018
三、教育、平等及保障訴訟權利原則/ 021
四、專門化原則與共同參與化原則/ 022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海曙模式”的實踐與思考/ 027
**節 社會調查制度/ 029
一、建章立制、規范流程/ 030
二、社會調查制度的成效/ 034
三、對社會調查制度進一步優化的設想/ 035
第二節 引入司法心理學/ 037
一、“海曙模式”中的心理鑒定制度/ 037
二、“海曙模式”下心理鑒定制度技術方案選擇的歷史沿革與合理性分析/ 039
三、心理干預制度融入“海曙模式”/ 040
四、對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心理救助制度/ 042
五、司法心理學在“海曙模式”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與合理建議/ 043
第三節 公益代理人制度/ 044
一、“海曙模式”中的公益代理人制度/ 044
二、公益代理人制度在未成年人審判中初顯成效/ 046
三、“海曙模式”下公益代理人制度運行的考察/ 050
第四節 緩刑聽證制度/ 053
一、“海曙模式”中的緩刑聽證制度/ 053
二、“海曙模式”下緩刑聽證制度的運行模式/ 054
三、“海曙模式”下緩刑聽證制度運行的考察/ 056
第五節 個性化幫教制度/ 059
一、“海曙模式”下個性化幫教制度初探/ 059
二、“海曙模式”下企業幫教基地的探索創新/ 063
三、“海曙模式”下企業幫教基地制度的反思與建議/ 065
第三章 未成年人家事審判的改革路徑和實踐探索/ 067
**節 未成年人家事審判的改革方向/ 070
一、域外未成年人家事審判的改革路徑/ 070
二、我國未成年人家事審判的改革過程/ 072
第二節 海曙法院未成年人家事審判的實踐發展路徑/ 074
一、完善未成年人家事審判的配套制度/ 075
二、構建未成年人家事審判的多元化調解機制/ 076
三、創新未成年人家事審判工作機制/ 077
第三節 海曙法院——家事調查官制度的運行實踐/ 079
一、家事調查官制度運行的基本情況/ 080
二、家事調查官制度運行成效/ 083
三、家事調查官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困難與不足/ 087
四、完善家事調查官制度的對策/ 094
第四節 未成年人家事審判工作目前存在的問題/ 097
一、缺乏和未成年人家事審判相適應的實體保護和程序保護專門法律/ 097
二、未成年人家事審判的受案范圍和審判組織歸口不一/ 098
三、未成年人家事審判法官配置待加強/ 099
四、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審理中配套措施的完善度不夠/ 100
第五節 對未成年人家事審判工作的建議/ 101
一、單獨制定家事訴訟法/ 101
二、構建合理的未成年人家事受案范圍和審判組織/ 102
三、配置、培養專業的未成年人家事審判人員/ 103
四、完善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審判的配套措施/ 104
第四章 未成年人權益的行政訴訟保護/ 107
**節 涉及未成年人行政訴訟案件情況/ 109
一、行政訴訟領域占比較少/ 109
二、涉及未成年人行政訴訟保護之必要性/ 118
第二節 涉及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司法審查/ 121
一、行政訴訟一般原則/ 121
二、針對未成年人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24
第三節 未成年人行政訴訟啟動上的特殊保護/ 128
一、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128
二、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訴訟程序構建/ 129
三、未成年人權益侵害法律援助機制/ 133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審判“三審合一”模式的運行考察與轉型路徑/ 137
**節 歷史變遷:未成年人審判“三審合一”模式的由來與發展/ 139
一、萌芽階段/ 139
二、創立階段/ 139
三、低谷階段/ 140
四、重塑階段/ 140
第二節 現狀考察:海曙法院未成年人審判“三審合一”模式的運行情況/ 141
一、總體情況/ 142
二、案件審理情況/ 143
第三節 困境剖析:未成年人審判“三審合一”模式運行的困難和問題/ 145
一、機構保障有所缺失/ 145
二、程序保障并不到位/ 146
三、受案范圍有所欠缺/ 147
四、案件數量偏少/ 149
五、人員配置專業化程度不足/ 150
六、法官業績考評評價體系不健全/ 151
第四節 當前選擇:從“三審合一”走向“未成年人+家事”審判模式/ 152
一、“三審合一”模式發展的可能選擇/ 152
二、從“三審合一”向“未成年人+家事”審判模式轉型的動因分析/ 154
三、從“三審合一”向“未成年人+家事”審判模式轉型的制度設計/ 157
第六章 開展“海法護航”,防范不良行為/ 167
**節 普法宣傳/ 169
一、開展普法宣傳的緣由:矯治不良行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169
二、目前我國普法宣傳存在的問題/ 170
三、我國普法宣傳的發展方向/ 171
第二節 “海法護航”的內容、形式及成效/ 174
一、“海法護航”的內容及形式/ 174
二、“海法護航”取得的成效/ 176
第三節 “海法護航”附錄/ 178
一、法治課堂講義/ 178
二、法制游園方案/ 185
三、模擬法庭劇本/ 192
四、法制辯論賽/ 205
附 錄 海曙法院出臺的相關規程、規定、辦法/ 207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規程(試行)/ 207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外來青少年犯緩刑適用“同城待遇”操作規程(試行)/ 218
