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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354
- 條形碼:9787521616354 ; 978-7-5216-1635-4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本書特色
· 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 對環境保護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根據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 在環境保護法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應用。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第五版為46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對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解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和應用。本分冊為刑法分冊。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編總則
**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1 本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范圍是什么
2 如何理解本條規定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
3 國際列車上的犯罪如何管轄
4 如何理解犯罪地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
5 處刑較輕是指什么
第二章犯罪
**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6 行為人對吸食毒品而產生短暫神志異常后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7 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8 如何準確認定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9 如何準確認定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10 如何準確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1 造成一死一傷的后果是否屬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
12 正當防衛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13 如何認定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輕微毆打,且并不十分緊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致人死亡重傷的行為
14 如何認定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15 緊急避險行為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16 在數額犯中犯罪既遂與未遂并存時如何量刑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17 如何認定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的主觀心態
18 如何理解“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條【主犯】
19 什么是主犯
20 什么是犯罪集團
第二十七條【從犯】
21 什么是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
22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
23 企業犯罪后被合并應當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24 以單位犯罪的形式出現但不以單位犯罪來對待的情形有哪些
25 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
26 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何處理
第三章刑罰
**節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27 被害人本人參與聚眾斗毆受重傷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能否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禁業限制】
第二節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28 死刑核準權是由哪個機關行使的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29 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執行死刑
30 如何適用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范圍】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31 犯罪分子所負債務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條件有哪些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節量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32 如何區分減輕處罰與從輕處罰
33 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累犯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34 構成累犯應當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35 認定被假釋的罪犯是否構成累犯,如何計算前后罪是否在五年以內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首和坦白】
36 哪些情況應屬于“自動投案”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數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37 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的應如何處理
第五節緩刑
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
38 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
39 如何認定本條中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
40 本條規定的“立功表現”包括哪些情形
41 應當減刑的重大立功表現有哪些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的程序】
第八十三條【假釋的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后果】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42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范圍】
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百條【前科報告制度】
**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
……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節選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注解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對一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防衛行為不存在防衛過當的規定,即特殊防衛權。為了保護合法權益,鼓勵見義勇為,1997年刑法增加了這一款規定的內容。根據本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考慮了社會治安的實際狀況。嚴重暴力犯罪不僅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也嚴重威脅公民的人身安全。對上述嚴重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作出特殊規定,對于鼓勵群眾勇于同犯罪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二是考慮了上述暴力犯罪的特點。這些犯罪都是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的程度,也很難掌握實行防衛行為的強度,如果對此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斗爭的勇氣,不利于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應用 7.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進行正當防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實施防衛行為必須是出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目的,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為,維護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不法侵害”是指非法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國家、公民的各種合法權益的違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主要是指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也包括對其財產等造成損害。二是防衛行為所針對的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對尚未開始實施或者已經停止或結束侵害行為的不法侵害人,不能實施正當防衛行為。三是實施防衛行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當防衛的行為應當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即實行防衛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為為限,不法侵害的行為被制止后,不能繼續實施防衛行為。 8.如何準確認定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司法適用中,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既要防止對不法侵害作不當限縮,又要防止將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錯誤認定為防衛行為。 **,準確把握不法侵害的范圍。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將不法侵害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進而排除對輕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違法行為實行正當防衛。對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第二,妥當認定因瑣事引發的防衛行為。實踐中,對于因瑣事發生爭執,引發打斗的案件,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系防衛行為,較之一般案件更為困難,須妥當把握。特別是,不能認為因瑣事發生爭執、沖突,引發打斗的,就不存在防衛的空間。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沖突結束后,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2020年9月3日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例:汪天佑正當防衛案) 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就本案而言,本案案發開始時和案發過程中盛春平并不知道成某某、郭某等人是傳銷組織人員,也不了解他們的意圖。在整個過程中,盛春平始終不能明確認識到自己陷入的是傳銷窩點,甚至以為對方要摘自己的器官,其感受到人身安全面臨不法侵害是有事實根據的。而且,盛春平進入傳銷窩點后即被控制,隨著成某某、郭某等人行為的持續,盛春平的恐懼感不斷增強。盛春平到桐廬是和郭某初次見面,且進入郭某自稱的住處后,盛春平提出上廁所、給家里人打電話,均被制止,此時其已經感覺到了危險。之后一名陌生男子不斷勸盛春平進入里面房間,而里面又出來一名陌生男子,盛春平感覺到危險升級,拒絕他們靠近。而后房間內又出來三名陌生男子逼近,對于盛春平而言,不斷升級的危險不僅客觀而且緊迫。盛春平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具警告阻嚇不法侵害人無效后,精神緊張狀態進一步增強。傳銷人員不斷逼近,成某某上前奪刀。從當時情境看,盛春平面臨客觀存在且威脅、危害程度不斷升級的不法侵害,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2020年9月3日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例:盛春平正當防衛案) 根據刑法規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經對人身安全實際造成嚴重危害時才能進行特殊防衛,在不法侵害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特殊防衛。本案中,容某乙等人持械擊打的是陳天杰的頭部,是人體的重要部位,在陳天杰戴安全帽的情況下致頭部輕微傷,鋼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內、皮下出血,可見打擊力度之大。