寧波市海曙區青少年緩刑犯聯合幫教(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222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加強外地未成年人司法救濟操作規程(試行)/ 224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公益代理人制度實施規程(試行)/ 230
寧波市海曙區公益代理人參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實施規程(試行)/ 233
寧波市海曙區關于緩刑青少年參加公益服務的規定(試行)/ 237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暫行辦法/ 239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干預工作規定(試行)/241
寧波市海曙區關于刑事案件被告人通知辯護的操作規程/ 246
艱難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與創新 節選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經過前期準備階段、未成年人法庭階段及專門性立法階段的發展,逐漸向現代化方向邁進,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模式。 海曙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方面進行堅持不懈的探索,為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審判制度的改革、發展作出了積極努力。10多年來,海曙法院以積極進取、百折不撓的改革精神和勇氣,堅持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立足中國國情,充分考慮現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國際規則,吸收借鑒國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大膽探索,不斷創新,建立了緩刑聽證、社會調查、心理鑒定、公益代理人、幫教基地等制度建設和實踐探索,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海曙模式”。為此,有必要對審判實踐中的做法和成效進行全面梳理,對開展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將要面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思考,為今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規范化運作、可持續發展乃至于立法完善奠定基礎。 **節 社會調查制度 “海曙模式”的社會調查制度主要是指以社會調查的方式對在寧波地區有固定居住地、有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未成年人,聘請社會調查員開展調查并制作調查報告,并以調查報告結果作為量刑,尤其是是否適用緩刑的參考依據的制度。 *早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相關規定是*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提到“開庭審判前,審判人員應當認真閱卷,進行必要的調查和家訪,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生活環境、成長環境、社會背景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審查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動機”。這是對社會調查粗線條的規定,與此時1997年刑訴法規定的“控辯式”審判方式不相適應,在實踐中對調查主體、調查內容、調查方法等具體操作問題都亟待明確和改革。在此背景下,海曙法院借鑒國外做法及經驗,在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中突破性地設立了社會調查制度,并制定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一、建章立制、規范流程 為規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工作,海曙法院為此建章立制,專門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規程(試行)》,其第5章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實施規程(試行)》進行銜接,對社會調查制度的對象、方式、內容、社會調查員的選任、權利、回避、獎懲等制定了詳細的規則,加強了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1.社會調查的主體 2007年海曙法院在寧波市范圍內首推了社會調查制度,明確以豐富社會經驗和積極的人格特性作為檢驗社會調查員的選任標準。 就社會經驗而言,1名社會經驗豐富的社會調查員,能夠打通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學校、社區、家庭的溝通壁壘,深入未成年被告人生活中的點點滴滴,全面而深刻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和教育背景。在社會調查制度設立之初,海曙法院將社會調查員的人選定位在學生群體之中。但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發現由于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到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學校、社區去走訪調查時往往遇到障礙,當相關學校、社區拒絕提供與未成年被告人有關的材料時,學生不知道如何解決,使得社會調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進而無法提交具有參考價值的社會調查報告。