在當時的情形下,陳天杰只能根據對方的人數、所持的工具來判斷自身所面臨的處境。容某乙、紀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氣勢洶洶,并持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在場的孫某某、劉某甲都曾阻攔,但孫某某阻攔周某某、劉某甲阻攔紀某某時均被甩倒。而且,陳天杰是半蹲著左手護住其妻孫某某、右手持小刀進行防衛的,這種姿勢不是一種主動攻擊的姿勢,而是一種被動防御的姿勢,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對方不主動靠近攻擊就不會被捅刺到。綜上,應當認為本案符合特殊防衛的適用條件。(2020年9月3日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例:陳天杰正當防衛案) 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于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9.如何準確認定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于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于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對于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10.如何準確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司法適用中,要注意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對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作出準確判斷。**,防衛過當仍屬于防衛行為,只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第二,對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應當堅持綜合考量原則。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更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反擊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方式要對等,強度要精準。防衛行為雖然超過必要限度但并不明顯的,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 本案雖然造成了李某重傷二級的后果,但是,從趙宇的行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過程、行為強度等具體情節來看,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趙宇在阻止、拉拽李某的過程中,致李某倒地,在李某起身后欲毆打趙宇,并用言語威脅的情況下,趙宇隨即將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腳,導致李某橫結腸破裂,屬于重傷二級。從行為手段上看,雙方都是赤手空拳,趙宇的拉拽行為與李某的不法侵害行為基本相當。從趙宇的行為過程來看,趙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為是連續的,自然而然發生的,是在當時場景下的本能反應。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后繼續實施不法侵害的現實可能性。此時,趙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腳,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繼續實施不法侵害,并沒有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2020年9月3日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例:趙宇正當防衛案) 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1.造成一死一傷的后果是否屬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 張那木拉是在周某強、陳某2新等人突然闖入其私人場所,實施嚴重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進行反擊的。周某強、陳某2新等四人均提前準備了作案工具,進入現場時兩人分別手持長約50厘米的砍刀,一人持鐵锨,一人持鐵錘,而張那木拉一方是并無任何思想準備的。周某強一方闖入屋內后徑行對張那木拉實施拖拽,并在張那木拉轉身向后掙脫時,使用所攜帶的兇器砸砍張那木拉后腦部。從侵害方人數、所持兇器、打擊部位等情節看,以普通人的認識水平判斷,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達到現實危害張那木拉的人身安全、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屬于《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另外,監控錄像顯示陳某2新倒地后,周某強跑向屋外后仍然揮舞砍刀,此時張那木拉及其兄張某1人身安全面臨的危險并沒有完全排除,其在屋外打傷周某強的行為仍然屬于防衛行為。張那木拉的行為雖然造成了一死一傷的后果,但是屬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20年12月29日*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44號:張那木拉正當防衛案) 12.正當防衛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孫某等人在凌晨3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動手毆打女服務員、撕扯女服務員的衣衫,這種行為足以使宿舍內的三名女服務員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吳某持順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孫某,將孫某的左上臂劃傷并逼退孫某。此時,防衛者是受到侵害的吳某,防衛對象是闖入宿舍并實施侵害的孫某,防衛時間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時,該防衛行為顯系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1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訴吳某故意傷害案) 13.如何認定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輕微毆打,且并不十分緊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致人死亡重傷的行為 對正在進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款規定的“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輕微毆打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該防衛致人死亡重傷的行為不屬于特殊防衛。 判斷防衛是否過當,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時機、手段、強度、所處環境和損害后果等情節。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輕微毆打,且并不十分緊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致人死亡重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過當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或者褻瀆人倫的不法侵害引發的,量刑時對此應予充分考慮,以確保司法裁判既經得起法律檢驗,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2018年6月20日*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3號:于歡故意傷害案) 14.如何認定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 一是必須是暴力犯罪,對于非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行為,不能認定為行兇;二是必須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危險。在具體案件中,有些暴力行為的主觀故意尚未通過客觀行為明確表現出來,或者行為人本身就是持概括故意予以實施,這類行為的故意內容雖不確定,但已表現出多種故意的可能,其中只要有現實可能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均應當認定為“行兇”。(2018年12月19日*高人民檢察院檢例第47號:于海明正當防衛案)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可以是使用致命性兇器實施的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實施的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不法侵害人的具體故意內容不確定,但根據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不法侵害人持有兇器判斷,暴力侵害行為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防衛人可以實行特殊防衛。本案中,陳某某持菜刀砍中陳月浮臉部致其輕傷,陳某某再次砍向陳月浮時被其擋開,菜刀掉到地上。此時,要求陳月浮被菜刀砍傷后保持高度冷靜,在將行兇者打倒之后,還要仔細判斷行兇者有沒有繼續行兇的能力,這對于在黑夜之中高度驚恐的防衛人,是強人所難。因此,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應當認為在陳某某菜刀掉到地上之后仍然可以實行防衛。(2020年9月3日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例:陳月浮正當防衛案) 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行兇”:(1)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配套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9條;《*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26條;《*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1條;《*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注解 緊急避險是指行為人在遇到某種危險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利遭受損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利,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利的行為。緊急避險制度和正當防衛制度一樣,是一項歷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對于刑事法律而言,具有排除行為犯罪性的作用。 關于緊急避險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于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避免的損害,對社會總體上是有益的,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本條**款規定,“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規定的“超過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超過了使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的合法權益免遭損害所必需的強度而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這里規定的“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一致的。“不應有的損害”是指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大于避免的損害。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已經失去緊急避險的意義,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款規定,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第三款規定,為了避免本人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行為,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是指擔任的職務或者從事的業務要求其對一定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同一定危險作斗爭是其職業義務。如消防員不能因為怕火災對自身造成損害,而拒絕履行滅火職責;負有追捕持槍罪犯職責的公安人員,不能為了自己免受槍擊而逃離現場;飛機駕駛員不能因飛機發生故障有墜機危險,而不顧乘客的安危自己逃生等。 應用 15.緊急避險行為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避險的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2)“危險”正在發生,使上述合法權益受到威脅。對尚未發生的危險、已經結束的危險以及假想的危險或者推測的危險,都不能采取緊急避險行為。(3)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避免的損害。這是由緊急避險的性質決定的。 配套 《人民警察法》第5條、第36條、第49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26條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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