因此,海曙法院在此后的社會調查員選任過程中,將社會調查員是否具有社會經驗作為較為重要的選任條件。 就人格特性而言,海曙法院側重于考察社會調查員的愛心與責任心,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問題,如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觀念模糊,價值觀念扭曲,自私自利、崇尚金錢,這些心理問題作用在未成年被告人身上,使其外在表現為非常典型的玩世不恭、自我放縱、叛逆拒勸、交流困難等行為特征。因此,如果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被告人缺乏愛心和耐心,就很難走入他們的內心,無法讓他們敞開心扉講述自己的成長經歷和違法動機,社會調查員也就不可能提交一份客觀、可信,對定罪量刑具有有效輔助作用的調查報告。 此外,雖然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76條及第484條規定了法院作為制作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同時規定了法院可以將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委托給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進行調查,但海曙法院啟用社會調查制度的舉措早于該解釋頒布的時間。對于委托對象,海曙法院經過實踐發現,街道社工及關工委“銀發護苗工作室”的委員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及必要的法律知識,且有比較充足的時間保證,而寧波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具有參與社會實踐的積極性,且具有法律知識和寫作能力的優勢。海曙法院將兩者結合起來,實行“1+1”的調查模式,即1名大學生和1名社工(或1名護苗工作室的同志)結對做社會調查,這樣既發揮了大學生的優勢,又融合了社工的社會經驗,使調查報告更切合實際;同時因為未成年人被判緩刑后也由社工承擔幫教責任,有利于判決和幫教工作的銜接。該創新模式比委托給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更具有可操作性,使調查報告具有翔實、客觀、理性的特質,而且建議意見既能反映特定被調查對象的個性因素,同時還契合法律的一般規定和刑事訴訟程序的普遍要求,易得到審判法官的認同和接受,對刑事判決起到了積極的輔助作用。 根據上述選任標準層層篩選后,海曙法院的**批社會調查員*終由寧波大學法學院的學生、海曙區司法局下屬的街道社工、海曙區關工委“銀發護苗工作室”(由政法系統和機關部門退休的老同志組成)擔任,是一支思想素質高、有社會責任感、有一定法律知識的社會調查員隊伍。 2.社會調查的程序 海曙法院在其制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規程(試行)》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實施規程(試行)》2個文件中,對調查程序進行系統規范,規定由合議庭或承辦法官根據案件情況報庭長同意后啟動,從學生調查員及社工調查員名單中各隨機挑選1名,出具委托函參加調查,一般要求在一周內完成調查,并制作調查報告。調查員在程序上獨立于控辯雙方,只對法官負責。 為防止在調查過程中出現徇私枉法、摻雜個人情感等情況,避免報告的不真實性,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實行回避制度。同時,社會調查員開展社會調查時,一般要求實地調查,由社會調查員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關系地進行調查。但考慮到案件的不同情況及不同的調查對象,為提高調查效率,也允許社會調查員采取談話、觀察、電話、書信等形式開展調查,必要時也可以以各種形式交叉使用。 3.社會調查的內容 海曙法院規定社會調查中主要涉及的內容為: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性格特點、社會活動、犯罪動機和悔罪態度等。然而,在實踐操作過程中,發現社會調查與心理鑒定在顯示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這一內容時,會發生重疊,甚至出現截然不同的結論。例如,2012年7月,對未成年被告人楊某所做的社會調查報告與心理鑒定報告出現了矛盾。根據社會調查員所做的犯罪人格報告,認為:“被告人雖有多次前科,并未形成犯罪人格,再犯的傾向比較低,而且被告人尚未成年,本案判決將對其未來發展產生巨大影響。本著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調查員建議法院從輕處罰。”而相反的是,在楊某的心理鑒定報告中,根據心理鑒定師的分析,認為:楊某“個性傾外露,情緒較穩定”,但具有明顯的反社會傾向,缺乏同理心,測驗結果可靠。對同一個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有反社會傾向的問題上,社會調查員與心理鑒定師得出了相反的結論。對此,我們認為,就性格特點而言,法官在判斷采取哪份報告意見時,應側重采納心理鑒定報告,理由如下: 首先,社會調查報告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生活環境,深入細致地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主觀原因、客觀原因,為司法機關公正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據。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應具備的首要特征是客觀性。而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是社會調查員通過未成年被告人的談吐、表達、神態分析得出的一個主觀判斷,所以在一份以記載客觀事實為首要目的的社會調查報告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應當處于附帶地位。 其次,心理鑒定本身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國家為了區分心理鑒定從業人員的資質專門頒發不同等級的心理鑒定師資格證書,可見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對人的性格特點作出專業的判斷,而社會調查員是從大學生、街道社工和關工委公檢法退休的老干部中選任出來的,他們并非心理專業出身,不具備心理鑒定的專業技能,因此在社會調查報告中得出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尤其是是否具有反社會性人格的結論,不能作為該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有反社會人格的*終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以全面、詳細、客觀地記載未成年被告人的相關情況為主,對未成年人的性格等主觀評價內容為輔,如此才能更符合社會調查制度設立的初衷,形成的社會調查報告才能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起到應有的作用和效果。 4.社會調查的形式 根據上述2個規程規定,社會調查員開展社會調查后,根據調查的情況、收集的資料,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提交給法院,供法官量刑時參考。 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定性,法律實務界和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有人認為該調查報告具有證據屬性,屬于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品格證據、專家證據或量刑證據,可以讓社會調查員出庭接受詢問;也有人認為不具有證據屬性,僅在法官對涉罪未成年人量刑考量和法庭教育時作為參考。 海曙法院在制定社會調查制度、運用社會調查報告時,對此問題亦進行了認真研究和深入思考。我們認為,從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來看,其是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道德品行、個性特點、家庭結構、社會交往、管教方式、社會環境及案發后的態度表現變化等客觀情況調查后出具的情況說明或者個人資料,上述情況對法官在量刑裁決時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在適用監禁刑還是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方式選擇上影響較大,控辯雙方應有權被告知報告的內容,同時也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特別是當調查報告內容不利于被告人時,其有權對該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進行辯解。因此,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實質上是一份有關量刑的證據,具有證據的屬性。鑒于上述考慮,海曙法院在制定社會調查制度時,明確規定社會調查報告須在庭審前提交,先由合議庭對該報告的內容進行形式審查,然后在庭審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前的時間段,由參與制作報告的社會調查員出庭宣讀該報告,并接受公訴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該報告相關內容的詢問。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也可就調查報告發表各自的意見,*終由合議庭決定是否采納調查報告的有關內容。 二、社會調查制度的成效 自2007年8月海曙法院在全寧波市范圍內率先推出了社會調查制度以來,共對224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啟動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法庭上對該224份社會調查報告進行了質證,其中有201份社會調查報告的建議被采納。該制度的推行不僅彌補了法院辦案案多人少、審判人員沒有足夠精力的缺陷,同時還發揮了社區社工等方面的優勢,調動了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積極性,不僅對量刑和刑罰執行方式確定起到了輔助使用,而且為服刑、改造罪錯未成年人提供了**手資料,對未成年被告人準確適用刑罰和教育改造發揮了積極作用。 例如,在審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小雨(化名)販賣毒品犯罪案件中,開庭前承辦法官了解到年僅17歲的小雨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都是保持沉默,神情冷漠,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觸犯了刑法,面臨的是刑事指控,更沒有任何悔罪表現。承辦法官接到該案后,認為雖然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定罪量刑沒有任何爭議,但考慮到小雨只有17歲,她的人生還沒有正式啟航,其是否還有被挽救的可能,是否還能重新開啟新的人生,具有不確定性。不確定性本身就意味著有轉變和改造的可能,幫助、挽救罪錯的未成年人,本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設計的目的所在。本著對每一個罪錯未成年人負責和挽救的強烈責任心,承辦法官決定對該案啟動社會調查制度。經過詳細的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員向法庭遞交了一份厚厚的社會調查報告書,并當庭宣讀。庭上,當社會調查員讀到“被告人小雨從小被父母拋棄,跟著爺爺奶奶長大,小學成績優秀卻被迫輟學……”時,曾漠視一切的小雨突然淚如雨下。*后,小雨打開心扉,向法庭供述自己飽受苦難的童年和走上犯罪之路的主客觀原因,并真誠悔改,愿意認罪認罰。 在冰冷的犯罪事實中,絲毫看不到未成年人被挽救的希望,而社會調查員出具的社會調查報告,將每個未成年人成長的軌跡更加真實地呈現在法官面前,實現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突出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實現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三、對社會調查制度進一步優化的設想 司法實踐中,盡管法院在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受參與人員較少、法律地位不明、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短等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致使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或建議在量刑中無法充分予以體現。 1.社會調查員的備選資源不足。當前社會調查員主要由大學生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擔任,這些人員的優勢在于熟悉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并熱心于未成年人事業,但劣勢是大學生參與調查的時間受限,如寒暑假期間、考試周期間不能參與調查,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本職工作較忙。我們也考慮過擴大社會調查員的接受范圍,但在吸納時如何保證他們的人品、資質,在操作層面存在較多問題。 2.對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存在對社會調查的重視與配合度不夠的情況。針對法院發送的部分委托調查函“石沉大海”,少數外省司法機關存在對開展社會調查的積極性不高,甚至相互推脫,未能充分認識到社會調查的重要性,存在消極拖延的現象。 3.社會調查報告內容、形式不一。各地社會調查報告內容不一,部分社會調查報告流于形式,僅僅是對被告人的性格特點、文化程度、家庭背景、人際關系等方面做簡單記錄,未能真正如實反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 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1.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專業隊伍及機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不僅要有立法規范、組織與機構的構建,還要有專業人員。這些專業人員包括未成年人警察、未成年人檢察官、未成年庭法官,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也對專業人員的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需要掌握基本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業務技能外,還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生理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犯罪學等方面的知識。 2.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地位。建議在立法上明確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可賦予其等同于證人的法律地位,享有和履行證人的權利與義務,出庭時站在證人席的位置,而調查員出具的調查報告可以作為一種新類型的證據形式,在庭審中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以確保調查報告的真實性與權威性。 3.社會調查工作需要專業化、系統化的工作機制。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都應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較強的法律及相關專業知識,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時,能從客觀、專業的角度進行,同時建立管理和監督機制,確保社會調查的質量。
艱難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與創新 作者簡介
孫衛華,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巡視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分管刑事審判工作。復旦大學法學本科畢業,寧波大學法律碩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于2002年至2011年擔任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院長、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院長期間,積極推動少年審判工作,引入社會觀護等全國領先的制度,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曾公開發表《少年刑事審判制度研究》《審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運行難點分析》《論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機制的完善——以寧波法院為樣本的實證分析》《審判權運行中的相關問題及對策》《通向司法民主:人民陪審員法的功能定位及其優化路徑》等論文,參與2016年中央政法委部級課題“司法權運行規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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